证券代码:002236 证券简称:大华股份 公告编号:2024-071
浙江大华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量为 19,819,601 股,该部分已回购的股份不享有参与本次利润分配的权利;
公司总股本保持不变,现金分红总额分摊到每一股的比例将减小。本次权益分派
实施后除权除息价格计算时,按公司总股本(含回购股份)折算每股现金分红=
本次实际现金分红总额/公司总股本,即 0.1828923 元(保留 7 位小数,最后一位
直接截取,不四舍五入)。因此,公司 2024 年半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后的除权除息
参考价=股权登记日收盘价-0.1828923 元。
一、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利润分配方案等情况
剔除已回购股份 19,819,601 股后的 3,272,527,089 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
派发现金 1.84 元(含税),现金分红总额为 602,144,984.38 元(含税),本次分配
不实施资本公积转增股本、不分红股,剩余未分配利润留待后续分配。
若在分配方案实施前公司享有利润分配权的股本由于可转债转股、股份回购、
股权激励行权、再融资新增股份上市等原因而发生变化的,按照分配比例不变的
原则对现金分红总额进行相应调整。
个月。
已暂停自主行权。
二、权益分派方案
本公司 2024 年半年度权益分派方案为:以公司现有总股本剔除已回购股份
元人民币现金(含税;扣税后,通过深股通持有股份的香港市场投资者、QFII、
RQFII 以及持有首发前限售股的个人和证券投资基金每 10 股派 1.656000 元;持
有首发后限售股、股权激励限售股及无限售流通股的个人股息红利税实行差别化
税率征收,本公司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待个人转让股票时,根据其持股期限计
算应纳税额【注】;持有首发后限售股、股权激励限售股及无限售流通股的证券
投资基金所涉红利税,对香港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部分按 10%征收,对内地投资
者持有基金份额部分实行差别化税率征收)。
【注:根据先进先出的原则,以投资者证券账户为单位计算持股期限,持股
年(含 1 年)的,每 10 股补缴税款 0.184000 元;持股超过 1 年的,不需补缴税
款。】
三、股权登记日与除权除息日
本次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为:2024 年 9 月 19 日,除权除息日为:2024 年 9
月 20 日。
四、权益分派对象
本次分派对象为:截止 2024 年 9 月 19 日下午深圳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
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登
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五、权益分派方法
年 9 月 20 日通过股东托管证券公司(或其他托管机构)直接划入其资金账户。
公司因实施股权激励授予且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应得的现金红利由公司
暂时留存,在该部分股份解锁后直接发放给激励对象,若该部分股份不能解锁,
则公司不再发放此部分现金红利,由公司收回。
序号 股东账号 股东名称
在权益分派业务申请期间(申请日:2024 年 9 月 10 日至登记日:2024 年 9
月 19 日),如因自派股东证券账户内股份减少而导致委托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代
派的现金红利不足的,一切法律责任与后果由我公司自行承担。
本次权益分派实施完毕后,公司股权激励计划所涉及的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
将进行相应调整,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4 年 8 月 24 日刊登于巨潮资讯网
http://www.cninfo.com.cn 上的《关于调整 2022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
划行权价格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65)。
六、咨询机构
咨询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滨兴路 1399 号
咨询联系人:李思睿
咨询电话:0571-28939522
传真电话:0571-28051737
七、备查文件
特此公告。
浙江大华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