恒盛能源: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恒盛能源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证券之星 2024-09-04 19:20: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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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恒盛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致:恒盛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恒盛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公司)委托,就公司召开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
东大会)的有关事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恒盛能
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
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
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严格履行
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相关事
项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核查了本所认为出具该法律意见书所需审查的相关
文件、资料,并参加了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全过程。本所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
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愿意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鉴此,本所律师根据上述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
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及召集、召开的程序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经核查,公司本次股东大会是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召开的。2024 年 8 月 19 日,
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决议召集本次股东大会。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公司已于 2024 年 8 月 20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刊登
《恒盛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前述
会议通知公告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召开日期和时间(包括现场会议日
期、时间和网络投票日期、时间)、召开方式、股权登记日、出席对象、会议地
点、会议审议事项、现场会议登记方法、参加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会议联
系人及联系方式的情况说明。其中,会议通知公告刊登的日期距本次股东大会的
召开日期已达 15 日。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 2024 年 9 月 4 日 13 点 00 分在浙江省衢州市龙游
经济开发区兴北路 10 号公司三楼会议室如期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所采用的表决方式是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本次
股东大会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
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 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
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 9:15-15:00。
     本所律师审核后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
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
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人员的资格
     (一)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经核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84   名,代表有表决权
股份    121,186,280   股,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43.2808 %,
其中:
   经核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股东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及股
东登记的相关材料,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 6 名,均
为截至 2024 年 8 月 30 日下午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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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该等股东共计持有公司股份           120,764,000    股,占公
司股份总数的    43.1300   %。
  经本所律师验证,上述股东、股东代理人均持有出席会议的合法证明,其出
席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提供的数据,本次股东大会通过
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有效表决的股东共计 78 名,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422,280 股,
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0.1508      %。
  以上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由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
统验证其身份。
  通过现场和网络参加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共计            78   名,代表有表决
权股份共计   422,28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3485   %。
  (注:中小投资者,是指除以下股东之外的公司其他股东:公司实际控制人
及其一致行动人;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公司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
  (二)出席会议的其他人员
  经本所律师验证,出席及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为公司董事、监事和
高级管理人员,其出席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本所律师审核后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人员资格符合《公司法》《上
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
  经本所律师审核,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属于公司股东大会的职权
范围,并且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中所列明的审议事项相一致;本次股
东大会现场会议未发生对通知的议案进行修改的情形。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按照本次股东大会的议程及审议事项,本次股东大会审议并以现场投票和网
络投票表决的方式,通过了如下决议:
     表决结果:同意          121,154,18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股份总数
的    99.9735     %;反对     16,8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股份总数
的    0.0139      %;弃权 15,3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股份总
数的     0.0126        %。
    本议案已获通过。
     表决结果:同意          121,154,18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股份总数
的   99.9735     %;反对       19,8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股份总
数的    0.0163    %;弃权       12,3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股份总
数的    0.0101     %。
    本议案已获通过。
     表决结果:同意          121,155,58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股份总数
的   99.9747     %;反对      15,4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股份总数
的   0.0127      %;弃权      15,3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股份总数
的    0.0126     %。
    本议案已获通过。
     表决结果:同意          121,155,58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股份总数
的   99.9747     %;反对      15,4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股份总数
的   0.0127      %;弃权      15,3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股份总数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的    0.0126    %。
    本议案已获通过。
     表决结果:同意        121,155,58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股份总数
的   99.9747    %;反对      15,4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股份总数
的   0.0127     %;弃权      15,3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股份总数
的    0.0126    %。
    本议案已获通过。
     表决结果:同意        121,156,88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股份总数
的    99.9757   %;反对 17,6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股份总数
的     0.0145   %;弃权       11,8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股份总
数的       0.0097     %。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392,88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3.0378      %;反对        17,6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
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1679    %;弃权 11,800        股,占出席会议中
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7944   %。
    本议案已获通过。
    上述议案中,议案 6 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公司已对中小投资者
的表决单独计票并披露。
     本所律师审核后认为,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
                                    《上
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会议通过的上述决议均合法有效。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事宜,均符
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
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叁份,经签字盖章后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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