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5319 证券简称:无锡振华 公告编号:2024-048
无锡市振华汽车部件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股权激励方式:限制性股票
? 股份来源:以集中竞价方式回购的本公司人民币 A 股普通股股票
? 股权激励的权益总数及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预留权益数量及占比: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本激励计划”或“本
计划”)拟向激励对象授予 77 万股限制性股票,约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
时公司股本总额 25,048.2183 万股的 0.3074%。其中,首次授予 77 万股限
制性股票,约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 25,048.2183 万股的
一、公司基本情况
(一)公司简介
公司名称:无锡市振华汽车部件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25,048.2183 万元
法定代表人:钱犇
注册地址:无锡市滨湖区胡埭镇陆藕东路 188 号
经营范围:汽车零配件、紧固件、电子仪器的制造、加工、研发;自营和代
理各类商品和技术的进出口业务(国家限定企业经营或禁止进出口的商品和技术
除外)。(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二)公司治理结构
公司董事会由 7 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 3 名;公司监事会由 3 名监事组
成,其中职工代表监事 1 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共有 4 人;具体如下:
序号 姓名 职务
(三)公司近三年主要财务数据
单位:万元
合并资产负债表主要
项目
资产总额 457,634.65 354,140.12 324,540.32
净资产 218,537.94 198,867.35 185,676.22
合并利润表主要项目 2023 年度 2022 年度 2021 年度
营业收入 231,698.37 188,075.45 171,006.06
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
的净利润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
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 26,596.43 7,258.31 8,059.91
的净利润
主要财务指标 2023 年度 2022 年度 2021 年度
基本每股收益(元/
股)
稀释每股收益(元/
股)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
的基本每股收益(元 1.13 0.36 0.46
/股)
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
率(%)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
的加权平均净资产收 13.33 4.08 5.51
益率(%)
二、股权激励计划目的
基于对公司未来发展前景的信心和内在投资价值的认可,结合近期公司股
票在资本市场的波动,为维护公司和股东利益,增强投资者信心,树立公司良
好的资本市场形象,有效地将股东利益、公司利益和核心团队利益结合在一
起,使各方共同关注公司的长远发展。
三、股权激励方式及标的股票来源
本激励计划的激励方式为限制性股票,股票来源为公司以集中竞价方式回购
的本公司人民币 A 股普通股股票。
四、拟授出的权益数量
本激励计划拟向激励对象授予 77 万股限制性股票,约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
公司股本总额 25,048.2183 万股的 0.3074%。其中,首次授予 77 万股限制性股票,
约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 25,048.2183 万股的 0.3074%,占本激励
计划的权益总额的 100.00%。本激励计划无预留权益。
五、激励对象的范围及各自所获授的权益数量
(一)激励对象的确定依据
(1)激励对象确定的法律依据
本计划激励对象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及其他有关法
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而确
定。
(2)激励对象确定的职务依据
本计划激励对象为公司认定的公司及子公司中高层管理人员、技术骨干及
董事会认为需要激励的其他人员。对符合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范围的人员,由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拟定名单,并经公司监事会核实确定。
(二)激励对象的范围
按照上述激励对象的确定依据,参与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共计 32 人,占
公司员工总数 2,724 人(截止 2023 年 12 月 31 日)的 1.17%,包括:
本计划涉及的激励对象不包括独立董事、监事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
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所有激励对象必须在本激
励计划的有效期内与公司或其控股子公司存在聘用或劳动关系。
在本激励计划公告当日至董事会确定的授予日期间,若激励对象提出离职
或明确表示放弃拟获授的相关权益的,董事会有权取消该等激励对象的激励资
格,并在本激励计划确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内对具体名单进行适当调整。
(三)激励对象的核实
本计划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公司在内部公示激励对象名单,公示期不少于
会审议本计划前 5 日披露监事会对激励对象名单审核及公示情况的说明。经公司
董事会调整的激励对象名单亦应经公司监事会核实。
如在本计划实施过程中,激励对象出现以上任何规定不得参与激励计划的情
形,公司将按本计划规定的方式回购已经授予该激励对象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
性股票并终止其参与本计划。
(四)激励对象获授权益的分配情况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共 32 人,各激励对象的分配情况如下表所
示:
约占本计划 约占本计划
授予限制性
授予权益总 公告时公司
姓名 职务 股票数量
量的比例 总股本的比
(万股)
(%) 例(%)
一、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无
二、公司及子公司中高层管
理人员、技术骨干(32 人)
合计 77 100.0000 0.3074
注:1、上述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有效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公司股票均未超过
