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中曼石油天然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管理层收购之
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独立财务顾问
签署日期:二〇二四年九月
独立财务顾问声明
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独立财务顾问”或“东北证券”)接受委托,
担任本次管理层收购的独立财务顾问。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
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证券
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本着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在认真阅读
并充分了解截至本报告书出具之日所获得的一切相关的文件资料并进行审慎调
查后,就本次管理层收购的相关事宜发表意见。在此,本独立财务顾问特作如下声
明:
(一)本独立财务顾问为独立第三方,与本次收购相关各方无任何关联关系。
本独立财务顾问本着客观、公正的原则对本次收购出具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二)本报告书所依据的文件、材料由相关各方向本独立财务顾问提供。本
次收购相关各方对其所提供的出具本报告书所依据的所有文件、资料真实、准确、
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
性、合法性负责,本独立财务顾问不承担由此引起的任何风险和责任;
(三)截至本报告书出具日,本独立财务顾问就本次收购进行了审慎核查,
本报告书仅对已核实的本次交易相关事项向中曼石油天然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全
体股东提供独立核查意见,不对本次收购是否顺利进行等情形作出任何性质的担
保或保证;
(四)本独立财务顾问未委托或授权任何其它机构和个人提供未在本报告
书中列载的信息和对本报书告做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五)本独立财务顾问就本次收购所出具的专业意见已通过内核审查;
(六)本独立财务顾问在担任财务顾问期间,已采取严格的保密措施,严格执
行内部防火墙制度;
(七)本报告书旨在对本次收购的相关事宜作出客观、公正的评价,不构成
对中曼石油天然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任何投资建议。对投资者依据本报告书
所作出的任何投资决策可能产生的风险或损失,本独立财务顾问不承担任何责任,
亦不与其分享收益。
(四)收购方最近五年受过行政处罚、刑事处罚、或者涉及与经济纠纷有关的重
(一)未来十二个月内改变上市公司主营业务或者对上市公司主营业务作出重大
(二)未来十二个月拟对上市公司或其子公司的资产和业务进行出售、合并、与
(四)对可能阻碍收购上市公司控制权的公司章程条款进行修改的计划及修改的
二、收购方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直系亲属前六个月内买卖上市公司股份的情
六、收购方利用上市公司资产或者由上市公司为本次收购提供财务资助情形的分析 ....24
除非另有说明,以下简称的含义如下:
《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中曼石油天然气集团股
本报告书 指
份有限公司管理层收购之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中曼石油、上市公司、公司 指 中曼石油天然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收购方、收购自然人 指 李春第
标的公司、中曼控股 指 上海中曼投资控股有限公司
标的股权 指 朱逢学持有的上海中曼投资控股有限公司56.32%股权
天源评估 指 天源资产评估有限公司
沃克森 指 沃克森(北京)国际资产评估有限公司
《转让协议》、本协议 指 《关于上海中曼投资控股有限公司之股权转让协议》
《公司章程》 指 《中曼石油天然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中曼石油天然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指
》
《董事会议事规则》 指 《中曼石油天然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
《监事会议事规则》 指 《中曼石油天然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
《公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证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收购管理办法》 指 《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
