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707 证券简称:威唐工业 公告编号:2024-083
债券代码:123088 债券简称:威唐转债
无锡威唐工业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后至本公告披露期间,公司总股本未发生变化。故本次实际参与权益分派的股本为现有
总股本 176,975,894 股扣除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中持有股份 2,223,800 股后的股本
金红利比例为:每 10 股现金红利(含税)=现金分红总额/总股本*10=0.296230 元。
股本折算每股现金分红比例=除权除息前一交易日收盘价-0.0296230 元/股。
一、股东大会授权及董事会审议通过权益分配方案等情况
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制定 2024 年拟中期分红事项的议案》,授权董事会在满足现金分红的
条件下,公司可以 2024 年半年度或第三季度结合未分配利润与当期业绩进行制定具体的
中期分红方案。
公司于 2024 年 8 月 29 日召开的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公司 2024 年半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具体方案如下:以截止 2024 年 7 月 31 日的
总股本扣除回购专用账户中已回购公司股份后 174,752,094 股为基数(根据深圳证券交
易所相关规定,公司回购专用账户中的股份不享有利润分配权利,截止 2024 年 7 月 31
日,公司总股本为 176,975,894 股,公司通过回购专用账户持有本公司股份 2,223,800
股),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派发现金红利 0.30 元(含税),共计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
具体实施本次分配方案时,以股权登记日的公司总股本扣除回购专用账户上的股份
数为基数,按照现金分红总额不变的原则实施利润分配。
发生变化,故本次实际参与权益分派的股本为现有总股本 176,975,894 股扣除回购专用
证券账户中持有股份 2,223,800 股后的股本 174,752,094 股。
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分配方案及相关调整原则一致。
二、本次实施的权益分派方案
本公司 2024 年半年度权益分派方案为:以公司实施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登记的总股
本扣减公司回购专用账户的股数为基数(现有总股本 176,975,894 股,剔除已回购股份
扣税后,QFII、RQFII 以及持有首发前限售股的个人和证券投资基金每 10 股派 0.27 元;
持有首发后限售股、股权激励限售股及无限售流通股的个人股息红利税实行差别化税率
征收,本公司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待个人转让股票时,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应纳税额
【注】;持有首发后限售股、股权激励限售股及无限售流通股的证券投资基金所涉红利
税,对香港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部分按 10%征收,对内地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部分实行差
别化税率征收)。
【注:根据先进先出的原则,以投资者证券账户为单位计算持股期限,持股 1 个月
(含 1 个月)以内,每 10 股补缴税款 0.060000 元;持股 1 个月以上至 1 年(含 1 年)
的,每 10 股补缴税款 0.030000 元;持股超过 1 年的,不需补缴税款。】
三、股权登记日与除权除息日
本次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为:2024 年 9 月 12 日;
除权除息日为:2024 年 9 月 13 日。
四、权益分派对象
本次分派对象为:截止 2024 年 9 月 12 日下午深圳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
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
公司全体股东。
五、权益分派方法
本公司此次委托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代派的 A 股股东现金红利将于 2024 年 9 月 13
日通过股东托管证券公司(或其他托管机构)直接划入其资金账户。
六、相关参数调整
每 10 股现金分红(含税)=现金分红总额/总股本*10=0.296230 元。本次权益分派实施后
除权除息参考价=除权除息日前一交易日收盘价-按公司总股本折算的每股现金分红=除
权除息日前一交易日收盘价-0.0296230 元/股。
拆细、缩股、配股或发行股本权证等事宜,自股价除权除息之日起,相应调整回购价格
上限”。本次权益分派实施后,公司将按照相关规定对回购价格上限进行相应调整,自
本次权益分派除权除息之日(即 2024 年 9 月 13 日)起,公司回购价格上限由 17.98 元/
股调整为 17.95 元/股。具体计算过程如下:
调整后的回购价格上限=调整前的回购价格上限-按公司总股本折算的每股现金分红
=17.98-0.0296230=17.95 元/股。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披露的《关于调整威唐转债转股价格的公告》(公告编号:
次权益分派,应对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进行相应调整。公司董事会后续将根据股东大会
的授权和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履行相应的审议程序及信息披露义务。
七、咨询机构
咨询地址:无锡市新吴区建鸿路 32 号
咨询部门:证券法务部
咨询电话:0510-68561147
传真电话:0510-68561147
八、备查文件
特此公告。
无锡威唐工业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