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争民爆: 科学技术委员会工作细则

来源:证券之星 2024-09-10 20:14:11
关注证券之星官方微博:
          董事会科学技术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适应公司发展战略需要,增强公司核心竞争力,确定公司技术发
展方向,确保科技创新工作质量和公司科技创新工作有效支持业务发展要求,保
障公司科技创新战略的有效执行,公司董事会设科学技术委员会(以下简称科技
委员会或委员会),作为负责对公司长期技术研发和重大新产品研发决策进行研
究并提出建议的专门机构。
  第二条   为进一步规范董事会科学技术委员会的运作,提高科技管理和服务
水平,推动高争民爆科技创新,促进高原民爆科研成果转化,结合公司实际情况,
特此制定科学技术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三条   科技委员会所作决议,必须遵守《公司章程》、本工作细则及其他
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第四条   科技委员会根据《公司章程》和本工作细则规定的职责范围履行职
责,独立工作,不受公司其他部门干涉。
               第二章    人员构成
  第五条   科技委员会由 3 名董事组成,其中应至少包括 1 名独立董事。
  第六条   科技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全体董事三分
之一以上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科技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名,由公司董事会指定一名独立董事委员担任。
  科技委员会主任委员负责召集和主持委员会会议,当科技委员会主任委员不
能或无法履行职责时,由其指定一名其他委员代行其职权;科技委员会主任委员
既不履行职责,也不指定其他委员代行其职责时,任何一名委员均可将有关情况
向公司董事会报告,由董事会指定一名委员履行委员会主任委员职责。
  第七条   科技委员会委员任期与同届董事会董事的任期一致,连选可以连任。
委员任期届满前,除非出现《公司法》《公司章程》或本工作细则规定不得任职
的情形,不得被无故解除职务。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丧失
委员资格。
  第八条   科技委员会因委员辞职、免职或其他原因导致人数低于规定人数的
三分之二时,公司董事会应及时增补新的委员人选。在科技委员会委员人数未达
到规定人数的三分之二以前,科技委员会暂停行使本工作细则规定的职权。
     第九条 《公司法》《公司章程》关于董事义务的规定适用于科技委员会委
员。
     第十条    公司科研部门是科技委员会的日常办事机构,负责委员会日常工作
联络及相关资料的准备工作,负责筹备委员会会议并执行委员会的有关决议。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十一条    科技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研究和审议公司技术发展战略、中长期技术规划,为董事会决策提供
技术方面的专业建议;
 (二)评估公司重大技术投资项目的可行性、技术风险和预期效益,对项目
进行技术审查;
 (三)关注行业技术动态,及时向董事会提供技术创新、技术合作等方面的
信息和建议;
 (四)对公司研发投入、技术创新成果转化等情况进行监督和评估;
 (五)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十二条 科技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须提交董事会进行审议。
     第十三条    科技委员会同时应配合监事会的科研监督活动。
 科技委员会成员应当督导科研部门每年向其提交一次科研总结报告。
     第十四条    科技委员会履行职责时,公司相关部门应给予配合;如有需要,
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提供专业意见,有关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四章   工作内容与程序
     第十五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协调科研部门做好科技委员会会议的各项
准备工作,提供下述书面资料:
 (一)公司技术发展战略及其他相关资料;
 (二)科研工作报告;
 (三)科研技术开发合同、协议及相关工作报告;
 (四)公司科研管理制度;
 (五)其他相关资料。
     第十六条    科技委员会会议根据科研部门提交的资料对下列事项进行评议
并形成书面决议,书面决议材料呈报董事会讨论:
 (一)科研工作评价;
  (二)公司科研管理制度是否健全、是否涵盖公司科技发展活动的各个环节、
是否得到有效实施;
  (三)公司相关科研活动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制度的
规定;
  (四)对公司科研部门及其负责人的工作评价;
  (五)其他相关事宜。
  第十七条 科技委员会成员对审议事项进行充分讨论,发表专业意见和建议。
会议决议以投票方式进行表决,须经全体成员过半数通过。科技委员会会议记录
应完整、准确地记录会议讨论和决议内容,并由出席会议的成员签字确认。会议
记录作为公司档案保存。
             第五章    会议的召开与通知
  第十八条    科技委员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定期会议每年召开一次,由公司科研中心向委员会报告公司科研工作情况和
发现的问题。年度会议不得晚于年度董事会会议。
  公司董事长、委员会主任委员或两名以上(含两名)委员联名可要求召开委
员会临时会议。
  第十九条    科技委员会会议可采用现场会议形式,也可采用非现场会议(包
括但不限于视频、电话等)的通讯方式召开。
  第二十条    科技委员会定期会议应于会议召开前 3 日发出会议通知。
  第二十一条    科技委员会会议通知应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时间、地点;
  (二)会议期限;
  (三)会议需要讨论的议题;