中国证监会、证监会 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上交所 指 上海证券交易所
元、万元 指 人民币元、万元
本报告书中除特别说明外所有数值保留两位小数,若出现各分项数值之和与总数尾数不
符的情况,均为四舍五入原因造成。
一、收购方基本情况介绍
姓名 李春第
性别 男
国籍 中国
身份证号码 410901195106******
境外永久居留权 无
李春第先生:男,1951年出生,中国国籍,硕士研究生学历。2018年6月至今
担任湖北同相天然气有限公司董事长;2020年8月至今担任鑫曼资本管理(北京)
有限公司执行董事;2013年12月至今担任公司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截至本报告书出具日,李春第对外投资企业及其业务情况如下:
注册资本( 直接持
序号 公司名称 主营业务 主要股东情况
万元) 股比例
朱逢学持股
实业投资,投资管理
上海中曼投 56.32%;李玉池
,投资咨询(除经纪
),从事货物与技术
公司 李春第持股
的进出口业务
新能源开发,石油制
品的销售,石油开采
昕华夏国际 中曼控股持股
,天然气开采,从事
石油科技领域内的技
限公司 持股31.07%
术开发、技术转让、
技术咨询、技术服务
鑫曼资本管
资产管理;投资管理 李春第持股
;股权投资管理 100.00%
有限公司
本次收购中,收购方李春第先生无一致行动人。
本次收购前,公司控股股东为上海中曼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为朱逢
学和李玉池。董事长李春第先生持有上市公司控股股东中曼控股6.134%股权,从
而间接持有上市公司1.09%的股权。
李春第先生拟通过协议收购朱逢学持有的中曼控股56.32%的份额,本次收购
完成后,李春第持有中曼控股的股权比例为62.454%,成为中曼控股的实际控制人,
从而间接控制上市公司17.77%的股权,超过收购后朱逢学直接、间接控制的上市
公司7.21%的表决权比例,从而成为上市公司的第一大股东,且能对公司股东大会
决议产生重大影响,将成为公司实际控制人。
同时鉴于李春第先生担任公司董事长兼总裁,通过本次协议收购成为公司实际
控制人构成《收购管理办法》第五十一条规定的管理层收购。
收购人李春第最近五年存在被证券监管部门和交易所采取监管措施的情况,具
体如下:
决定》(上证公监函〔2019〕0066号)
团股份有限公司及有关责任人予以监管关注的决定》(上证公监函〔2019〕0066号)
,认定公司2018年度公司业绩预告披露不准确、不审慎,且公司业绩预告更正公告
披露不及时等行为违反了《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2.1条、第2.6条、第
股份有限公司和时任董事长李春第、总经理陈庆军、财务总监王祖海、董事会秘
书刘万清、独立董事兼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召集人张维宾予以监管关注。
决定》(上证公监函〔2019〕0103号)
公司及有关责任人予以监管关注的决定》(上证公监函〔2019〕0103号),就公司
全资子公司中曼石油天然气集团(海湾)公司2018年度向关联方Toghi公司提供
事项,做出如下监管决定:对中曼石油天然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和李春第、财务
总监王祖海、董事会秘书刘万清予以监管关注。
沪证监决【2019】177号),中曼石油全资子公司中曼石油天然气集团(海湾)公
司于2018年4月4日向Toghi公司提供5,040,386美元用于资金拆借,当时Toghi公司是
李春第控制的公司,上述行为构成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中曼石油资金,中曼石油
亦未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2019年4月25日,李春第作为关联方股东先行替Toghi
公司偿还上述借款的本金及利息合计5,386,860.75美元,折合人民币36,202,397.68元。
李春第作为中曼石油董事长兼法定代表人,同时为Toghi公司的股东,上述行
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三条的规定。根据该办法第五十八条
和第五十九条的规定,上海证监局决定对李春第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
截至本报告书出具日,除上述被上海证券交易所、上海证监局采取监管措施外,
收购方最近五年未受到行政处罚、刑事处罚,未涉及与经济纠纷有关的重大民事
诉讼或者仲裁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出具日,李春第对外控制的企业基本情况如下:
序号 公司名称 注册资本(万元) 持股比例 主营业务
鑫曼资本管理(北 资产管理;投资管理
京)有限公司 ;股权投资管理
鑫曼资本管理(
北京鑫曼开元壹号 北京)有限公司 投资管理;资产管理
(有限合伙) 任执行事务合伙 资管理
人
