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南亚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差异化权益分派事项的核查意见
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光大证券”或“保荐机构”)作为南亚
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亚新材”或“公司”)2022 年度向特
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的保荐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7 号——回购股份》(以下简称《回
购股份》)《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
件的要求,对南亚新材 2024 年半年度利润分配所涉及的差异化权益分派(以下
简称“本次差异化权益分派”)事项进行了审慎核查,核查情况如下:
一、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差异化权益分派方案
根据南亚新材 202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关于公司 2024 年
半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公司拟以实施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登记的总股本
扣减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中股份为基数分配利润,每 10 股派发现金红利 1 元
(含税),不送红股、不以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中的股
份将不参与公司本次利润分配。
二、申请特殊除权除息处理的依据,具体除权除息方案及计算公式
(一)回购情况
截至2024年8月27日,公司已实际回购股份17,632,253股,占公司总股本
前,公司回购专用户中合计持有17,632,253股,不参与利润分配。
(二)分红方案
详见本核查意见“一、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差异化权益分派方案”。
(三)申请特殊除权除息处理的依据
根据《回购股份》第二十三条,上市公司回购专用账户中的股份,不享有
股东大会表决权、利润分配、公积金转增股本、认购新股和可转换公司债券等
权利,不得质押和出借。故公司回购专用账户持有股份不应参与本次利润分配。
因此,在实施 2024 年半年度利润分配的股权登记日前,公司总股本为
参与分配的股本总数为 223,309,347 股。
(四)具体除权除息方案及计算公式
(1+流通股份变动比例)。
前收盘价为 19.26 元(2024 年 8 月 26 日收盘价),根据实际分派计算的除
权除息参考价格为(19.26-0.1)÷(1+0)=19.16 元/股。
利)÷总股本
虚拟分派的现金红利=(223,309,347×0.1)÷240,941,600≈0.0927 元/股。
÷(1+流通股份变动比例)
根 据 虚 拟 分 派 计 算 的 除 权 除 息 参 考 价 格 为 ( 19.26-0.0927 ) ÷ ( 1+0 )
=19.1673 元/股。
虚拟分派计算的除权除息参考价格|÷根据实际分派计算的除权除息参考价格
除权除息参考价格影响=|19.16-19.1673|÷19.16=0.0381%。
三、说明本次差异化权益分派是否符合以下两个条件
(一)本次差异化权益分派属于已回购至专用账户的股份不参与分配。
(二)以申请日或申请日前一交易日的收盘价计算,差异化权益分派对除
权除息参考价格影响的绝对值在 1%以下(含)
除权除息参考价格影响=|根据实际分派计算的除权除息参考价格—根据虚
拟分派计算的除权除息参考价格|÷根据实际分派计算的除权除息参考价格
除权除息参考价格影响=|19.16-19.1673|÷19.16=0.0381%,小于 1%。
因此,公司回购股份是否参与分红对除权(息)参考价影响较小,按照股
东大会决议每股获得的现金分红数额不变。
四、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南亚新材本次差异化权益分派事项不存在违反
《公司法》《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7 号——回
购股份》《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
件的规定,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和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南亚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差异化权益分派事项的核查意见》之签章页)
保荐代表人:
王如意 林剑云
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