  (四)会议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五)会议通知的日期。
  第二十二条    会议通知应附内容完整的议案及其背景资料。
  第二十三条    科技委员会会议以传真、电子邮件、电话及专人送达等方式通
知各位委员。
  采用电子邮件、电话等快捷通知方式时,若自发出通知之日起 2 日内未接到
书面异议,则视为被通知人已收到会议通知。
              第六章   议事与表决程序
  第二十四条   科技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含三分之二)出席
方可举行。
  第二十五条   科技委员可以亲自出席会议,也可以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会
议并行使表决权,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会议并行使表决权的,应向会议主持人
提交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应不迟于会议召开前提交给会议主持人。
  每一名委员仅可接受一名委员的委托;每一名委员仅可向一名委员进行授权
委托。
  第二十六条   科技委员会委员既不亲自出席会议,亦未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
席会议的,视为未出席相关会议。
  科技委员会委员连续两次不出席会议的,视为不能适当履行其职权。公司董
事会可以撤销其委员职务。
  第二十七条   董事会秘书、科研部门可以列席科技委员会会议;公司非委员
董事受邀可以列席委员会会议;委员会认为如有必要,可以邀请与会议议案有关
的其他人员列席会议、介绍情况或发表意见,但非委员会委员对议案没有表决权。
  第二十八条   科技委员会会议以举手或书面方式表决。会议在保障委员充分
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可以用传真、信函等方式作出决议,并由参会委员签字。
  科技委员会委员每人享有一票表决权。会议所作决议需经全体委员(包括未
出席会议的委员)过半数同意方为有效。
  第二十九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应本着认真负责的态度,对议案进行审议并充
分表达个人意见;委员对其个人的表决承担责任。
  第三十条    科技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或就公司内部控制有效
性出具的任何评估意见,均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会审议。
  第三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在年度工作报告中应披露委员会过去一年的工作
内容,包括会议召开情况和决议情况等。
  第三十二条   科技委员会会议以现场方式召开的,应作书面会议记录,出席
会议的委员和会议记录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出席会议的委员有权要求在记
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做出说明性记载。
  科技委员会会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保存。在公司存续期间,
保存期为十年。
  第三十三条   科技委员会会议记录应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和召集人姓名;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姓名,受他人委托出席会议的应特别注明;
  (三)会议议程;
  (四)委员发言要点;
 (五)每一决议事项或议案的表决方式和结果(表决结果应载明赞成、反对或
弃权的票数);
  (六)其他应当在会议记录中说明和记载的事项。
  第三十四条   科技委员会委员对于了解到的公司相关信息,在该等信息尚未
公开之前,负有保密义务。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五条   本工作细则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第三十六条   本工作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工作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
部门规章或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
门规章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及时修改本工作细则,报公司董事会审议
通过。
  第三十七条 本工作细则解释权归公司董事会。
                          西藏高争民爆股份有限公司

微信
扫描二维码
关注
证券之星微信
相关股票:
好投资评级:
好价格评级:
证券之星估值分析提示高争民爆盈利能力一般,未来营收成长性良好。综合基本面各维度看,股价偏高。 更多>>
下载证券之星
郑重声明:以上内容与证券之星立场无关。证券之星发布此内容的目的在于传播更多信息,证券之星对其观点、判断保持中立,不保证该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文字、数据及图表)全部或者部分内容的准确性、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及时性、原创性等。相关内容不对各位读者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股市有风险,投资需谨慎。如对该内容存在异议,或发现违法及不良信息,请发送邮件至jubao@stockstar.com,我们将安排核实处理。如该文标记为算法生成,算法公示请见 网信算备310104345710301240019号。
网站导航 | 公司简介 | 法律声明 | 诚聘英才 | 征稿启事 | 联系我们 | 广告服务 | 举报专区
欢迎访问证券之星!请点此与我们联系 版权所有: Copyright © 199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