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江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
关于西安爱科赛博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长江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江保荐”或“保荐机构”)作为
西安爱科赛博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爱科赛博”或“公司”)首次公开
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保荐机构,负责爱科赛博的持续督导工作。根据中国
证监会《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
则》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于 2024 年 8 月 28 日至 2024 年 8 月 30 日对公司进
行了现场检查,本次现场核查对应的持续督导期间为 2024 年 1 月 1 日至 2024 年
一、本次现场检查的基本情况
(一)保荐机构
长江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
(二)保荐代表人
李海波、朱伟
(三)现场检查时间
(四)现场检查人员
李海波、李凯栋
(五)现场检查内容
公司治理和内部控制情况,信息披露情况,公司的独立性以及与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往来情况,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关联交易、对外担
保、重大对外投资情况、经营状况等。
(六)现场检查手段
对账单等资料,核查募投项目的实施进度;
二、对现场检查事项逐项发表的意见
(一)公司治理和内部控制状况
现场检查人员核查了爱科赛博的公司章程、公司治理制度及内部控制制度,
核查了公司本持续督导期间召开的股东大会、董事会和监事会会议材料等资料,
并与公司高管等相关人员进行访谈。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本持续督导期内,公司章程和公司治理制度完备、
合规,相关制度得到有效执行,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能够按照有关
规定的要求履行责任,内部控制制度得到有效执行。
(二)信息披露情况
现场检查人员核查了公司信息披露文件,核查公司自上市以来是否按照《公
司章程》《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和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
所的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并对高管关于信息披露事项进行
访谈。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本持续督导期内,公司已披露公告与实际情况一致,
披露内容完整,不存在应披露未披露的事项,未因信息披露问题受到过监管机构
的纪律处分或处罚。
(三)独立性以及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往来情况
现场检查人员核查了公司与控股股东之间在业务、人员、资产、机构以及
财务等方面是否保持独立;核查了公司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的资金往来情
况。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本持续督导期内,公司在资产、人员、财务、机
构、业务等方面都保持了独立性,不存在关联方违规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形。
(四)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现场检查人员核查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银行对账单、募集资金使用台
账,查阅与募集资金使用相关的会议记录、公告及合同资料,与负责募集资金使
用的高管进行了访谈。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本持续督导期内,首次公开发行募集资金已存放至
募集资金专户,并签署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公司制定了募集资金使用的管
理制度,能按照制度的规定存放和使用募集资金。公司募集资金不存在被控股股
东占用、违规委托理财等情形,不存在未经履行审议程序擅自变更募集资金用途
的情形。
(五)关联交易、对外担保、重大对外投资情况
现场检查人员核查了公司对外担保、关联交易、对外投资情况,与相关人员
进行了访谈。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本持续督导期内,公司不存在违规关联交易、对外
担保及重大对外投资等情形。
(六)经营状况
现场检查人员与公司高管进行了访谈,查阅了公司所在行业及市场信息,了
了解近期公司主营业务所属行业及市场变化情况。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公司经营模式、业务结构未发生重大不利变化,经
营状况正常。
(七)保荐人认为应予以现场检查的其他事项
无。
三、提请上市公司注意的事项及建议
建议公司持续、合理安排募集资金使用,有序推进募投项目的建设及实施,
确保募投项目完成并实现预期收益。
四、是否存在应向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的事项
无。
五、上市公司及其他中介机构的配合情况
本次现场检查工作过程中,公司给予了积极的配合,为本次现场检查提供了
必要的支持。
六、本次现场检查的结论
保荐机构经现场检查后认为:公司治理规范,建立了较为完善的内控制度且
得到有效执行;信息披露执行情况良好;在资产、人员、财务、机构、业务等方
面都保持了独立性,不存在关联方违规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形;严格遵守募集资金
管理使用制度,不存在被控股股东占用、违规委托理财等情形,不存在未经履行
审议程序擅自变更募集资金用途的情形:不存在违规关联交易、对外担保及重大
对外投资等情形;经营模式、业务结构未发生重大不利变化,经营状况正常。
(以下无正文)
(此页无正文,为《长江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关于西安爱科赛博电气股份有
限公司2024年半年度持续督导工作现场检查报告》之签章页)
保荐代表人:
李海波 朱伟
长江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