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关于芯联集成电路制造股份有限公司
本次交易前12个月内购买、出售资产情况的核查意见
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华泰联合证券”或“本独立财务顾
问”)接受芯联集成电路制造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市公司”)委托,担任
上市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芯联越州集成电路制造(绍兴)有限公司 72.33%
股权(以下简称“本次交易”)的独立财务顾问。
根据《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的规定:上市公司在 12 个月内连
续对同一或者相关资产进行购买、出售的,以其累计数分别计算相应数额。已按
照本办法的规定编制并披露重大资产重组报告书的资产交易行为,无须纳入累计
计算的范围。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对本办法第
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的累计期限和范围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交
易标的资产属于同一交易方所有或者控制,或者属于相同或者相近的业务范围,
或者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下,可以认定为同一或者相关资产。
本独立财务顾问对上市公司在本次交易前 12 个月内发生的购买、出售资产
情况进行了核查,核查意见如下:上市公司在本次交易前 12 个月内未发生《上
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与本次交易相关的购买、出售资产的交易
行为,不存在需纳入本次交易累计计算范围的情况。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芯联集成电路制造股份
有限公司本次交易前 12 个月内购买、出售资产情况的核查意见》之签字盖章页)
财务顾问主办人:
张延鹏 王 鹏 吴 军
樊灿宇 汪 怡
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盖章)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