兆易创新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健全和完善兆易创新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纳
入合并范围的子公司的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管理机制,加强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管理,
规范公司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及相关信息披露工作,有效防范外汇汇率和外汇利率波
动给公司经营造成的风险,确保公司资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
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5 号——交易与关联交易
(2023 年 1 月修订)》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兆易创新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纳入合并范围的子公司的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公司及
纳入合并范围的子公司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应当参照本制度相关规定,履行相
关审批和信息披露义务。未经公司相关审批同意,公司及纳入合并范围的子公司不
得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外汇套期保值业务是指为满足正常生产经营需要,在金融机构
办理的规避和防范汇率或利率风险的外汇套期保值业务,主要包括但不限于远期结
售汇、外汇掉期、外汇期权、利率互换、利率掉期、利率期权、货币掉期等业务或
上述产品的组合。
第二章 外汇套期保值业务操作原则
第四条 公司进行外汇套期保值业务遵循合法、审慎、安全、有效的原则,不进行
单纯以盈利为目的的外汇交易,所有外汇衍生产品交易业务均以正常生产经营为基
础,以具体经营业务为依托,以规避和防范汇率风险为目的,不得影响公司正常经
营,不得进行以投机为目的的套期保值业务。
第五条 公司必须以自身名义或纳入合并范围的子公司设立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交
易账户,不得使用他人账户进行外汇套期保值业务操作。
第六条 公司进行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只允许与经国家外汇管理局和中国人民银行
批准、具有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经营资格的金融机构(非关联方机构)进行交易,不
得与前述金融机构之外的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交易。
第七条 公司及其纳入合并范围的子公司需具有与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相匹配的自有
资金,不得使用募集资金直接或间接进行外汇套期保值交易业务,不得使用不符合
国家法律法规以及证券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资金直接或间接进行外汇套期保值交易
业务。且严格按照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批准的外汇套期保值业务交易额度进行交
易,不得影响公司正常生产经营。
第八条 公司进行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必须基于公司出口项下的外币收款及进口项下
的外币付款总额,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合约的外币金额不得超过外币收款或外币付款
实际需求总额,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交割期间需与公司预测的外币收款时间或外币
付款时间相匹配。同时,针对公司发生的外币融资,公司参照上述原则,合理安排
套期保值的额度、品种和时间,以保障套期保值的有效性。
第九条 公司应合理配备投资决策、业务操作、风险控制等专业人员,制定严格的
决策程序、报告制度和风险监控措施,明确授权范围、操作要点、会计核算及信息
披露等具体要求,并根据公司的风险承受能力确定交易品种、规模及期限。
第十条 公司应当制定切实可行的应急处置预案,以及时应对交易过程中可能发生
的重大突发事件。公司应当针对各类衍生品或者不同交易对手设定适当的止损限额
(或者亏损预警线),明确止损处理业务流程并严格执行。
第三章 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审批权限
第十一条 公司从事外汇套期保值业务,无论金额大小,应当编制可行性分析报告
并提交董事会审议。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
审议:
(一)预计动用的交易保证金和权利金上限(包括为交易而提供的担保物价值、预
计占用的金融机构授信额度、为应急措施所预留的保证金等,下同)占公司最近一
期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人民币;
(二)预计任一交易日持有的最高合约价值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
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人民币;
(三)公司从事不以套期保值为目的的衍生品交易。
第十二条 公司可以对未来 12 个月内衍生品交易的范围、额度及期限等进行合理预
