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中富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第十一届监事会
关于 2024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预留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核
查意见(预留授予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华人
民共和国证券法》
(以下简称《证券法》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
法》
(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珠
海中富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
对公司 2024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激励计划”)预留
授予激励对象名单(预留授予日)进行了核查,发表核查意见如下:
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
国证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资
格;符合《管理办法》、《公司 2024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
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
不存在虚假、故意隐瞒或致人重大误解之处。
人员。不包括公司独立董事、监事、单独或合计持有上市公司 5%以上
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定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形:
(1)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
选;
(3)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
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划的其他情形。
综上,我们认为本激励计划预留授予激励对象均符合相关法律、
法规及规范性文件所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公司激励计划确定的
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本激励计划预留授予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
合法、有效,同意本激励计划预留授予激励对象名单(预留授予日)
。
珠海中富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