宇邦新材: 关于宇邦转债2024年付息的公告

来源:证券之星 2024-09-09 21:14: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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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301266        证券简称:宇邦新材         公告编号:2024-074
债券代码:123224        债券简称:宇邦转债
              苏州宇邦新型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宇邦转债 2024 年付息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提示:
利息,每 10 张“宇邦转债”(面值 1,000 元人民币)利息为 2.00 元(含税)。
月 18 日,票面利率为 0.20%。
年 9 月 18 日下午深圳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
圳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宇邦转债”持有人
享有本次派发的利息,在 2024 年 9 月 18 日前(含当日)申请转换成公司股票的
可转换公司债券,公司不再向其持有人支付本计息年度及以后计息年度的利息。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
自律监管指引第 15 号—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有关规定,苏州宇邦新型材料股份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3 年 9 月 19 日向不特定对象发行的可转换
公司债券(以下简称“宇邦转债”)将于 2024 年 9 月 19 日支付 2023 年 9 月 19
日至 2024 年 9 月 18 日的利息。根据公司《苏州宇邦新型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向不
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以下简称“《募集说明书》”)有
关条款的规定,现将本次付息有关事项公布如下:
     一、可转换公司债券基本情况
日。
日(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延至其后的第 1 个工作日;顺延期间付息款项不另
计息)。
的付息方式,到期归还未偿还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本金并支付最后一年利息。
  (1)年利息计算
  年利息的计算公式为:I=B×i
  I:指年利息额;
  B:指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在计息年度(以下简称“当年”或
“每年”)付息债权登记日持有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票面总金额;
  i: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当年票面利率。
  (2)付息方式
为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首日。
年的当日。如该日为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下一个交易日,顺延期间不
另付息。每相邻的两个付息日之间为一个计息年度。
   转股年度有关利息和股利的归属等事项,由公司董事会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
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定确定。
公司将在每年付息日之后的五个交易日内支付当年利息。在付息债权登记日前
(包括付息债权登记日)申请转换成公司股票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公司不再向其
持有人支付本计息年度及以后计息年度的利息。
额本息的事项。
有限责任公司对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进行了信用评级,并于 2023 年 3 月
券信用评级报告》,评定公司主体信用等级为 A+,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
信用等级为 A+。评级机构将在本次债券存续期内,每年对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
进行一次定期跟踪评级。
   二、本次付息方案
   根据《募集说明书》的规定,本次付息为“宇邦转债”第一年付息,计息期
间为 2023 年 9 月 19 日至 2024 年 9 月 18 日,当期票面利率为 0.20%,本次付息
每 10 张“宇邦转债”(面值 1,000 元)债券派发利息人民币 2.00 元(含税)。
所得税由证券公司等兑付派发机构按 20%的税率代扣代缴,公司不代缴所得税,
实际每 10 张派发利息为 1.60 元;
于延续境外机构投资境内债券市场企业所得税、增值税政策的公告》(中华人民
共和国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21 年第 34 号)规定,境外机构投资者投资
境内债券市场取得的债券利息收入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和增值税的政策实施期
限延长至 2025 年 12 月 31 日,实际每 10 张派发利息 2.00 元;
其他债券持有者自行缴纳债券利息所得税,公司不代扣代缴所得税。
   三、本次付息债权登记日、除息日及付息日
   四、付息对象
   本期债券付息的对象为:截至 2024 年 9 月 18 日(该日期为债权登记日)下
午深圳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全体“宇邦转债”
持有人。
   五、付息方法
   公司将委托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进行本次付息,并向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指
定的银行账户划付本期利息资金。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收到款项后,通过资金结
算系统将本期债券利息划付给相应的付息网点(由债券持有人指定的证券公司营
业部或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认可的其他机构)。
   六、关于本次付息对象缴纳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以及其他相关法规规定,本期债券个
人(包括证券投资基金)债券持有者应缴纳公司债券个人利息收入所得税,征税
税率为利息额的 20%。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企业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代
扣代缴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3〕612 号)规定,本期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
统一由各付息网点在向债券持有人支付利息时负责代扣代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关于延续境外机构
投资境内债券市场企业所得税、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 2021
年第 34 号)等规定,自 2021 年 11 月 7 日至 2025 年 12 月 31 日止,对境外机构
投资境内债券市场取得的债券利息收入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和增值税。故本期债
券非居民企业(包括 QFII、RQFII)债券持有者取得的本期债券利息暂免征收企
业所得税。上述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的范围不包括境外机构在境内设立的机构、
场所取得的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债券利息。
   对于其他债券持有者,其债券利息所得税需自行缴纳。
   七、咨询联系方式
   咨询部门:公司证券部
   咨询地址:江苏省苏州吴中经济开发区郭巷街道淞苇路 688 号
   咨询联系人:林敏
   联系电话:0512-67680177
   联系邮箱:ybdshbgs@yourbest.com.cn
   特此公告。
                              苏州宇邦新型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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