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关于本次交易前 12 个月内购买、出售资产的说明
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拟通过发行A股股份的方式购
买深圳市资本运营集团有限公司、深圳市鲲鹏股权投资有限公司、深业集团有限
公司、深圳市创新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深圳远致富海十号投资企业(有限合伙)、
成都交子金融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海口市金融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合计持有的万和
证券股份有限公司96.08%股份(以下简称“本次交易”)。
《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重组管理办法》”)第
十四条规定:“上市公司在十二个月内连续对同一或者相关资产进行购买、出售
的,以其累计数分别计算相应数额。已按照本办法的规定编制并披露重大资产重
组报告书的资产交易行为,无须纳入累计计算的范围。中国证监会对本办法第十
三条第一款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的累计期限和范围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交易
标的资产属于同一交易方所有或者控制,或者属于相同或者相近的业务范围,或
者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下,可以认定为同一或者相关资产。”《<上市公
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第四十四条的适用意见——证券期货法律
适用意见第12号》规定:“在上市公司股东大会作出购买或者出售资产的决议后
十二个月内,股东大会再次或者多次作出购买、出售同一或者相关资产的决议的,
应当适用《重组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
截至目前,公司在本次交易前12个月内不存在需纳入本次交易相关指标累
计计算范围的购买、出售资产的情况。
特此说明。
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