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芜湖长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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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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释 义
除非另有所指,本法律意见书中所使用的下列词语具有的含义如下:
长信科技/公司 指 芜湖长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安徽省投资集团 指 安徽省投资集团控股有限公司,系长信科技实际控制人
本次激励计划 指 芜湖长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符合本激励计划授予条件的激励对象,在满足相应归属条件
限制性股票 指
或分次获得并登记的公司股票
自限制性股票授予之日起到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全
有效期 指
部归属或作废失效的期间,最长不超过六年
激励对象 指 依据本激励计划获授限制性股票的人员
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日期,授予日必须为交易
授予日 指
日
授予价格 指 公司授予激励对象每一股限制性股票的价格
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满足获益条件后,公司将股票登记至激
归属 指
励对象账户的行为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所设立的,激励对象为获得激励股票所
归属条件 指
需满足的获益条件
《公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证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管理办法》 指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试行办法》 指 《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境内)实施股权激励试行办法》
《关于规范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制度有关问题
《有关问题的通知》 指
的通知》
《工作指引》 指 《中央企业控股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工作指引》
《公司章程》 指 《芜湖长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芜湖长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激励计划(草案)》
(草案)》
中国证监会 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本所 指 安徽承义律师事务所
本所为本次交易指派的经办律师,即在本法律意见书签署页
本所律师 指
“经办律师”一栏中签名的律师
容诚 指 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元 指 如无特别指明,指中国法定货币人民币元
注:本法律意见书除特别说明外所有数值保留 2 位小数,若出现总数与各分项数值之和尾
数不符的情况,均为四舍五入原因造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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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芜湖长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承义法字第00248号
致:芜湖长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安徽承义律师事务所接受芜湖长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委托,担任长信科技
办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
执业规则(试行)》等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以及中国证监会、深
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就本次激励计划相关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及本所律师谨作如下声明:
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
保证本法律意见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件资料或证言,本次激励计划各方保证其所提供的文件资料及所作陈述与说明的
真实性、完整性和准确性,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业机构出具的报告或意见引述,并不意味着本所对该等数据、内容或结论的真实
性作出任何明示或默示的保证,本所以及本所律师对该等数据、内容或结论并不
具备核查和作出评价的适当资格。
人士特别的注意义务,对其他业务事项履行普通人士一般的注意义务。
书面许可,不得直接或间接用作任何其他目的或用途。
基于上述声明,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
责精神,就本次交易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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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 文
一、本次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一)公司为依法设立并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
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批复》(证监许可[2010]551号)核准,长信科技通
过深圳证券交易所向社会公开长信科技人民币普通股(A股)3,150万股,发行后公
司总股本增至12,550万股。其中,香港东亚真空电镀厂有限公司持股3,120万股,
占股本总额的24.86%,为长信科技的控股股东。经深圳证券交易所以深证上
[2010]168号《关于芜湖长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在创业板上市
的通知》核准,长信科技首次公开发行的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
业板上市,股票简称为“长信科技”,股票代码为“300088”。
根据长信科技《营业执照》《公司章程》的记载并经本所律师查询国家企业
信用信息公示系统,长信科技的基本法律情况如下表:
公司名称 芜湖长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400007199042708
成立日期 2006 年 1 月 19 日
住所 中国(安徽)自由贸易试验区芜湖片区汽经二路以东
法定代表人 高前文
注册资本 245,492.2028 万元
企业类型 其他股份有限公司(上市)
研发、生产与销售新型平板显示器件及材料、触摸屏及触控显示模
组、超薄显示面板、真空光电镀膜产品及其他镀膜产品、显示器件
用玻璃和有机材料盖板等电子显示器件及材料、相关光电子元器件
经营范围 及相关光电子设备、零配件、电子原辅材料,为以上产品提供相关
的系统集成、技术开发和技术咨询服务,货物或技术进出口(国家禁
止或涉及行政审批的货物和技术进出口除外)(依法须经批准的项
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二)公司不存在《管理办法》规定的不得实施股权激励的情形
长信科技不存在《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的不得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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号),长信科技不存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2023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
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的情形;
