创业黑马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创业黑马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为持续推进长期激励
机制的建设,吸引和留住优秀人才,有效结合股东利益、公司利益和员工利益,
在充分保障股东利益的前提下,遵循收益与贡献对等的原则,拟定 2024 年限制
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激励计划”)。
为保证本激励计划的顺利实施,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
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
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 1 号—业务办理》
《公司章程》《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等有关规定,并结合实际
情况,拟定《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考核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本办法”)。
一、考核目的
确保本激励计划的顺利实施,完善长效激励与约束机制,促进公司发展战略
和经营目标的实现。
二、考核原则
考核评价工作坚持公正、公开、公平的原则,严格按照本办法执行,提高本
激励计划的考核体系与激励对象工作绩效挂钩的紧密性,从而实现良好的激励和
约束效果。
三、考核对象
本办法适用于本激励计划确定的激励对象,可包括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以及公司(含子公司)其他核心员工(但不包括公司独立董事、监事)。
激励对象应当在公司授予权益时,以及在本激励计划的考核期内于公司(含
子公司)任职,并与公司(含子公司)签署劳动合同或者聘用协议。
四、考核机构
激励对象的考核评价工作由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领导、组织,
公司董事会负责最终考核结果的审核。
五、考核标准
(一)公司层面业绩考核
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归属对应的考核年度为 2024 年-2026 年
三个会计年度,每个会计年度考核一次。公司层面业绩考核如下:
归属安排 考核指标
满足下列条件之一:1、以2023年营业收入为基数,2024年营业收入增
第一个归属期
长率不低于10.00%;2、2024年净利润不低于1,200万元
满足下列条件之一:1、以2023年营业收入为基数,2025年营业收入增
第二个归属期
长率不低于21.00%;2、2025年净利润不低于1,500万元
满足下列条件之一:1、以2023年营业收入为基数,2026年营业收入增
第三个归属期
长率不低于33.00%;2、2026年净利润不低于1,800万元
本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于公司 2024 年第三季度报告披露之前授
出的,归属对应的考核年度及业绩考核与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安排一致。
本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于公司 2024 年第三季度报告披露之后授
出的,归属对应的考核年度为 2025 年-2026 年两个会计年度,每个会计年度考核
一次。公司层面业绩考核如下:
归属安排 考核指标
满足下列条件之一:1、以2023年营业收入为基数,2025年营业收入增
第一个归属期
长率不低于21.00%;2、2025年净利润不低于1,500万元
满足下列条件之一:1、以2023年营业收入为基数,2026年营业收入增
第二个归属期
长率不低于33.00%;2、2026年净利润不低于1,800万元
注:1、上述“营业收入”“净利润”指标以经审计的公司合并财务报表所载数据作为计算依据;“净利润”
指标指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并剔除本激励计划考核期内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或员工持股计划
等激励事项产生的激励成本的影响。
公司未满足上述业绩考核目标的,相应归属期内,激励对象当期计划归属的
限制性股票不得归属,并作废失效。
(二)个人层面绩效考核
激励对象的个人绩效考核按照公司(含子公司)相关制度实施,各归属期
内,依据相应的考核结果,确定激励对象当期实际可归属的限制性股票数量,
个人绩效考核结果划分为“A”、
“B”、 “D”共计 4 个等级,在满足相应公
“C”、
司层面业绩考核的前提之下,以对应的个人层面可归属比例确定激励对象当期
实际可归属的限制性股票数量:
考核等级 A B C D
个人层面可归属比例 100% 80% 50% 0%
各归属期内,公司满足相应业绩考核目标的前提之下,激励对象当期实际可
归属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个人当期计划归属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个人层面可归属
比例。对应当期未能归属的限制性股票作废失效,不得递延。
六、考核结果管理
激励对象有权了解其个人的绩效考核结果,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应
在考核评价工作结束后 5 个工作日内将考核结果通知激励对象,考核记录由公司
归案保存。
若激励对象对其个人的绩效考核结果有异议的,可向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
委员会申诉,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需自收到激励对象申诉之日起 10 个
工作日内开展复核工作,确定其个人最终的绩效考核结果。
各归属期内,公司将以激励对象的绩效考核情况作为依据,相应办理限制性
股票归属/作废失效事宜。
七、附则
(一)本办法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本办法中的有关条款,如与国家有关
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本激励计划(草案)相冲突,按照国家有关法律、
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本激励计划(草案)的规定执行。本办法中未明确规定
的,则按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本激励计划(草案)的规定
执行。
(二)本办法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自本激励计划正式实施后生效。
创业黑马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