公司总股本的 1%。公司全部有效的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累计未超过股权激励计
划提交股东会批准时公司股本总额的 10%。
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六、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及授予价格的确定方法
本次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为每股 11.79 元,即满足授予条件后,激励对象
可以每股 11.79 元的价格购买公司从二级市场回购的本公司人民币 A 股普通股
股票。
本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确定为 11.79 元/股。
(1)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前 1 个交易日公司 A 股股票交易均价 15.58 元/
股,本次授予价格占前 1 个交易日交易均价的 75.67%;
(2)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前 20 个交易日公司 A 股股票交易均价 15.61 元/
股,本次授予价格占前 20 个交易日交易均价的 75.53%;
(3)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前 60 个交易日公司 A 股股票交易均价 16.93 元/
股,本次授予价格占前 60 个交易日交易均价的 69.64%;
(4)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前 120 个交易日公司 A 股股票交易均价 18.99 元
/股,本次授予价格占前 120 个交易日交易均价的 62.09%。
七、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有效期、授予日、限售期、解除限售安排和其他
限售规定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有效期自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至激励对
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全部解除限售或回购注销之日止,最长不超过 48 个月。
授予日在本计划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后由公司董事会确定,授予日必
须为交易日。公司需在股东会审议通过后 60 日内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并完成公
告、登记等相关程序。公司未能在 60 日内完成上述工作的,将终止实施本计
划,未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失效。
本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限售期为自授予日起 12 个月、24 个月、36 个月。
激励对象根据本计划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在解除限售前不得转让、用于担保或偿还
债务。激励对象因获授的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而取得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
派发股票红利、股票拆细等股份同时按本计划进行限售。
本计划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的时间及比例安排为:
解除限售期 解除限售安排 解除限售比例
自授予日起 12 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授予日起
第一个解除限售期 50%
自授予日起 24 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授予日起
第二个解除限售期 25%
自授予日起 36 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授予日起
第三个解除限售期 25%
在上述约定期间内未申请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或因未达到解除限售条件
而不能申请解除限售的该期限制性股票,公司将按授予价格回购注销激励对象相
应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相关权益不得递延至下期。
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由于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派发股票红利、股份
拆细或配股而取得的股份同时限售,不得在二级市场出售或以其他方式转让,该
等股份的解除限售期与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期相同。若公司对尚未解除限售的限
制性股票进行回购,该等股份将一并回购。
本计划的其他限售规定按照《公司法》
《证券法》
《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
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和《公司章程》执行。
八、限制性股票的授予、解除限售条件
同时满足下列授予条件时,公司可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反之,若下
列任一授予条件未达成的,则不得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
(1)公司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
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②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
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③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
润分配的情形;
④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⑤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激励对象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①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②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③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
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④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⑤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⑥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限售期届满后,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时,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方可解