以及芜湖长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3 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长信科技不
存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2023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
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的情形;
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三)公司符合《试行办法》《工作指引》规定的实施股权激励的条件
确,股东大会选举和更换董事的制度健全,董事会选聘、考核、激励高级管理
人员的职权到位;
科技薪酬委员会由外部董事构成,且薪酬委员会制度健全,议事规则完善,运
行规范;
了符合市场经济和现代企业制度要求的劳动用工、薪酬福利制度及绩效考核体
系;
付、追索扣回等约束机制。
基于上述,本所律师认为:长信科技为依法设立并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的
股份有限公司,不存在依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需要终止的情形,
符合《管理办法》《试行办法》《工作指引》规定的实施股权激励的条件,长信
科技具备实施本次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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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次激励计划的主要内容
经核查,长信科技已分别召开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第七届董事会第六
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
的议案》等议案。《激励计划(草案)》共分十六章,分别为释义、实施本计划
的目的与原则、本计划的管理机构、激励对象的确定依据和范围、限制性股票的
激励方式、来源、数量和分配、本激励计划的有效期、授予日、归属安排和禁售
期、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及其确定方法、限制性股票的授予和归属条件、限制
性股票的调整方法和程序、限制性股票会计处理及对公司业绩的影响、限制性股
票激励计划的实施程序、 公司及激励对象各自的权利与义务、公司及激励对象
发生异动的处理、附则。
经核查,《激励计划(草案)》符合《管理办法》第九条以及《工作指引》
的相关规定,具体如下:
(一)《激励计划(草案)》已经载明了实施本次激励计划的目的,符合《管
理办法》第九条第(一)项以及《工作指引》第八条第(一)项的规定。
(二)《激励计划(草案)》已经载明了激励对象的确定依据和范围,符合《管
理办法》第九条第(二)项以及《工作指引》第八条第(二)项的规定。
(三)《激励计划(草案)》已经载明了规定了限制性股票的股票种类、来源、
数量及占公司股本总额的百分比,符合《管理办法》第九条第(三)项以及《工
作指引》第八条第(三)项、第(四)项的规定。
(四)《激励计划(草案)》已经载明了本次激励计划的拟激励对象(按适当
分类)的姓名、职务、可获授的权益数量及占激励计划拟授出权益总量的百分比,
符合《管理办法》第九条第(四)项以及《工作指引》第八条第(五)项的规定。
(五)《激励计划(草案)》已经载明了本次激励计划的有效期、授予日、归
属安排和禁售期,符合《管理办法》第九条第(五)项的规定。
(六)《激励计划(草案)》已经载明了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授予价格的
确定方法,符合《管理办法》第九条第(六)项以及《工作指引》第八条第(六)
项的规定。
(七)《激励计划(草案)》已经载明了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与归属条件,符合
《管理办法》第九条第(七)项以及《工作指引》第八条第(七)项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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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激励计划(草案)》已经载明了激励对象获授权益、行使权益的条件,
包括业绩考核条件及激励对象个人绩效考核条件,长信科技据此制定股权激励业
绩考核办法,符合《工作指引》第八条第(八)项的规定
(九)《激励计划(草案)》已经载明了公司实施本次激励计划的实施程序,
包括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生效程序、限制性股票的授予程序、限制性股票的归属
程序、本激励计划的变更程序、本激励计划的终止程序,符合《管理办法》第九
条第(八)项以及《工作指引》第八条第(九)项的规定。
(十)《激励计划(草案)》已经载明了本次激励计划的调整方法、程序,包
括限制性股票数量的调整方法、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的调整方法、本激励计划调
整的程序,符合《管理办法》第九条第(九)项以及《工作指引》第八条第(十)
项的规定。
(十一)《激励计划(草案)》已经载明了限制性股票会计处理方法、公允价
值的确定方法、股份支付费用对公司业绩的影响,符合《管理办法》第九条第(十)
项以及《工作指引》第八条第(十一)项的规定。
(十二)《激励计划(草案)》已经载明了本次激励计划的变更、终止程序,
符合《管理办法》第九条第(十一)项以及《工作指引》第八条第(十二)项的
规定。
(十三)《激励计划(草案)》已经载明了公司及激励对象发生异动的处理,
包括发生控制权变更、合并、分立等情形时本次激励计划的执行情况;激励对象
个人情况变化,包括发生职务变更、离职、死亡等情形时本次激励计划的执行情
况,符合《管理办法》第九条第(十二)项以及《工作指引》第八条第(十三)
项的规定。
(十四)《激励计划(草案)》已经载明了公司与激励对象之间相关争议或纠
纷的解决机制,符合《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第九条第(十三)项以及《工作指引》
第八条第(十四)项的规定。
(十五)《激励计划(草案)》已经载明了公司与激励对象各自的权利与义务,
符合《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第九条第(十四)项以及《工作指引》第八条第(十
五)项的规定。
基于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激励计划的内容符合《管理办法》《工作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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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的相关规定。
三、本次激励计划履行的法定程序
(一)本次激励计划已履行的法定程序
于公司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管理办法的议案》等与激励计划相关的议案。
于公司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管理办法的议案》等与激励计划相关的议案,本次激励计
划的关联董事在审议相关议案时履行了回避表决程序。
于公司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管理办法的议案》等与激励计划相关的议案。
(二)本次激励计划尚需履行的法定程序
根据《管理办法》《试行办法》《工作指引》《关问题的通知》等有关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本次激励计划尚需取得的授权和批准如下:
案的批复;
示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公示期不少于10天。公司监事会应当对激励对象名
单进行审核,充分听取公示意见。公司应当在股东大会审议本次激励计划前5日
披露监事会对激励对象名单审核及公示情况的说明;
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情况进行自查,说明是否存在内幕交易行为。
向所有的股东征集委托投票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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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单独统计并披露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的投票情况。公司
股东大会审议本次激励计划时,作为激励对象的股东或者与激励对象存在关联
关系的股东,应当回避表决。
基于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激励计划已履行了现阶段应当履行的法定
