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关于上海港湾基础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意见书
二〇二四年九月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关于上海港湾基础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意见书
致:上海港湾基础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
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的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的规定,北京市
中伦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上海港湾基础建设(集团)股份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上海港湾”)的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出席公司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对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
事项进行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查了公司提供的相关文件,该等文件包括
但不限于:
的《上海港湾基础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
大会的通知》;
法律意见书
场会议的股东的到会登记记录及凭证资料;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
议人员资格(但不包含网络投票股东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及会议表决程序、表
决结果是否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
章程的规定发表意见,不对会议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这些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
据的真实性及准确性发表意见。
本所律师根据法律法规的有关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
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的相关法律问题出具如下
法律意见: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司董事会于 2024 年 8 月 17 日以公告形式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
刊登了定于 2024 年 9 月 4 日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列明了会议时间和地点、
参加人员、审议事项和参加方式等内容。
路 1228 弄 6A 栋 5 楼 9 号会议室如期召开,会议实际召开的时间、地点与会议
通知所载明的内容一致。
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本次股东大
会召开当日(2024 年 9 月 4 日)的交易时间段,即 9:15-9:25,9:30-11:30,13:00-
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
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资格
会的股东的身份证明文件、法定代表人/执行事务合伙人身份证明及/或授权委托
书等文件,并根据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本所律师确认出席本次
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或代理人)共 106 人,代表公司股份数为 183,313,700
股,占股权登记日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4.5902%。本所律师无法对网络投
票股东资格进行核查,在参与网络投票的股东资格均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
件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前提下,相关出席会议股东符合资格。
本次股东大会。
本所律师认为,上述出席和列席会议人员资格合法有效,符合相关法律、法
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进行了审议,并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了表决。
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或代理人)没有对表决结
果提出异议。
(1)《关于变更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并延期的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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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关于修订<子公司利润分配管理制度>的议案》。
公司已就上述第(1)项议案对中小投资者的表决进行单独计票。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
《股东大会规则》
等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相关事宜符合法律、法规和
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决议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本次股东大会之目的使用,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
见书随同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决议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一并公告。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三份,经本所经办律师签字并经本所盖章后生效。
(以下无正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