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达莱: 江西华邦律师事务所关于江西金达莱环保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证券之星 2024-09-06 22:07: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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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江西华邦律师事务所
        关于江西金达莱环保股份有限公司
致:江西金达莱环保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国证券监
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等
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现时有效的《江西金达莱环保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
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受江西金达莱环保股份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公司”)委托,江西华邦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指派周珍、刘阳骄
律师出席公司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并为
本次股东大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查了公司提供的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
文件的原件或复印件,包括(但不限于)公司召开本次股东大会公告,公司本次
股东大会的会议资料及相关决议等文件,同时听取了公司就有关事实的陈述和说
明。
  本所律师根据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
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及召
开等有关法律问题发表如下意见: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月22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网站等符合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
构规定条件的媒体上予以公告。所有议案已在本次股东大会通知公告中列明,相
关议案内容已依法披露。
道 459 号召开,由公司董事长陶琨女士主持。网络投票时间为 2024 年 9 月 6 日,
其中,通过上交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4 年 9 月 6 日的交易
时间,即上午 9:15~9:25,9:30~11:30 和下午 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
台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4 年 9 月 6 日 9:15~15:00。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召集人资格
   本次股东大会会议召集人是公司董事会,符合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要求。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具有合法有效的资格。
   三、参加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根据公司出席现场会议股东签名、相关身份证明文件及授权委托书,出席本
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股东代表及委托代理人共 6 人,所持股份数为
   根据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提供的网络投票信息确认,通过上交所交易系
统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共 32 人,所持股份数为 127,327,652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46.1332%。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还有公司的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公司高
级管理人员,本所律师列席了会议。
   经验证,上述出席会议人员资格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
章程》的规定。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经本所律师的见证,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就
下列议案逐项进行了表决:1、《关于董事会换届选举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的议案》;2、《关于董事会换届选举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3、《关
于监事会换届选举第五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的议案》。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进行表决时,由本所律师、股东代表与监事共同负责
计票和监票。参与网络投票的股东在规定的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网络投票系统的
投票平台行使了表决权,网络投票结束后,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
了网络投票的统计数据文件。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
《网络投票实施细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五、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现场和网络方式逐项表决审议通过了如下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28,983,926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6637%。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1,196,926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3.3342%。
  本议案采取累积投票方式表决,陶琨女士当选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
事。
  表决结果:同意128,923,925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6173%。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1,136,925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9.6580%。
  本议案采取累积投票方式表决,周荣忠先生当选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
董事。
  表决结果:同意128,883,927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5864%。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1,096,927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7.2074%。
  本议案采取累积投票方式表决,曾凯先生当选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
事。
  表决结果:同意128,893,923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5941%。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1,106,923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7.8198%。
  本议案采取累积投票方式表决,廖佩玉女士当选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
董事。
  表决结果:同意128,922,922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6165%。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1,135,922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9.5965%。
  本议案采取累积投票方式表决,伍红女士当选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
事。
  表决结果:同意128,892,92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5933%。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1,105,92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7.7583%。
  本议案采取累积投票方式表决,黄娅琴女士当选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
事。
  表决结果:同意128,922,92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6165%。
  本议案采取累积投票方式表决,张绍芬女士当选为公司第五届监事会非职工
代表监事。
  表决结果:同意128,902,923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6011%。
  本议案采取累积投票方式表决,周佳琳先生当选为公司第五届监事会非职工
代表监事。
  六、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
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
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均符合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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