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市振华汽车部件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核查意见
无锡市振华汽车部件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关于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核查意见
无锡市振华汽车部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监事会依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
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
对公司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次激励计划”)相关事项进行
了审核,发表核查意见如下:
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本次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对各激励对象限制性股票的授予安排、解除限售安排(包括授予额度、授予日
期、授予价格、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等事项)未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规
定,不会损害公司及其全体股东的利益;
或安排;
合的分配机制,使经营者和股东形成利益共同体,提高管理效率与水平,有利
于公司的可持续发展;
中层管理及技术人员,均已与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签署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
激励对象中无独立董事、监事、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
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经核查,本次授予的激励对象不存在《管理办
法》规定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形:
(1)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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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
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符合《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
作为公司股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综上,公司监事会认为,公司实施本次激励计划有利于公司持续健康发展,
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意公司实施本次激励
计划。本次列入激励计划名单的激励对象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所
规定的条件,其作为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
无锡市振华汽车部件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核查意见
(本页无正文,为《无锡市振华汽车部件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关于 2024 年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核查意见》之签署页)
监事签名:
陈 晓 良 王 炜 郑 静 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