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陵体育: 关于公司共同实际控制人之一、董事、高管股份增持计划完成的公告

来源:证券之星 2024-09-04 17:19: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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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证券代码:300651      证券简称:金陵体育          公告编号:2024-059
 债券代码:123093      债券简称:金陵转债
               江苏金陵体育器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共同实际控制人之一、董事、高管股份
                  增持计划完成的公告
  李剑刚先生保证向本公司提供的信息披露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司”)2024 年 3 月 8 日披露了《关于公司共同实际控制人之一、董事、高管股
 份增持计划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14),公司董事、总经理李剑刚先生计
 划自该公告披露之日起 6 个月内增持公司股份,拟增持金额合计不低于人民币
   公司 2024 年 8 月 30 日披露了《关于公司共同实际控制人之一、董事、高管
 股份增持股份达到 1%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58),截至 2024 年 8 月 30
 日,李剑刚先生增持公司股份 1,287,500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1.0%,增持金额
 合计人民币 16,961,441.50 元,占拟增持金额的 84.81%,增持计划尚未实施完
 毕。
 占拟增持金额的 91.76%,增持计划实施完毕。
  近日,公司接到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之一李剑刚先生的通知,李剑刚先生
出具的《持股变动备案表》,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次增持主体的基本情况
本的 18.84%;截至本公告披露日,李剑刚先生持有公司股份 25,665,880 股,占
公司总股本的 19.94%。
二、增持计划的主要内容
同,增强投资者信心,拟实施本次增持计划。
于人民币 2,000 万元,增持所需的资金来源为自有资金。
体将根据公司股票价格波动情况及资本市场整体趋势,择机实施增持计划。
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等有关规定不准增持的期间之外)。增持计划实施期
间,如遇公司股票停牌,增持计划将在股票复牌后顺延实施并及时披露。
的规定,通过法律法规允许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集中竞价和大宗交易等)。
所相关规定执行,在法定的锁定期限内不减持所持有的公司股份。
在上述实施期限内完成增持计划。本次股份增持计划将严格遵守中国证券监督管
理委员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不进行内幕交易、敏感期买卖股份、短
线交易等行为。
三、本次增持计划的实施情况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李剑刚先生增持公司股份 1,410,000 股,占公司总股本
的 1.10%,增持金额合计人民币 18,352,116.50 元,占拟增持金额的 91.76%,增
持计划实施完毕。
本次变动前后,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上市公司权益的股份情况
                本次变动前持有股份               本次变动后持有股份
    股份性质         股数(万        占总股本                 占总股本比例
                                     股数(万股)
                   股)        比例(%)                  (%)
     李春荣         2,441.17    18.96    2,441.17     18.96
     李剑峰        2,110.1066   16.39   2,110.1066    16.39
     施美华         337.1950     2.62    337.1950      2.62
     李剑刚        2,425.5880   18.84   2,566.588     19.94
  合计持有股份        7,314.0596   56.81   7,455.0596    57.90
其中:无限售条件股份      1,553.8845   12.07   2,145.0362    16.66
    有限售条件股份     5,760.1751   44.74   5,310.0234    41.24
注 1:以上数据若出现各项数值之和与总数尾数不符的情况,均为四舍五入原因造成。
四、其他相关说明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
—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员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上市公司权益变动及股票买卖敏感期的相关规定。
期限内完成本次增持计划。
制权发生变化。
五、律师专项核查意见
  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律师认为:增持人系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中国境
内自然人,具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成为上市公司股东的资格,不
存在《收购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的禁止增持上市公司股份的情形,具备实施
本次增持的合法主体资格;增持人本次增持的行为合法、合规,符合《公司法》
《证券法》《收购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截至本法律
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就本次增持已按照《公司法》《证券法》《收购管理办
法》的规定履行了现阶段所需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符合法律、法规和规范性
文件的规定;本次增持符合《收购管理办法》第六十三条规定的免于发出要约
的情形。
六、备查文件
制人之一、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份之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江苏金陵体育器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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