除上述企业外,李春第先生不存在合计或单独在境内、境外控制的核心企业及
其他上市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已发行股份5%的情况。
二、本次收购的主要情况
根据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本次收购的目的如下:
李春第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长多年,系公司核心经营管理层的重要成员。李春第
作为上市公司董事长,在公司过去发展历程中,带领董事会、管理层、全体员工
围绕上市公司转型发展目标,持续推动在油气产业链拓展和延伸,成为首家通过
国内常规石油天然气新增探明储量报告评审备案,唯一一家获得国内常规油气区
块采矿权的民营企业。李春第基于对上市公司价值的认同以及对上市公司未来稳
定、持续发展的信心,拟通过本次权益变动获得上市公司的控制权,本次收购有
助于提升股东参与公司治理的水平和上市公司的抗风险能力,增强上市公司的竞
争力,推动上市公司长远持续稳定发展,提升对社会公众股东的投资回报。
本次收购中,经李春第和朱逢学平等协商,双方约定:标的公司聘任沃克森为
资产评估机构,沃克森于2024年8月28日以2023年12月31日为评估基准日出具了【
沃克森评报字(2024)第1621号】资产评估报告。李春第按照上述评估报告的评估价
值为基础并与朱逢学协商后收购朱逢学持有的中曼控股56.32%股权。
转让方:朱逢学
受让方:李春第
股权转让协议签署之日转让持有的标的公司56.32%股权(对应标的公司
本次标的股权转让价格为人民币75,000万元(含税)(以下简称“转让价款”)
,该转让价格系参照标的公司聘任的资产评估机构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中载明的
标的股权的评估价值,由双方友好协商确定。
受让方保证按照本协议的约定及时向转让方支付标的股权转让价款,并确保其
资金来源合法有效。
受让方应于本协议签署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将10,000万元(以下简称“预付款”
)支付至转让方指定账户,累计支付比例13.33%;转让方应指令标的公司,在受
让方按照本协议约定履行预付款付款义务后5个工作日内,向其市场监督管理机关
递交办理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手续所需的全部资料和文件,并尽快办理完成前述
变更登记手续,取得市场监督管理机关新颁发的营业执照。
受让方应于标的公司法定代表人变更完毕并取得市场监督管理机关新颁发的营
业执照后10个工作日内将12,500万元(以下简称“首付款”)支付至转让方指定账
户,累计支付比例30.00%;转让方应指令标的公司,在受让方按照本协议约定履
行首付款付款义务后5个工作日内,向其市场监督管理机关递交办理本次交易对应
股权变更登记手续所需的全部资料和文件,并尽快办理完成前述变更登记手续,
取得市场监督管理机关新颁发的营业执照。
受让方应于标的公司股权登记变更完毕并取得市场监督管理机关新颁发的营业
执照后、不晚于2025年12月31日前,将15,000万元支付至转让方指定账户,累计支
付比例50.00%。
受让方应不晚于2026年12月31日前,将15,000万元支付至转让方指定账户,累
计支付比例70.00%。
受让方应不晚于2027年9月30日前,将22,500万元支付至转让方指定账户,累
计支付比例100.00%。
《股份转让协议书》相关约定如下:
“12.1本协议自下述条件全部得到满足之首日起生效:
(1)本协议经转让方签名;
(2)本协议经受让方签名;
(3)标的股权的交易涉及上市公司实控人变更的,应当符合相关监管要求,
并且证监会和上交所不持异议(或予以同意)(如需);
(4)各方及标的公司已采取所有必要的公司行动,并已取得适用法律规定之
全部同意、批准或有效决议,以批准本次交易;
(5)本次股权转让及相关事项取得其他监管部门的批准或许可(如需)。”
《股份转让协议书》相关约定如下:
“9.1任何一方除有符合法律规定的抗辩理由外,延迟履行协议责任义务的,
每逾期一日应当按照未履行部分的协议约定总价的万分之五(0.5‰)计算违约金。
反其对本协议另一方的陈述或保证,构成违约的,违约方应向守约方赔偿因其违
约而致使守约方遭受的全部损失、损害、费用和支出。
担守约方为此支付的律师费、诉讼费、仲裁费、调查取证费、差旅费及其他实现
债权的一切费用。
项违约责任条款以追究转让方的违约责任。
效或终止而无效。”
《股份转让协议书》相关约定如下:
“10.1本协议的成立、生效、履行等均适用中国法律,并依据中国法律解释。
性或终止或与双方在本协议项下的权利或义务有关的一切问题),任何一方均可
将上述争议向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三、收购资金来源
本次收购为收购方通过协议转让的方式受让中曼控股56.32%的股权,共需支
付转让款75,000万元(含税),其资金来源为收购方的自有资金及自筹资金。
根据收购方李春第出具的“本次收购资金来源相关事项的说明”,其主要内容
如下:“本次权益变动的资金全部来源于本人合法自有及自筹资金,自有资金来
源于本人及家庭的多年经营积累所得。自筹资金计划来源于银行并购贷款,本人
已与多家银行就并购贷款事宜开展接治,预计可使用的银行贷款金额足以覆盖本
