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意见书
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
关于亿帆医药股份有限公司
之法律意见书
致:亿帆医药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下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下称《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下称“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
东大会规则》(下称《股东大会规则》)以及《亿帆医药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下
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接受亿帆医药股份有限公司(下
称“亿帆医药”或“公司”)委托,指派王炜、朱华耀律师(下称“天禾律师”)出席公司
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是天禾律师根据对有关本次股东大会事实的了解及对我国现行法律、
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理解而做出的。
天禾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必备文件予以公告并依法对所
出具的法律意见书承担责任。
天禾律师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
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表决
程序及其他相关法律问题发表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
(一)2024 年 8 月 13 日,公司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了《关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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召开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召集。
(二)2024 年 8 月 15 日,公司发布了《亿帆医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4 年
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的公告。
(三)
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通知已于本次股东大会召开 15 日前刊登在中国证监会
指定的信息披露报刊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网络投票的时间为 2024 年 9 月 3 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
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4 年 9 月 3 日上午 9:15 至 9:25,9:30
至 11:30,下午 13:00 至 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
开始时间为 2024 年 9 月 3 日上午 9:15 至下午 15:00。
(五)本次股东大会的现场会议于 2024 年 9 月 3 日 13:30 点整在安徽省合肥市肥
西县桃花镇繁华大道与文山路交口,合肥亿帆生物制药有限公司一楼会议室。
综上,天禾律师认为,亿帆医药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
《股东大会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资格合法有
效。
二、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一)股东及股东代表
经查验,出席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256 人,共代表
公司股份 550,694,919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5.2729%。出席现场会议的股
东代理人均出示了授权委托书及本人的身份证明。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统计并
经公司核查确认,在网络投票期间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表决的股东共 245 名,代表
股份数 51,450,512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2298%,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
表决的股东,由深圳证券交易所身份验证机构验证其股东资格。
(二)出席及列席现场会议的其他人员
除股东及股东代表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外,出席及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还
有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本次股东大会的见证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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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禾律师认为,出席及列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
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一)表决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按照《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表决程序,采取现场
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就董事会提交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提案进行了表决。
本次会议现场投票由当场推选的代表按《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
进行监票和计票。本次会议网络投票结束后,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了网
络投票统计结果及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合并统计结果。监票人、计票人对现场会议
的表决票进行了清点和统计,并当场宣布了表决结果。经核查,公司本次会议审议及
表决的事项为公司已公告的会议通知中所列出的议案。
(二)审议事项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事项与亿帆医药公告的《亿帆医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八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提出,审议事项以提案形式与会议通知一并进行了公告。
(三)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了以下议案:
经现场鉴证,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以书面投票方式对前述议案进行了表决。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按《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监票,并于网络投票截止后公
布表决结果,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未对现场投票的表决结果提出异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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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次股东大会对前述议案以现场投票、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了表决,按照
《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了计票、监票,并于网络投票截止后公布表决结果,同
时对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进行了单独统计。
综合现场投票、网络投票的投票结果,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均获通过。
经核查,天禾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均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天禾律师认为:亿帆医药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召开程序、出席
会议人员及召集人资格、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
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规定;本次股东大会所通过的决议合法、
有效。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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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关于亿帆医药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一次临
时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签署页)
本法律意见书于 年 月 日签字盖章。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二份、副本二份。
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 负 责 人 : 卢贤榕
经办律师: 王 炜
朱华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