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德恒(昆明)律师事务所
关于云南能源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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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德恒(昆明)律师事务所 关于云南能源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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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云南能源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法 律 意 见
云南能源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德恒(昆明)律师事务所(下称“本所”)作为贵公司的常年法律顾问,
本次指派杨杰群律师、杨敏律师出席贵公司 2024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以下简
称“本次股东会”),并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及勤勉尽责精
神,对贵公司提供的与本次股东会有关的文件资料进行了审查,现根据《公司法》
《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及贵公司《章程》的规定,就贵公司本次
股东会的相关事项出具如下法律意见:
一、关于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根据贵公司提供的有关资料及公开披露的信息,表明 贵公司董事会已于
年 8 月 17 日、2024 年 8 月 28 日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
(http://www.cninfo.com.cn)等媒体刊登了召开本次股东会的通知及提示性公告。
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于 2024 年 9 月 3 日下午 2:00 在昆明市春城路 276 号公
司四楼会议室召开,会议召开时间与通知公告时间间隔 15 天以上,会议召开的
具体时间、地点和审议事项也与相关公告内容一致。
本次股东会由贵公司董事长周满富先生主持,符合法律、法规及贵公司《章
程》的规定。
二、关于出席本次股东会人员的资格
经本所律师审查,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105名,代表有表
决权股份数为624,674,857股,占贵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的67.8456%。其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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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3名,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数为
股东共102名,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数为10,969,163股,占贵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总
数的1.1914%;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中小股东共102名,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数为
外,贵公司董事、监事及董事会秘书出席了本次股东会,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
次股东会。
三、关于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审议了《关于云南省天然气文山有限公
司向农业银行砚山县支行申请8000万元项目贷款暨云南省天然气有限公司提供
连带责任担保的议案》《关于曲靖能投天然气产业发展有限公司向农业银行曲靖
分行申请5000万元流动资金贷款暨云南省天然气有限公司提供连带责任担保的
议案》《关于红河能投天然气产业发展有限公司向光大银行昆明分行申请1000
万元流动资金贷款暨云南省天然气有限公司提供连带责任担保的议案》《关于云
南省天然气安宁有限公司向光大银行昆明分行申请1000万元流动资金贷款暨云
南省天然气有限公司提供连带责任担保的议案》《关于金钟风电场一期工程项目
容量、建设内容及投资总额变更的议案》共五项议案,前述议案以现场记名投票
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了表决,结果以符合贵公司《章程》规定的票数同
意通过了以上议案。
四、结论意见
根据以上事实和文件资料,本所律师认为:贵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
出席会议的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符合法律、法规及贵
公司《章程》的规定,所通过的各项决议合法、有效。
(本页以下无正文)
北京德恒(昆明)律师事务所 关于云南能源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
(此页为《北京德恒(昆明)律师事务所关于云南能源投资股份有限公司2024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之签署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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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人:
伍志旭
承办律师:
杨杰群
承办律师:
杨 敏
二○二四年九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