除限售:
(1)满足上述“1、授予条件”所述条件
公司发生上述“1、授予条件”(1)条规定情形之一的,所有激励对象根据
本激励计划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应当由公司按授予价格回购注
销;某一激励对象发生上述“1、授予条件”(2)条规定情形之一的,该激励对
象根据本激励计划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应当由公司按授予价格
回购注销。
(2)公司层面业绩考核
本激励计划的考核年度为 2024 至 2026 年 3 个会计年度,每个会计年度考
核一次,以达到公司财务业绩考核目标作为激励对象当年度的解除限售条件之
一。各年度业绩考核目标如下表所示:
解除限售期 业绩考核目标
第一个解除限售期 2024 年净利润值不低于 32,500 万元;
第二个解除限售期 2024 年、2025 年两年累计净利润值不低于 72,500 万元;
第三个解除限售期 2024 年、2025 年、2026 年三年累计净利润值不低于 120,000 万元。
注:上述“净利润”以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剔除公司本次及其它股权
激励计划所产生的股份支付费用的数值作为计算依据。
公司未达到上述业绩考核目标的,所有激励对象对应考核当年已获授的限
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回购注销,回购价格为授予价格。
若公司/公司股票因经济形势、市场行情等因素发生变化,继续执行激励计
划难以达到激励目的,经公司董事会及/或股东会审议确认,可决定对本激励计
划的尚未解除限售的某一批次/多个批次的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或终止本激励计
划。
(3)个人层面业绩考核
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将依据公司《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
施考核管理办法》对激励对象每个考核年度的综合考评进行评级,并依照激励对
象的个人绩效考核结果确定其解除限售比例。根据公司制定的考核办法,原则上
绩效考评结果划分为合格、不合格两个档次,解除限售期内考核结果若为合格则
可以解除限售当期全部份额,若为不合格则取消当期解除限售份额,具体如下:
考评结果 合格 不合格
解除限售系数 1 0
若各年度公司层面业绩考核达标,激励对象个人当年实际解除限售额度=个
人当年计划解除限售额度×解除限售系数
激励对象当期计划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因考核原因不能解除限售或不能
完全解除限售的,不得解除限售或递延至下期解除限售,由公司以授予价格回购
注销。
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考核指标的设立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基
本规定。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考核指标分为两个层次,分别为公司层面业绩
考核和个人层面绩效考核。
公司根据行业特点选取经审计净利润值作为公司层面业绩指标,净利润增长
是衡量企业经营状况、预测企业经营业务拓展趋势的重要标志,不断增加的净利
润,是企业生存的基础和发展的条件。经过合理预测并兼顾本激励计划的激励作
用,公司为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设定了 2024-2026 年三年累计净利润值不低
于 120,000 万元的业绩考核目标。
除公司层面的业绩考核外,公司对个人还设置了严密的绩效考核体系,能够
对激励对象的工作绩效做出较为准确、全面的综合评价。公司将根据激励对象前
一年度考核结果,确定激励对象个人是否达到解除限售的条件。
综上,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考核体系具有全面性、综合性及可操作性,考核
指标设定具有良好的科学性和合理性,同时对激励对象具有约束效果,能够达到
本次激励计划的考核目的。
九、限制性股票回购数量和价格的调整方法和程序
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完成股份登记后,若公司发生资本公积转增股
本、派发股票红利、股份拆细、配股、缩股、增发、派息等影响公司股本总额
或公司股票价格事项的,公司应对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回购数量和回
购价格做相应的调整,但任何调整不得导致回购价格低于股票面值。
(1)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发股票红利、股份拆细
Q=Q0×(1+n)
其中:Q0 为调整前的限制性股票数量;n 为每股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
股票红利、股票拆细的比率(即每股股票经转增、送股或拆细后增加的股票数量);
Q 为调整后的限制性股票数量。
(2)配股
Q=Q0×P1×(1+n)/(P1+P2×n)
其中:Q0 为调整前的限制性股票数量;P1 为股权登记日当日收盘价;P2 为
配股价格;n 为配股的比例(即配股的股数与配股前公司总股本的比例);Q 为
调整后的限制性股票数量。
(3)缩股
Q=Q0×n
其中:Q0 为调整前的限制性股票数量;n 为缩股比例(即 1 股公司股票缩为
n 股股票);Q 为调整后的限制性股票数量。
(4)增发、派息
公司在发生增发新股、派息的情况下,限制性股票的数量不做调整。
(1)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发股票红利、股份拆细
P=P0÷(1+n)
其中:P0 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n 为每股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
利、股份拆细的比率;P 为调整后的回购价格。
(2)配股
P=P0×(P1+P2×n)/[P1×(1+n)]
其中:P0 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P1 为股权登记日当日收盘价;P2 为配股价格;
n 为配股的比例(即配股的股数与配股前股份公司总股本的比例);P 为调整后
的回购价格。
(3)缩股
P=P0÷n
其中:P0 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n 为缩股比例;P 为调整后的回购价格。
(4)派息
P=P0–V
其中:P0 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V 为每股的派息额;P 为调整后的回购价格。
经派息调整后,P 仍须大于 1。
(5)增发
公司在发生增发新股的情况下,限制性股票价格不做调整。
当出现前述情况时,在股东会授权情况下,应由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关于调
整限制性股票回购数量和价格的议案。公司应聘请律师事务所就上述调整是否符
合《管理办法》《公司章程》和本激励计划的规定向公司董事会出具专业法律意