次拟自筹资金,融资具体金额、成本、资金发放时间等将依据银行实际审批情况
确定。本次权益变动的资金来源合法合规,不存在直接或间接来源于上市公司及
其关联方的情况,不存在通过与上市公司进行资产置换或者其他交易获取资金的
情形。”
四、本次收购需取得的授权与批准
决,且本次交易获得上市公司独立董事一致同意并发表了同意意见;
表决权过半数通过。
一、收购方的后续计划
截至本报告书出具之日,除上市公司已披露的业务发展规划,收购方暂不存在
未来12个月内改变上市公司主营业务或者对上市公司主营业务作出重大调整的明确
计划。
如上市公司根据实际经营情况,需要进行资产、业务方面调整的,收购方将督
促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履行必要的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切实保护上市
公司及中小投资者的合法利益。
除上市公司已披露的业务发展规划,截至本报告书出具之日,收购方暂无其他
未来12个月内对上市公司或其子公司的资产和业务进行出售、合并、与他人合资或
合作的计划,或上市公司拟购买或置换资产的重组计划。如上市公司根据实际经营
情况需要实施重组计划的,收购方将督促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履行必要的决
策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截至本报告书出具之日,收购方暂无对上市公司现任董事会、监事会或高级管
理人员的重大调整计划,未与其他股东之间就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免存在任何
合同或者默契。如上市公司根据实际经营情况需要进行相关调整,或者现任董事、
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申请调整的,收购方将督促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履行必
要的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截至本报告书出具之日,收购人尚无在本次权益变动完成后对中曼石油可能
阻碍收购上市公司控制权的公司章程条款进行修改的计划。若根据中曼石油的实
际情况需要进行相应调整,收购方将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履行相应的
法定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除根据上市公司已披露的业务发展规划涉及的员工聘用调整外,截至本报告
书出具之日,收购方暂无对上市公司现有员工聘用做出重大调整的计划。如上市
公司根据实际经营情况需要对员工聘用计划作出重大变动,收购方将督促严格按
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履行必要的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上市公司本次收购完成后,分红政策不会发生重大变化。收购方暂无在本次
收购后修改分红政策或提出利润分配方案的计划。如上市公司根据法律法规的规
定或实施股东回报而修改分红政策,或者收购方未来提出利润分配方案的,将严
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履行必要的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截至本报告书出具之日,收购方暂无对上市公司业务和组织结构有重大影响
的其他调整计划。如上市公司根据实际经营情况需要进行相关调整,收购方将督
促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履行必要的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切实保障上
市公司和广大股东的利益。
二、本次收购对上市公司独立性的影响
截至本报告书出具之日,上市公司具备独立经营能力,拥有独立的采购、生
产、销售体系,拥有独立的法人地位、独立的知识产权,管理机构、资产、人员、
生产经营、财务体系独立完整。本次收购对上市公司的人员独立、资产完整、财
务独立不产生影响。
为保持上市公司的独立性,李春第先生出具了《关于保持上市公司独立性的
承诺函》,承诺内容如下:
“(一)人员独立
理人员以及其他在上市公司任职的人员履行职责;
诺人控制的其他企业中担任除董事、监事外的其他职务;
务;
诺人及本承诺人控制的其他企业。
(二)资产独立
明确界定并划清;
资源的情况;
料采购和产品销售系统等。
(三)业务独立
或者其他资产;
人控制的其他企业;
设施;
立的生产经营管理体系;
实行经营管理独立核算、独立承担责任与风险。
(四)财务独立
的会计核算体系和财务管理制度,独立进行财务决策;
收支结算,并依法独立进行纳税申报和履行纳税义务;
供担保。
(五)机构独立
章程的规定,独立建立其法人治理结构及内部经营管理机构,并保证该等机构独
立行使各自的职权,保证不会通过行使提案权、表决权以外的方式对公司董事会、
监事会和其他机构行使职权进行限制或者施加其他不正当影响;
在混同、合署办公的情形;
