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相微: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上海新相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来源:证券之星 2024-09-09 21:55:06
关注证券之星官方微博: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上海新相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意见书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501号上海中心大厦9/11/12层
电话:021-20511000           传真:021-20511999
邮编:200120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上海新相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意见书
致:上海新相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上海新相微电子股份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就公司召开 2024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以
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事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
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
及《上海新相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
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规定,严格履行了法定职
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相关事项进行了
必要的核查和验证,审查了本所认为出具该法律意见书所需审查的相关文件、资
料,并参加了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全过程。本所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
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
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鉴此,本所律师根据上述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
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 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及召集、召开的程序
  经查验,公司本次股东大会是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召开的。公司于 2024 年 8
月 24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上发布《上海新相微电子股份
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4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以下简称“股东大会通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知”) 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地点、会议议题、出席会议人员、登记方法
等予以公告,公告刊登的日期距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日期已超过 15 日。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现场会议于
室召开;网络投票时间为 2024 年 9 月 9 日,其中,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系统进
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4 年 9 月 9 日 9:15-9:25、9:30-11:30、13:00-15:00;
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4 年 9 月 9 日 9:15-15:00 期间的任意
时间。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
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
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人员的资格
   (一) 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根据公司出席会议股东签名及授权委托书,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
股东代理人为 10 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 183,850,539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 40,032,510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8.7116%。
   经查验,上述股东、股东代理人均持有出席会议的合法证明,其出席会议的
资格均合法有效。
   (二) 出席会议的其他人员
   经查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为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其出席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三、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经查验,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属于公司股东大会的职权范围,并且
与股东大会通知中所列明的审议事项相一致;本次股东大会未发生对股东大会通
知的议案进行修改的情形。
四、 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按照本次股东大会的议程及审议事项,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及网络投票
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本次股东大会投票表决结束后,公司根据有关规则合并
统计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具体表决结果如下:
  (一) 审议通过《关于公司 2024 年度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223,814,149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9692%; 反对 59,8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二) 以特别决议审议通过《关于公司 2024 年度增加被担保对象及担保额度
预计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223,741,349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9367%; 反对 130,6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29,905,66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
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5284%;反对 130,600 股,占出席会议
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4346%;弃权 11,100 股,占出席
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370%。
  (三) 逐项审议通过《关于董事会换届选举暨选举第二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的议案》
董事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210,083,427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的 93.8362%。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16,247,738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
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4.0737%。
   表决结果:同意 210,018,428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3.8072%。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16,182,739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
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3.8574%。
   表决结果:同意 209,938,229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93.7713%。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16,102,54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
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3.5905%。
立董事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209,940,229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3.7722%。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16,104,54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
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3.5971%。
   表决结果:同意 209,941,227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3.7727%。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16,105,538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
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3.6005%。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表决结果:同意 209,938,226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3.7713%。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16,102,537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
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3.5905%。
   (四) 逐项审议通过《关于董事会换届选举暨选举第二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
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209,960,226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3.7812%。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16,124,537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
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3.6637%。
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209,940,228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3.7722%。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16,104,539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
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3.5971%。
   表决结果:同意 209,971,728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3.7863%。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16,136,039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
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3.7020%。
   (五) 逐项审议通过《关于监事会换届选举暨选举第二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
监事的议案》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案》
   表决结果:同意 209,939,238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3.7718%。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16,103,549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
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3.5938%。
   表决结果:同意 209,961,228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3.7816%。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16,125,539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
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3.6670%。
   经查验,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
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会议通过的上述决议均合法有效。
五、 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 2024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
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事宜,均符
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
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决议均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叁份,每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以下无正文)

微信
扫描二维码
关注
证券之星微信
相关股票:
好投资评级:
好价格评级:
证券之星估值分析提示新相微盈利能力良好,未来营收成长性一般。综合基本面各维度看,股价偏高。 更多>>
下载证券之星
郑重声明:以上内容与证券之星立场无关。证券之星发布此内容的目的在于传播更多信息,证券之星对其观点、判断保持中立,不保证该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文字、数据及图表)全部或者部分内容的准确性、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及时性、原创性等。相关内容不对各位读者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股市有风险,投资需谨慎。如对该内容存在异议,或发现违法及不良信息,请发送邮件至jubao@stockstar.com,我们将安排核实处理。如该文标记为算法生成,算法公示请见 网信算备310104345710301240019号。
网站导航 | 公司简介 | 法律声明 | 诚聘英才 | 征稿启事 | 联系我们 | 广告服务 | 举报专区
欢迎访问证券之星!请点此与我们联系 版权所有: Copyright © 199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