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信证券: 董事会关于本次交易符合《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说明

证券之星 2024-09-05 00:46: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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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关于本次交易符合《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第
             十一条规定的说明
  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拟通过发行A股股份的方式购
买深圳市资本运营集团有限公司、深圳市鲲鹏股权投资有限公司、深业集团有限
公司、深圳市创新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深圳远致富海十号投资企业(有限合伙)、
成都交子金融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海口市金融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合计持有的万和
证券股份有限公司96.08%股份(以下简称“本次交易”)。
  公司董事会对本次交易是否符合《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以下
简称“《注册管理办法》”)的规定进行了审慎分析。根据《注册管理办法》第
十一条规定,上市公司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
关信息披露规则的规定;最近一年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
见的审计报告;最近一年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且保留意见
所涉及事项对上市公司的重大不利影响尚未消除;
者最近一年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
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正在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
合法权益的重大违法行为;
为。
  截至目前,公司不存在上述不得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情形。因此,本次交
易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的规定。
特此说明。
            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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