李春第先生承诺愿意承担由于违反上述承诺给上市公司造成的直接、间接的
经济损失、索赔责任及额外的费用支出。”
三、本次收购对上市公司同业竞争的影响
截至本报告书出具日,收购方不存在从事与上市公司核心业务相同或类似业
务的情形,不存在与上市公司同业竞争的情形。本次收购不存在产生同业竞争的
情形。
为避免与上市公司同业竞争,收购方出具了《关于避免与上市公司同业竞争
的承诺函》,承诺内容如下:
“1、截至本承诺出具之日,本人及本人控制的公司、企业或其他经济组织(
“关联企业”)与上市公司不存在同业竞争。
“附属企业”)以外的其他公司、企业或其他经济组织将避免在中国境内或境外
从事与上市公司及附属企业开展的业务构成竞争关系的业务或活动。
解或知悉的信息协助第三方从事或参与与上市公司及其下属子公司从事的业务存
在竞争的任何经营活动。
及附属企业开展的业务相同或相类似的业务或收购机会,本人将立即通知上市公
司,以使上市公司及附属企业拥有取得该业务或收购机会的优先选择权;如上市
公司或附属企业选择承办该业务或收购该企业,则本人及关联企业放弃该业务或
收购机会,本人将就上市公司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股票上市地上市规则及监管部
门的要求履行披露义务提供一切必要的协助。
四、本次收购对上市公司关联交易的影响
截至本报告书出具之日前24个月内,除上市公司已披露的关联交易外,不存
在未予披露的关联交易。
为了减少和规范未来发生关联交易的情况,收购方出具了《关于减少与规范
关联交易的承诺函》,主要承诺如下:
“1、本次权益变动完成后,本人及本人关联方将尽量减少并规范与上市公司
及其控股子公司之间的关联交易。对于无法避免或有合理原因而发生的关联交易,
本人及本人控制的其他企业与上市公司将遵循市场交易的公平、公正的原则,按
照公允、合理的市场价格进行交易,并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履行关联交易决策程序。
的关联交易取得任何不正当的利益或使上市公司及其控制的企业承担任何不正当
的义务。
谋求特殊的利益,不会进行有损上市公司及其中小股东利益的关联交易。”
一、与上市公司及其子公司之间的交易
截至本报告书出具日前24个月内,除收购方李春第及其直系亲属在上市公司
领取薪酬、参与员工持股计划外,不存在与上市公司及其子公司进行资产交易的
合计金额超过3,000万元或者高于上市公司最近经审计的合并财务报表净资产5%
以上的情况。
二、与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的交易
截至本报告书出具之日前24个月内,收购方与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人员之间未发生与本次收购相关的交易。
三、对拟更换的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补偿或类
似安排
截至本报告书出具之日前24个月内,收购方不存在对拟更换的上市公司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补偿或者存在其他任何类似安排。
四、对上市公司有重大影响的其他正在签署或者谈判的合同、默
契和安排
截至本报告书出具之日前24个月内,除本报告书已披露的信息外,收购方不存
在对上市公司有重大影响的其他正在签署或者谈判的合同、默契或者安排。
一、收购方前六个月内买卖上市公司交易股份的情况
经核查,本报告书出具日前6个月内,收购方不存在买卖上市公司交易股份的
情况。
二、收购方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直系亲属前六个月
内买卖上市公司股份的情况
经核查,本报告书出具日前6个月内,收购方的直系亲属不存在通过证券交易
所交易系统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
一、上市公司的估值分析
中曼石油是上海证券交易所的A股上市公司。根据评估基准日2023年12月31日
前一个交易日当日收盘价18.06元/股计算,按当时总股本40,000.01万股计算上市公
司总市值为722,400.18万元,标的股份市值为156,688.60万元。
根据天源评估出具的《中曼石油天然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因股东上海中曼投
资控股有限公司股东变化构成管理层收购涉及的中曼石油天然气集团股份有限公
司股东全部权益价值资产评估报告》(天源评报字[2024]第【0633】号),截至
值较归属母公司净资产增值473,404.35万元,增值率180.06%。
本次评估选用的评估方法为:现行市价法。评估方法选择采用理由如下:考
虑到本次评估目的为拟管理层收购,被评估单位为正常交易的上市公司,评估测
算中所采用的数据直接来源于资本市场,从而使得现行市价法评估结果较上市公
司比较法评估结果而言更能客观地反映评估对象在评估基准日时点的价值,故选
取现行市价法的评估结果作为本次评估的最终评估结论。因此,确定市场法为本
次评估的评估方法。
天源评估分别采用了现行市价法和上市公司比较法对上市公司截至2023年12
月31日的全部股东权益价值进行了评估。经现行市价法评估,中曼石油股东全部
权益评估值为736,320.00万元,经上市公司比较法评估,中曼石油全部股权评估值
