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德衡(济南)律师事务所
关于山东金麒麟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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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德衡(济南)律师事务所
关于山东金麒麟股份有限公司
德衡证见意见(2024)第00024号
致:山东金麒麟股份有限公司
山东德衡(济南)律师事务所(简称“本所”)接受山东金麒麟股份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张霞律师、王芳芳律师出席了公司 2024 年
第一次临时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并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
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2022 修订)》(以下简称“《股
东大会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
(2023 年 12 月修订)》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山东金麒麟股份有限公
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就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
开程序、会议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的合法有
效性等有关法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对公司本次股东会所涉及的有关事项进行了
审查,查阅了本所律师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须查阅的文件,并对有关问题
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根据法律、法规和规范
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要求,仅对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
人员的资格、召集人的资格、股东会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的合法性发表意见,而
不对本次股东会所审议的议案内容和该等议案中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和
准确性发表意见。本所律师依法对本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的责任。
公司已向本所律师保证并承诺,其向本所提交的文件和所作的说明是真实的,
并已经提供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真实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或口头证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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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副本材料或复印件与原件一致。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贵公司为本次股东会之目的而使用,不得用于其他任何目
的。本所律师同意贵公司将本法律意见书随贵公司本次股东会其他信息披露材料
一并向公众披露,并依法对本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责任。
本所律师根据对事实的了解以及对中国现行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理解,
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提供的有关文
件和有关事项进行了核查和验证,出席了公司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现出具
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
年 9 月 9 日 14 点 00 分在山东省乐陵市阜乐路 999 号公司四楼东会议室召开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
式刊登了《山东金麒麟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通知》
(以下简称“《会议通知》”),决定召开本次股东会。公司发布的公告载明了
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及审议事项,说明了股东有权出席并可委托代理人出席和
行使表决权、有权出席股东会的股东的股权登记日、出席会议股东的登记方法、
投资者参加网络投票的操作流程等事项。
(二)本次股东会的召开
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于 2024 年 9 月 9 日 14 点 00 分在山东省乐陵市阜乐路 999
号公司会议室召开,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和内容与公告内容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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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和互联网投票平台向全体股
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网络投票时间:2024 年 9 月 9 日。其中,通过上海
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 年 9 月 9 日
台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 年 9 月 9 日 9:15 至 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经审查,本次股东会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方式、会议审议的议案与本次
股东会通知中公告的时间、地点、方式、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一致;本次股东会
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一)本次股东会召集人的资格
本次股东会由公司第四届董事会召集,召集人的资格符合《公司法》《股东
大会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出席公司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共 103 人,代表股份 124,528,106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3.5176%:其中,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股
东共 4 人,代表股份 117,085,517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9.7214%;根
据上海证券交易所指定的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提供的
数据,参与公司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的股东共 99 人,代表股份 7,442,589 股,占
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7962%,网络投票股东资格在进行网络投票时由系统
认证。
公司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出席了本次股东会,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和本所
律师列席了本次股东会。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召集人的资格、出席本次股东会人员的资
格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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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规定。
三、本次股东会提案情况
本次股东会审议的议案与本次股东会通知中所列明的审议事项相一致,未出
现修改原议案或增加新议案的情形。
四、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一)现场会议
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采取记名投票方式进行了表决;股东会对提案进行表决
前,推选两名股东代表参加计票和监票,并由律师、股东代表与监事代表共同负
责计票、监票;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就列入本次股东会议程的议案逐项进
行了审议与表决。
(二)网络投票
网络投票结束后,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提供了本次股东会的投票结果统
计表。
(三)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结束后,经本所律师验证,本次股东会所审议议案的表
决情况及结果如下:
本议案采取累积投票的表决方式选举孙鹏先生、甄明晖先生、孙静女士、辛
延明先生、张建勇先生、张金金女士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董事,具体表决情况如
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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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决情况:同意 123,688,888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3260%。
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 13,616,069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94.1943%。
表决结果:以累积投票的方式选举孙鹏先生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董事。
表决情况:同意 123,663,574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3057%。
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 13,590,755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94.0192%。
表决结果:以累积投票的方式选举甄明晖先生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董事。
表决情况:同意 123,677,79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3171%。
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 13,604,971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94.1176%。
表决结果:以累积投票的方式选举孙静女士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董事。
表决情况:同意 123,648,581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2937%。
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 13,575,762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表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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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股份总数的 93.9155%。
表决结果:以累积投票的方式选举辛延明先生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董事。
表决情况:同意 123,726,172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3560%。
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 13,653,353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94.4523%。
表决结果:以累积投票的方式选举张建勇先生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董事。
表决情况:同意 123,684,785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3227%。
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 13,611,966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94.1660%。
表决结果:以累积投票的方式选举张金金女士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董事。
本议案采取累积投票的表决方式选举王成国先生、丁鸿雁女士、邱书波先生
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具体表决情况如下:
表决情况:同意 123,661,261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30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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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 13,588,442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94.0032%。
表决结果:以累积投票的方式选举王成国先生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表决情况:同意 123,668,021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3093%。
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 13,595,202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94.0500%。
表决结果:以累积投票的方式选举丁鸿雁女士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表决情况:同意 123,672,168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3126%。
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 13,599,349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94.0787%。
表决结果:以累积投票的方式选举邱书波先生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本议案采取累积投票的表决方式选举张永华先生、张兴华先生为公司第五届
监事会股东代表监事,具体表决情况如下:
表决情况:同意 123,662,088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30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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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 13,589,269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94.0089%。
表决结果:以累积投票的方式选举张永华先生为公司第五届监事会股东代表
监事。
表决情况:同意 123,689,586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3266%。
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 13,616,767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94.1992%。
表决结果:以累积投票的方式选举张兴华先生为公司第五届监事会股东代表
监事。
上述议案属于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对中小投资者表决单独计票;
不涉及关联股东回避表决的议案;不涉及特别决议议案;不涉及优先股股东参与
表决的议案。
本法律意见书相关数据合计数与各分项数值之和不等于 100%系由四舍五入
造成。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
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结论性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等相关法律、
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召集人资格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符合
《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会议表决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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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三份,经本所经办律师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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