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关于力盛云动(上海)体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致:力盛云动(上海)体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力盛云动(上海)体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4 年第二
次临时股东大会定于 2024 年 9 月 5 日召开,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以下简
称“本所”)接受公司的委托,指派张小龙律师、刘丰仪律师(以下简称“本所
律师”)出席会议,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
员会发布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及其他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
件规定及《力盛云动(上海)体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
章程》”)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以下简称“中国”,仅为本法律意见书之目
的,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现行法律、法规的规
定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合法及是否符合《公司章程》规定、出
席会议人员资格和股东大会表决程序的合法有效性发表法律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中不存在虚假、严重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否则本所律师愿
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所律师仅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发生的事实及本所律师对该事实
的了解,并仅就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程序所涉及的中国相关法律问题发表法律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依据中国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而出具。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 202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必备
文件公告,并依法对本所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
本所律师已经对与出具法律意见书有关的所有文件材料进行审查判断,并据
此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公司召开 202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事宜系经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二
次会议于 2024 年 8 月 20 日审议通过,并于 2024 年 8 月 21 日在巨潮资讯网
(http://www.cninfo.com.cn)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公告中载明了会议召集人、
会议时间、会议地点、股权登记日、出(列)席对象、会议审议事项、出席会议
股东的登记方式、登记时间、登记地点、参加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会议联
系人姓名和联系电话等。
根据上述公告,公司董事会已在公告中列明本次股东大会讨论事项,并按有
关规定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上对议案的内容进行了充分披露。
经本所律师审查后确认,公司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人员资格和召集人资格
(一)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委托代理人
根据公司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签名及网络投票结果统计,出席本次股东大会
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表决的股东及委托代理人 60 人,代表公司股份 40,027,6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4.7105%。
代理人数 11 人,代表股份 39,638,6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4.4703%。
权股份总数的 0.2401%。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
经验证,出席和列席会议人员除股东及委托代理人外,为公司部分董事、监
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
经验证,出席公司 202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人员资格均符合中国法律法
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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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召集人的资格
经验证,公司 202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系经董事会作出决议后由董事会
召集,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
三、 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经验证,本次股东大会按照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的表决程序,采取
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对公司已公告的会议通知中所列明的全部议
案进行了逐项审议,没有出现修改原议案或增加新议案的情形;本次股东大会审
议的所有议案均由按相关规定指定的股东代表、监事代表和本所律师共同进行监
票和计票,并当场宣布表决结果,出席会议的股东及委托代理人对表决结果没有
提出异议。
(二)本次会议的表决结果
经本所律师见证,本次股东大会按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审议
并通过了如下议案:
本议案采取累积投票方式进行表决,具体表决情况及结果如下:
表决结果:同意 39,777,945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99.3763%。
根据表决结果,夏青当选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同意 39,777,56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99.3753%。
根据表决结果,夏南当选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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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决结果:同意 39,777,574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99.3754%。
根据表决结果,余星宇当选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同意 39,777,837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99.3760%。
根据表决结果,顾晓江当选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同意 39,777,554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99.3753%。
根据表决结果,曹杉当选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同意 39,777,664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99.3756%。
根据表决结果,陈平当选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本议案采取累积投票方式进行表决,具体表决情况及结果如下:
表决结果:同意 39,777,582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99.3754%。
根据表决结果,顾鸣杰当选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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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决结果:同意 39,777,658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99.3756%。
根据表决结果,张桂森当选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同意 39,777,568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99.3754%。
根据表决结果,陈其当选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本议案采取累积投票方式进行表决,具体表决情况及结果如下:
表决结果:同意 39,777,677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99.3756%。
根据表决结果,樊文斌当选为公司第五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
表决结果:同意 39,777,565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99.3753%。
根据表决结果,马怡然当选为公司第五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过程、表决权的行使及计票、监票的程
序均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
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 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力盛云动(上海)体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
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
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以及会议召集人的资格均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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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
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文结束——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签署页
(本页无正文,为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关于力盛云动(上海)体育科
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签署页)
本法律意见书于 2024 年 月 日出具,正本壹式贰份,无副本。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负责人: 徐 晨 经办律师: 张小龙
刘丰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