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钨高新: 董事会关于本次重组相关主体不存在《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7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相关股票异常交易监管》第十二条情形的说明

证券之星 2024-09-04 12:50: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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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钨高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关于本次重组相关主体不存在《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7 号——上市公
 司重大资产重组相关股票异常交易监管》第十二条情形的说明
  中钨高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上市公司”)拟以发行
股份及支付现金的方式购买五矿钨业集团有限公司、湖南沃溪矿业投资有限公司
合计持有的湖南柿竹园有色金属有限责任公司 100%股权,并向不超过 35 名特定
投资者发行股份募集配套资金(以下简称“本次重组”)。
  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7 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相关股票异常交
易监管》第十二条的规定,公司董事会就本次重组相关主体是否存在不得参与任
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的情形说明如下:
  《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7 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相关股票异常交易
监管》第十二条规定:“本指引第六条所列主体因涉嫌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相关的
内幕交易被立案调查或者立案侦查的,自立案之日起至责任认定前不得参与任何
上市公司的重大资产重组。中国证监会作出行政处罚或者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
责任的,上述主体自中国证监会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或者司法机关作出相关裁判生
效之日起至少三十六个月内不得参与任何上市公司的重大资产重组。”
  经审慎判断,本次重组相关主体不存在依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7 号——
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相关股票异常交易监管》第十二条不得参与任何上市公司
重大资产重组的情形。
  特此说明。
                      中钨高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四年九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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