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洲控股: 关于公司及相关责任主体收到深圳证监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公告

证券之星 2024-09-10 00:08: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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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代码:000042     股票简称:中洲控股      公告编号: 2024-57 号
         深圳市中洲投资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及相关责任主体收到深圳证监局
           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任何虚假记载、误导
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公司于近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监管局(以下简称“深圳证监局”)出
具的《深圳证监局关于对深圳市中洲投资控股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
(〔2024〕175 号,以下简称“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一”)、
                              《深圳证监局关于对贾帅、叶晓东
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2024〕177 号,以下简称“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三”),公司
控股股东深圳中洲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洲集团”)收到深圳证监局出具的《深圳证
监局关于对深圳中洲集团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2024〕176 号,以下简称
“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二”)。 现将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一》具体内容
   深圳市中洲投资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经查,深圳市中洲投资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存在以下问题:
   (一)信息披露不规范
   公司在存货减值测试时,成本分摊方法发生变化,构成会计估计变更,但公司未按规
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未及时披露控股股东股份冻结延期事项。上述情形不符合《企业
会计准则第 28 号--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和差错更正》第八条、第十六条,
                                     《公开发行证
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2 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2021 年修订)第四十
七条第二款,以及《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182 号,下同)第三条第一款
的规定。
   (二)存货跌价测试不审慎
   公司部分项目存货预计售价未综合考虑房地产市场变化情况、项目去化、竞品价格等
因素的影响,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 1 号--存货》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的规定。
   (三)公司治理不规范
   公司部分“三会”会议记录不完整和会议管理不到位,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未及时修订和执行不到位,关联人名单登记不完整。上述情形不符合《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
则》(证监会公告〔2022〕13 号)第二十六条,
                        《上市公司章程指引》(证监会公告〔2023〕62
号)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
                               《上市公司监管指引
第 5 号--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证监会公告〔2022〕17 号,下同)第六
条第一款,以及《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
   上述情形反映公司在信息披露、财务核算、公司治理等方面存在问题,根据《上市公
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二条,
               《上市公司现场检查规则》第二十一条,
                                《上市公司监管
指引第 5 号--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第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深圳证监局
决定对公司采取责令改正的监管措施。公司应按照以下要求采取有效措施进行改正,并于收
到决定书之日起 30 日内向深圳证监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
勤勉地履行职责,切实完善公司治理,健全内部控制,严格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计提等会计核算的规范性,从源头保证财务报告信息质量。
节或不规范情形进行全面梳理和改进,切实提高公司规范运作水平。
  如对监管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决定书之日起 60 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
行政复议申请(行政复议申请可以通过邮政快递寄送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法治司),也
可以在收到决定书之日起 6 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
监管措施不停止执行。
  二、《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二》具体内容
  深圳中洲集团有限公司:
  中洲集团系深圳市中洲投资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洲控股”)控股股东。经查,
情况发生变更,但中洲集团未及时告知中洲控股并配合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违反了《上市公
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182 号,下同)第二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根据《上市公
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深圳证监局决定对中洲集团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
管措施:
  如对监管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决定书之日起 60 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
行政复议申请(行政复议申请可以通过邮政快递寄送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法治司),也
可以在收到决定书之日起 6 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
监管措施不停止执行。
   三、《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三》具体内容
   贾帅、叶晓东:
   经查,深圳市中洲投资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在信息披露、财务核算、公司
治理等方面存在问题,深圳证监局已对公司采取了责令改正的监管措施(行政监管措施决定
书〔2024〕175 号)。
   公司董事长、总经理贾帅,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叶晓东对上述问题负有主要责任。根
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182 号)第五十一条第三款和第五十二条,
《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5 号--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第十六条第一款的
规定,深圳证监局决定对贾帅、叶晓东分别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
   如对监管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决定书之日起 60 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
行政复议申请(行政复议申请可以通过邮政快递寄送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法治司),也
可以在收到决定书之日起 6 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
监管措施不停止执行。
   四、其他情况说明
   公司及相关责任主体本次被深圳证监局采取行政监管措施的行为,没有触及深圳证券交
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 9.5.1 条、第 9.5.2 条、第 9.5.3 条规定的情形。
   公司及相关责任主体在收到《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后,高度重视决定书中指出的相关
问题,并将严格按照深圳证监局的监管要求进行整改,在规定时间内报送书面整改报告。
   本次行政监管措施不会影响公司正常的经营管理活动,公司将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
要求,认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深圳市中洲投资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二四年九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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