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北斗星通导航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北斗星通导航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七届监事会第八
次会议于 2024 年 9 月 3 日以通讯方式召开,经审议,监事会发表相关审核意见
如下:
一、《关于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三个解除限售期及预留
授予部分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的审核意见;
经审核,监事会认为: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公司《2021 年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2023 年度公司业绩指标已经达成,
本次可解除限售的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首次授予部分第三个解除限售期及预留授予部分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
件已经成就。
二、《关于调整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及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回
购价格的议案》的审核意见;
经审核,监事会认为:公司按照《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及公司《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对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
进行了相应调整。本事项决议程序符合规定,合法有效。
三、《关于回购注销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的审核意见;
经审核,监事会认为:对于已离职及个人绩效考核结果不达标的激励对象,
所持有的激励股份已不符合限制性股票激励条件,公司按照公司《2021 年限制
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有关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决定回购注销该部分
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合计 52.2467 万股。本事项决议程
序符合规定,合法有效。
四、《关于部分募投项目增加实施地点的议案》的审核意见。
经审核,监事会认为:公司部分募投项目增加实施地点的议案,符合《上市
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和《深圳
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的有关规
定,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不会对募投项目的实
施造成不利影响。
以下无正文
(此页无正文,为北京北斗星通导航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第七届监事会第八次
会议相关审核意见签字页)
声明人签名:
监事:王建茹
彭雪妮
郭进霞
北京北斗星通导航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