见,调整议案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公司应当及时披露董事会决议公告,同时公
告法律意见书。
十、本激励计划的实施程序
(一)股权激励计划生效程序
议。
励对象的董事或与其存在关联关系的董事应当回避表决。董事会应当在审议通
过本计划并履行公示、公告程序后,将本计划提交股东会审议;同时提请股东
会授权,负责实施限制性股票的授予、解除限售和回购注销等工作。
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意见。
通过公司网站或者其他途径,在公司内部公示激励对象的名单(公示期不少于
在股东会审议本计划前 5 日披露监事会对激励名单审核及公示情况的说明。
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情况进行自查,说明是否存在内幕交易行为。知悉内幕
信息而买卖本公司股票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法律、行政法规及相关司法解
释规定不属于内幕交易的情形除外。泄露内幕信息而导致内幕交易发生的,不
得成为激励对象。
划向所有的股东征集委托投票权。本计划需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
分之二以上通过,单独统计并披露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单独或
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的投票情况。公司股东会审议
股权激励计划时,作为激励对象的股东或者与激励对象存在关联关系的股东,
应当回避表决。
在规定时间内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经股东会授权后,董事会负责实施
限制性股票的授予、解除限售和回购注销等工作。
(二)股权激励计划的授予程序
司与激励对象签署《2024 年限制性股票授予协议书》,以约定双方的权利义
务。
对象获授权益的条件是否成就进行审议并公告,监事会应当同时发表明确意
见。律师事务所应当对激励对象获授权益的条件是否成就出具法律意见。
见。
(当激励对象发生变化时)、律师事务所应当同时发表明确意见。
对象限制性股票并完成公告、登记等相关程序。公司董事会应当在授予的限制
性股票登记完成后应及时披露相关实施情况的公告。若公司未能在 60 日内完成
上述工作的,本计划终止实施,董事会应当及时披露未完成的原因且 3 个月内
不得再次审议股权激励计划(根据《管理办法》规定上市公司不得授出限制性
股票的期间不计算在 60 日内)。
认后,由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办理登记结算事宜。
(三)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程序
应当就本计划设定的解除限售条件是否成就进行审议,监事会应当同时发表明
确意见。律师事务所应当对激励对象解除限售的条件是否成就出具法律意见。
对于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由公司统一办理解除限售事宜,对于未满
足条件的激励对象,由公司回购注销其持有的该次解除限售对应的限制性股
票。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相关实施情况的公告。
理人员所持股份的转让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证券交易所确认后,由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办理登记结算事宜。
(四)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的程序
东会审议,并及时公告。
《管理办法》的规定
和股权激励计划的安排出具法律意见。公司应向证券交易所申请回购注销限制性
股票的相关手续,经证券交易所确认后,及时向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办理完毕回购
注销手续,并进行公告。
购注销程序的有关规定发生变化,则按照最新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要求
执行限制性股票的回购注销事宜。
(五)本激励计划的变更程序
定,且不得包括下列情形:
(1)导致加速行权/提前解除限售的情形;
(2)降低行权价格/授予价格的情形(资本公积转增股本、送股、配股等情
形除外)。
存在明显损害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独立意见。
的规定、是否存在明显损害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专业意见。
(六)本激励计划的终止程序
会审议通过。
股东会审议决定。
法规的规定、是否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专业意见。
《公司法》的规定进行处理。
所确认后,由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办理登记结算事宜。
告之日起 3 个月内,不得再次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十一、公司与激励对象各自的权利义务
(一)公司的权利与义务
效考核,若激励对象未达到本计划所确定的解除限售条件,公司将按本计划规
定的原则,回购注销激励对象相应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
其他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包括为其贷款提供担保。
算有限责任公司等的有关规定,积极配合满足解除限售的激励对象按规定解除
限售。但若因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原
因造成激励对象未能按自身意愿解除限售并给激励对象造成损失的,公司不承
担责任。
(二)激励对象的权利与义务
司的发展做出应有贡献。
的限制性股票在解除限售前不得转让、用于担保或偿还债务。
其股票应有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如该等股票的分红权、配股权等。但限售期
内激励对象因获授的限制性股票而取得的红股、资本公积转增股份、配股股
份、增发中向原股东配售的股份同时限售,不得在二级市场出售或以其他方式
转让,该等股份限售期的截止日期与限制性股票相同。
其它税费。激励对象依法履行因本激励计划产生的纳税义务前发生离职的,应
于离职前将尚未交纳的个人所得税交纳至公司,并由公司代为履行纳税义务。
红在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后由激励对象享有;若该部分限制性股票未能解除限
售,公司在按照本计划的规定回购该部分限制性股票时应扣除该部分现金分
红,并做相应会计处理。
重大遗漏,导致不符合授予权益或行使权益安排的,激励对象应当自相关信息
披露文件被确认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后,将由股权激励计
划所获得的全部利益返还公司。
司与激励对象签署《2024 年限制性股票授予协议书》,以约定双方的权利义
务。
十二、公司及激励对象发生异动的处理
(一)公司发生异动的处理
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按授予价格回购注销: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
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