程序,长信科技仍须根据《管理办法》《试行办法》《工作指引》《关问题的
通知》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按照本次激励计划的进展情
况,履行后续相关程序。
四、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确定
(一)激励对象的确定依据
《激励计划(草案)》“第四章 激励对象的确定依据和范围”对激励对象
确定的法律依据、激励对象确定的职务依据作出约定。经核查,本次激励计划
激励对象的确定依据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试行办法》
《有关问题的通知》《工作指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
(二)激励对象的范围
《激励计划(草案)》“第四章 激励对象的确定依据和范围” 对本次激励
计划激励对象的范围作出约定。经核查,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范围符合《公
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试行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工作指引》
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
(三)激励对象的核实
《激励计划(草案)》“第四章 激励对象的确定依据和范围”对本次激励
计划激励对象的核实作出约定。 经核查,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核实符合《公
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试行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工作指引》
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
基于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确认符合《公司法》
《证
券法》《管理办法》《试行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工作指引》等法律、法
规、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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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本次激励计划的信息披露
经核查,长信科技在巨潮资讯网、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了第七届董事会
第六次会议决议、第七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决议、《激励计划(草案)》。
本所律师认为:长信科技已履行现阶段法定的信息披露和报告义务,长信
科技尚需根据本次股权激励进展情况,按照《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
法》《试行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工作指引》等法律法规以及规范性文
件的规定,持续履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
六、本次激励计划对激励对象的财务资助
根据《激励计划(草案)》, 激励对象的资金来源为激励对象自筹资金,长
信科技承诺不为激励对象依本次激励计划获取限制性股票提供贷款以及其他任
何形式的财务资助,包括为其贷款提供担保。
本所律师认为:长信科技不存在为本次激励计划确定的激励对象提供财务资
助的情形,符合《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
七、本次激励计划对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影响
根据《激励计划(草案)》,公司实施本次激励计划的目的是“(一)进一
步健全公司经营机制,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形成良好、均衡的薪酬考核体系,
确保公司未来发展战略和经营目标的实现;(二)倡导公司与管理层持续发展的
理念,帮助管理层平衡短期目标与长期目标,兼顾公司长期利益和近期利益,促
进公司稳定发展;(三)充分调动公司核心管理团队以及业务骨干的主动性和创
造性,提升公司凝聚力,并为稳定优秀人才提供一个良好的激励平台,增强公司
竞争力,稳固公司的行业地位;(四)深化公司经营层的激励体系,建立股东与
经营管理层及业务骨干之间的利益共享、风险共担机制,实现股东、公司和激励
对象各方利益的一致,为股东带来更为持久、丰厚的回报。”
如本法律意见书 “二、本次激励计划的主要内容”所述,本次激励计划的
主要内容符合《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不存在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
件的情形。
如本法律意见书“三、本次激励计划履行的法定程序”所述,本次激励计划
已经公司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董事会、监事会审议,长信科技已就本次激励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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履行了现阶段应当履行的法定程序,符合《管理办法》《试行办法》《关问题的
通知》的相关规定。
如本法律意见书“四、本次激励计划的信息披露”所述,长信科技已就本次
激励计划履行了现阶段应当履行的信息披露义务,符合《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
基于上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激励计划不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
益和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情形。
八、关联董事回避表决
于公司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管理办法的议案》等与激励计划相关的议案,本次激励计
划的关联董事在审议相关议案时履行了回避表决程序。符合《管理办法》《试行
办法》《关问题的通知》《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九、结论意见
基于上述,本所律师认为:
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管理办法》《试行办法》《工作指引》《关问题的通知》等有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按照本次激励计划的进展情况,履行后续相关程序;
《试行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工作指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相
关规定;
本次股权激励进展情况,按照《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试行办法》
《有关问题的通知》《工作指引》等法律法规以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持续履行
相关信息披露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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符合《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
规、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情形,关联董事已在公司召开董会审议本次激励计划相关
议案时依法履行回避表决程序。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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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页无正文,为(2024)承义法字第 00248 号《安徽承义律师事务所关于芜湖长
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法律意见书》之签字盖章页)
安徽承义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鲍金桥
经办律师:鲍金桥
张 鑫
二〇二四年九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