为702,556.00万元,两种评估方法结果差异-33,764.00万元,差异率-4.59%。
根据《资产评估执业准则-企业价值》,对同一评估对象采用多种评估方法时,
应当结合评估目的、不同评估方法使用数据的质量和数量,采用定性或者定量的
方式形成评估结论。上市公司比较法中,中曼石油与同类上市公司中可比公司间
仍存在诸如经营策略、管理架构、产品结构及细分主营产品等方面个体差异,对
于这部分个体差异不易与被评估单位进行直接比较并得到准确量化;相比之下,
由于被评估单位本身为上市公司,在上海交易所正常交易,本次现行市价法中参
考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均价为评估结果,综合反映了股市因素影响以及
市场对该类型企业的价格认定。
通过以上分析,天源评估选用现行市价法评估结果作为本次被评估单位股东
全部权益价值评估结论。经评估,被评估单位股东全部权益价值评估值为
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天源评估在对上市公司的股东全部权益价值进行评估
时,评估假设及评估方法合理。
二、本次收购的定价原则
标的公司聘任沃克森为资产评估机构,沃克森于2024年8月28日以2023年12月
本次受让的中曼控股56.32%的股权转让价格系按照上述评估报告的评估价值为基
础并与朱逢学协商后确定。根据沃克森评估报告,本次评估以资产基础法评估结
果作为最终评估结论:在持续经营前提下,上海中曼投资控股有限公司股东全部
权益价值为143,502.40万元。
本次收购定价原则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
相关规定,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一、基本假设
本独立财务顾问提请投资者和有关各方注意,本独立财务顾问意见建立在以
下假设前提之上:
(一)本次收购有关各方均按照相关协议条款、承诺与计划全面履行其所承
担的责任;
(二)本次收购有关各方所提供的有关本次交易的资料真实、准确、完整,
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三)国家现行的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无重大变化;
(四)本报告所涉及相关各方所处地区政治、经济和社会环境无重大变化;
(五)无其他不可预测和不可抵抗因素存在。
二、关于符合《收购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的分析
(一)上市公司按照《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以及中国
证监会的其他相关规定,建立了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等组织机构,并建立
了相应的《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和《监事会议事规则》,相
关规则运行情况良好。公司已具备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机构。
(二)上市公司已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其他相关规定,具备
了健全且有效的内部控制制度。经本独立财务顾问核查,其内部控制制度运行良
好,不存在重大缺陷。
(三)截至本报告书出具日,上市公司董事会成员中共7名董事,其中独立
董事4名,独立董事的比例不低于董事会成员数量的1/2。
(四)根据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承诺,其不存在《公司
法》第一百八十一条规定的情形,最近三年没有证券市场不良诚信记录。
三、收购方主体资格分析
经核查,并经收购方出具书面声明,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收购方不存在《
收购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的不得收购上市公司的情形,收购方的收购主体资格
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四、收购方收购上市公司的履约能力分析
本次收购的资金来源为收购方李春第的自有资金及自筹资金。
经核查,并由收购方出具的说明,收购方以自有及自筹资金支付本次股权转
让价款,且承诺本次股权转让所需资金不存在直接或者间接来源于上市公司及其
关联方的情况,不存在通过与上市公司进行资产置换或者其他交易获取资金的情
形。
五、本次收购对上市公司经营独立性和持续发展的影响分析
(一)根据收购方承诺,本次收购对上市公司人员、资产、财务、机构、业
务的独立性不会产生任何实质性影响。收购完成后,如收购方不违背承诺,则上
市公司将继续具有面向市场独立自主持续经营的能力,在经营管理方面将继续保
持独立。
(二)根据收购方关于后续计划的承诺,如收购方不违背承诺,则本次收购
后上市公司生产经营将保持稳定。同时通过本次收购,实现了经营权和所有权的
有机统一,有助于激发上市公司管理层的经营积极性,提高上市公司核心竞争力,
有助于上市公司持续发展。
