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兴森快捷电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
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和《公
司章程》《独立董事制度》等有关规定,深圳市兴森快捷电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公司”)独立董事就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相关事项召开了独
立董事专门会议进行审查,并发表书面审核意见如下:
一、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事项的意见
公司本次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事项,审议程序符合相关
法律、法规的要求以及公司《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决策程序合法有效。
在保证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资金需求以及在募集资金使用计划正常进行的
情况下,公司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可以进一步降低公司财
务成本、提高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同时,上述事项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
途的行为,单次补充流动资金的时间未超过 12 个月,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
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
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规范性文件的要求以及公
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的规定,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
我们一致同意公司使用不超过人民币 4.75 亿元的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
动资金,使用期限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不超过 12 个月,公司可根据实际情
况分批补充流动资金,到期将归还至募集资金专户。
独立董事:朱宁、徐顽强、丁亭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