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
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情形;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需要终止激励计划的情形。
(1)公司实际控制权发生变更;
(2)公司出现合并、分立的情形。
合授予条件或解除限售安排的,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统一按照授予
价格回购注销处理。限制性股票已解除限售的,所有激励对象应当返还已获授
权益,董事会应当按照相关规定收回激励对象所得收益。
(二)激励对象个人情况发生变化的处理
售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回购注销:
(1)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
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1)激励对象因不能胜任岗位工作、考核不合格、触犯法律、违反执业道
德、泄露公司机密、失职或渎职等行为损害公司利益或声誉而导致的职务变
更,或因前列原因导致公司解除与激励对象劳动关系的,其已获授但尚未解除
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回购并注销;
(2)激励对象由于公司工作需要发生职务变更且仍在公司或其下属分、子
公司内任职的,其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完全按照职务变更前本计划规定的程序进
行。
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回购并注销。
规定的程序进行,其个人绩效考核条件不再纳入解除限售条件。
(1)当激励对象因工伤丧失劳动能力而离职时,其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将完
全按照丧失劳动能力前本计划规定的程序进行,其个人绩效考核条件不再纳入
解除限售条件;
(2)当激励对象非因工伤丧失劳动能力而离职时,其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
售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回购并注销。
(1)当激励对象因执行职务而身故,其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将由其指定的财
产继承人或法定继承人代为持有,并按照身故前本计划规定的程序进行,其个人
绩效考核条件不再纳入解除限售条件;
(2)当激励对象因其他原因而身故,其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
票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回购并注销。
(三)公司与激励对象之间争议的解决
公司与激励对象发生争议,按照本激励计划和《2024 年限制性股票授予协
议书》的约定解决;约定不明的,双方应按照国家法律和公平合理原则协商解决;
协商不成,应提交公司住所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诉讼解决。
十三、限制性股票会计处理和对各期经营业绩的影响
根据财政部《企业会计准则第 11 号——股份支付》和《企业会计准则第
表日,根据最新取得的可解除限售人数变动、业绩指标完成情况等后续信息,
修正预计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并按照限制性股票授予日的公允价
值,将当期取得的服务计入相关成本或费用和资本公积。
(1)授予日
根据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的数量和授予价格确认股本和资本公积。
(2)限售期内的每个资产负债表日
根据会计准则规定,在限售期内的每个资产负债表日,以对可行权权益工
具数量的最佳估计为基础,按照授予日权益工具的公允价值和限制性股票各期
的解除限售比例将取得员工提供的服务计入成本费用,同时确认所有者权益“资
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不确认其后续公允价值变动。
(3)解除限售日
在解除限售日,如果达到解除限售条件,可以解除限售,结转解除限售日
前每个资产负债表日确认的“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如果全部或部分股票未
被解除限售而失效或作废,则由公司进行回购注销,按照会计准则及相关规定
处理。
(4)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及确定方法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 11 号——股份支付》和《企业会计准则第 22 号—
—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的相关规定,限制性股票的单位成本=限制性股票的公
允价值-授予价格,其中,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为授予日收盘价。
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 77 万股。按照草案公布前一交易日的收盘
数据预测算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预计本次授予的权益费用总额为 275.59 万
元,该等费用总额作为公司本激励计划的激励成本将在本激励计划的实施过程中
按照解除限售比例进行分期确认,且在经营性损益列支。根据会计准则的规定,
具体金额应以“实际授予日”计算的股份公允价值为准。假设公司于 2024 年 10 月
授予限制性股票,且授予的全部激励对象均符合本计划规定的解除限售条件且在
各解除限售期内全部解除限售,则 2024 年-2027 年限制性股票成本摊销情况如
下:
单位:万元
限制性股票
摊销成本
注:1、上述成本预测和摊销出于会计谨慎性原则的考虑,未考虑所授予限制性股票未来未
解除限售的情况。
数量相关,还与实际生效和失效的数量有关。
本计划的成本将在管理费用中列支。公司以目前情况估计,在不考虑本计划
对公司业绩的刺激作用情况下,本激励计划费用的摊销对有效期内各年净利润有
所影响,从而对业绩考核指标中的净利润增长率造成影响,但影响程度不大。考
虑本计划对公司发展产生的正向作用,由此激发管理团队的积极性,提高经营效
率,降低代理人成本,激励计划带来的公司业绩提升将远高于因其带来的费用增
加。
十四、附则
(一)本计划中的有关条款,如与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行政规章、规范性
文件相冲突,则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行政性规章制度执行或调整。本计划
中未明确规定的,则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行政规章、规范性文件执行或调
整。
(二)本计划经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三)本计划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特此公告。
无锡市振华汽车部件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