(三)收购方出具的关于同业竞争及减少和规范关联交易的承诺函,对本次
收购后可能产生的同业竞争提出了解决措施,能有利减少和规范以后可能发生的
关联交易。
六、收购方利用上市公司资产或者由上市公司为本次收购提供
财务资助情形的分析
经核查,根据收购方提供的承诺,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截至本报告书出具
日,收购方与上市公司及其关联方之间不存在提供担保、资金占用等占用上市公
司资源的情形,收购方承诺,未来认购不会利用上市公司的资产或者由上市公司
为本次收购提供财务资助。
七、上市公司的估值分析
中曼石油是上海证券交易所的A股上市公司。根据评估基准日2023年12月31日
前一个交易日当日收盘价18.06元/股计算,按当时总股本40,000.01万股计算上市公
司总市值为722,400.18万元,标的股份市值为156,688.60万元。
根据天源评估出具的《中曼石油天然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因股东上海中曼投
资控股有限公司股东变化构成管理层收购涉及的中曼石油天然气集团股份有限公
司股东全部权益价值资产评估报告》(天源评报字[2024]第【0633】号),截至
值较归属母公司净资产增值473,404.35万元,增值率180.06%。
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天源评估在对上市公司的股东全部权益价值进行评估
时,评估假设及评估方法合理。
八、本次收购的定价依据分析
标的公司聘任沃克森为资产评估机构,沃克森于2024年8月28日以2023年12月
本次受让的中曼控股56.32%的股权转让价格系按照上述评估报告的评估价值为基
础并与朱逢学协商后确定。根据沃克森出具资产评估报告,上海中曼投资控股有
限公司股东全部权益价值为143,502.40万元,对应的标的股权权益价值为80,820.55
万元,经双方友好协商后,本次转让价格为人民币75,000万元(含税),具备合
理性。
本次收购定价原则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
相关规定,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九、本次收购价款的支付方式、收购资金来源及融资安排
本次收购的总价款为人民币75,000万元,全部由李春第自有资金及自筹资
金支付。
根据收购方承诺及核查,截至本报告书出具日,本独立财务顾问未发现收购
方存在利用上市公司及其子公司的资产或者由上市公司及其子公司为本次收购提
供财务资助的情形,收购方的资金来源合法。
十、还款计划及其可行性分析
李春第先生本次收购的资金来源于自有资金及自筹资金,不存在直接或者间接
来源于上市公司及其他关联方的情况。
十一、上市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及其有效性分析
根据上市公司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及说明、中汇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
合伙)出具的内部控制审计报告,上市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有效,不存在有
重大缺陷的情形。
十二、最近24个月内与上市公司业务往来情况
根据收购方承诺及核查,截至本报告书出具日前24个月内,除收购自然人李
春第及其直系亲属在上市公司领取薪酬、参与员工持股计划外,不存在与上市
公司及其子公司进行资产交易的合计金额超过3,000万元或者高于上市公司最近
经审计的合并财务报表净资产5%以上的情况。
十三、关于本次收购中直接或间接有偿聘请其他第三方的相关
情形
本独立财务顾问按照《关于加强证券公司在投资银行类业务中聘请第三方等
廉洁从业风险防控的意见》([2018]22号)的规定,就本次收购直接或间接有偿聘
请第三方机构或个人(以下简称“第三方”)的行为核查如下:
(一)独立财务顾问在本次收购中直接或间接有偿聘请第三方的说明
经核查,本独立财务顾问在本次收购中不存在直接或间接有偿聘请第三方的
行为,符合《关于加强证券公司在投资银行类业务中聘请第三方等廉洁从业风险
防控的意见》的相关规定。
(二)上市公司在本次收购中直接或间接有偿聘请第三方的说明
经核查,上市公司在本次收购项目中除聘请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担任独立
财务顾问、天源资产评估有限公司担任评估机构外,不存在直接或间接有偿聘请
其他第三方的行为,符合《关于加强证券公司在投资银行类业务中聘请第三方等
廉洁从业风险防控的意见》的相关规定。
十四、收购方相关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根据上市公司公告、收购方承诺及核查,收购方已按照《收购管理办法》履
行披露义务。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收购方相关信息所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
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