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恒华伟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北京恒华伟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信
息披露暂缓与豁免行为,确保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以下简称“信息披露
义务人”)依法合规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
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以下简称“《上
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
司规范运作》(以下简称“《规范运作指引》”)《北京恒华伟业科技股份有限
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上市规则》《规范运作指引》及其他有关法
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办理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的,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的商业秘密,是指国家有关反不正当竞争法律法规及部
门规章规定的,不为公众所知悉、具有商业价值、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并经
权利人采取相应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经营信息等商业信息。
本制度所称的国家秘密,是指国家有关保密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规定的,关
系国家安全和利益,依照法定程序确定,在一定时间内只限一定范围的人员知悉,
泄露后可能损害国家在政治、经济、国防、外交等领域的安全和利益的信息。
第二章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的范围
第四条 公司自行审慎判断应当披露的信息是否存在《上市规则》规定的可
暂缓、豁免披露的情形,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暂缓或豁免披露的信息泄露,不得
滥用暂缓、豁免程序,规避应当履行的信息披露义务,接受深圳证券交易所对信
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的事后监管。
第五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信息存在不确定性、属于临时性商业秘密
等情形,及时披露可能会损害公司利益或者误导投资者,可以暂缓披露。
第六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信息属于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等情形,按
照《上市规则》披露或者履行相关义务可能导致其违反境内外法律法规、引致不
正当竞争、损害公司及投资者利益或者误导投资者的,可以豁免披露。
第七条 暂缓披露的信息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相关信息尚未泄露;
(二)有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已书面承诺保密;
(三)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未发生异常波动。
第三章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的内部审批程序
第八条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务是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的一部分,由公司董
事会统一领导和管理,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公司董事会办公室负责
办理、实施相关具体事务。
第九条 公司相关部门及各子公司、分公司依照本制度申请对特定信息作暂
缓、豁免披露处理的,应当履行以下内部审批程序:
(一)相关部门或各子公司、分公司按照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
度》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工作,并要求内幕信息知情人签署书面《信息披
露暂缓与豁免事项知情人保密承诺函》
(以下简称“《保密承诺函》”,附件一),
切实做好该信息的保密工作;
(二)相关部门或子公司、分公司应当及时填写《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务
登记审批表》(以下简称“《审批表》”,附件二),并将部门负责人或子公司、
分公司负责人签字的《审批表》会同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及登记档案、《保密承
诺函》以及暂缓与豁免披露事项的其他相关书面资料一并向公司董事会办公室报
送书面申请。相关申请人、申请部门或子公司、分公司及其负责人对所提交材料
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负责;
(三)公司董事会办公室负责对申请拟暂缓、豁免披露的信息是否符合暂缓、
豁免披露的条件进行初步审核,审核通过后提交至公司董事会秘书;
(四)公司董事会秘书对拟暂缓、豁免披露事项进行审核,并在《审批表》
中签署意见;
(五)公司董事长对拟暂缓、豁免披露事项的处理做出最后决定,并在《审
批表》中签署意见。
第十条 公司决定对特定信息作暂缓、豁免披露处理的,还应当建立暂缓与
豁免披露信息台账,对该类信息处理情况进行登记。登记内容主要包括:
(一)暂缓或豁免披露的事项内容;
(二)暂缓或豁免披露的原因和依据;
(三)暂缓披露的期限;
(四)暂缓或豁免事项的知情人名单;
(五)相关内幕知情人的书面保密承诺;
(六)暂缓或豁免披露事项的内部审批流程等。
第十一条 公司对符合《上市规则》及本制度中的信息作出信息披露暂缓与
豁免处理的,公司相关部门或子公司、分公司要切实做好该信息的保密工作,按
照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工作,并要
求内幕信息知情人签署书面保密承诺。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及相关部门或子公司、分公司要持续跟踪相关事项进展,
董事会办公室应密切关注市场传闻、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波动情况。如已
暂缓、豁免披露的信息被泄露或者出现市场传闻的,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应当及时
核实情况,并及时向董事会秘书报告。
第十二条 已办理暂缓披露的信息出现下列情形的,公司在履行信息披露内
部审批程序后,应当及时对外披露:
暂缓披露的信息确实难以保密、已经泄露或者出现市场传闻,导致公司股票
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发生大幅波动的,公司应当立即核实相关情况并披露相关
事项筹划和进展情况。
暂缓披露的原因已经消除或者期限届满的,公司应当及时公告相关信息,并
披露此前该信息暂缓披露的事由、公司内部登记审批等情况,但其他法律法规另
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三条 公司建立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责任追究机制,对于不符合本
制度规定的暂缓、豁免情形作暂缓、豁免处理,或者不按照《上市规则》《规范
运作指引》等规定和本制度规定办理暂缓、豁免披露业务等行为,给公司、投资
者带来不良影响或损失的,公司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相关管理制度的规定
对负有直接责任的相关人员和分管责任人视情形追究责任。
第四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
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相抵触,以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十五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十六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
北京恒华伟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附件一:
北京恒华伟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项知情人保密承诺函
本人 (身份证或其他证件号码: ) 作
为北京恒华伟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事
项的知情人,本人声明并承诺:
获悉公司暂缓、豁免披露事项之日起至暂缓、豁免事项的原因消除及期限届满之
日前,本人不泄露该等信息,不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也不建议他人买卖
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
知情人登记,并保证登记信息真实、准确和完整;
相应的法律责任。
承诺人:
签署日期: 年 月 日
附件二:
北京恒华伟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务登记审批表
申请人员 申请时间
暂缓或豁免披露
申请部门/子公司 ?暂缓 ?豁免
的类型
暂缓或豁免披露的事项
暂缓或豁免的原因和依据
暂缓披露的期限
是否已登记内幕信息知情人
? 是 ?否
档案
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是否已
? 是 ? 否
作出书面保密承诺
申请部门/子公司、分公司
负责人确认签字
董事会秘书审核意见
董事长审批意见
备 注
注:提交本表格申请时,应先完成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登记并要求所有内幕信息知情
人签署书面保密承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