计并审议。相关额度的使用期限不应超过 12 个月,期限内任一时点的金额(含使
用前述交易的收益进行交易的相关金额)不应超过已审议额度。
第四章 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内部操作流程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为公司进行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决策机构,对外
汇套期保值业务做出决定。总经理在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在批准的权限范围内,授权
公司财务部负责人负责远期结售汇及外汇期权交易的具体事项决策,负责签署相关
协议及文件。
第十四条 公司相关责任部门及责任人:
(一)公司财务部是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具体经办部门,负责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
风险管理、计划制定、资金筹集、业务操作、业务资料保管及业务跟踪。财务部负
责人负责组织部门经办人员按照经审批的外汇套期保值业务方案进行具体实施操作;
(二)公司内审部为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监督部门。内审部负责审查外汇套期保值
交易业务的审批情况、实际操作情况、资金使用情况及收益情况等,督促财务部及
时进行账务处理,并对账务处理情况进行核实;
(三)公司董事会办公室为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信息披露部门,负责根据中国证券
监督管理部门、上海证券交易所等证券监督管理部门的相关要求,履行外汇套期保
值业务的披露义务。
第十五条 公司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内部操作流程:
(一)公司财务部负责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具体操作,应根据公司预测的出口项下
的外币收款以及进口项下的外币付款,关注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公开市场价格或公允
价值的变化,及时评估拟开展的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风险敞口变化情况并及时向管
理层和董事会提交分析报告;
(二)公司财务部根据经过本制度规定的相关程序审批通过的最终方案,选择具体
的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品种,向金融机构提交相关业务申请书;
(三)金融机构根据公司申请,确定外汇套期保值业务价格,双方确认后签署相关
协议;
(四)公司财务部应要求签约金融机构定期向公司提交交易清单,并在每笔交割到
期前及时通知和提示交割事宜;
(五)公司财务部应及时跟踪交易变动状态,妥善安排交割资金,保证按期交割;
特殊情况若通过掉期交易提前交割、展期或采取其他交易对手可接受的方式等,应
按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六)公司内审部应每季度或不定期地对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实际操作情况、资金
使用情况及盈亏情况进行核查,稽核交易是否根据相关内部制度执行,并将核查情
况向公司董事审计委员会报告。
第五章 信息隔离措施
第十六条 参与公司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所有人员及合作的金融机构须履行信息保
密义务,未经允许不得泄露公司的套期保值方案、交易情况、结算情况、资金状况
等与公司外汇套期保值有关的信息。
第十七条 公司外汇套期保值业务操作环节相互独立,相关人员分工明确,并由公
司内审部负责监督。
第六章 内部风险报告及风险处理
第十八条 在外汇套期保值业务操作过程中,公司财务部应按照公司与金融机构签
署的协议中约定的交易金额、价格与公司实际外汇收支情况,及时与金融机构进行
结算。
第十九条 当汇率发生剧烈波动时,公司财务部应及时进行分析,并将有关信息及
时上报总经理,由总经理判断后下达操作指令。
第二十条 公司财务部应当跟踪衍生品公开市场价格或者公允价值的变化,及时评
估已交易期货和衍生品的风险敞口变化情况,并向管理层和董事会报告期货和衍生
品交易授权执行情况、交易头寸情况、风险评估结果、盈亏状况、止损规定执行情
况等。公司财务部应及时跟踪衍生品与已识别风险敞口对冲后的净敞口价值变动,
并对套期保值效果进行持续评估。
第二十一条 公司财务部应保证按照总经理的要求实施具体操作并随时跟踪业务进
展情况,一旦发现问题应立即向总经理报告,并同时向董事会报告,公司管理层应
立即商讨应对措施,提出解决方案。公司内审部应认真履行监督职能,发现违规情
况立即向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汇报,并抄送公司董事会秘书。
第七章 信息披露及档案整理
第二十二条 公司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时,应按照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
的相关规定,及时披露公司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信息,包括交易目的、交易品
种、交易工具、交易场所、预计动用的交易保证金和权利金上限、预计任一交易日
持有的最高合约价值、专业人员配备情况等,并进行充分的风险提示。
此外,公司应当明确说明拟使用的衍生品合约的类别及其预期管理的风险敞口,明
确两者是否存在相互风险对冲的经济关系,以及如何运用选定的衍生品合约对相关
风险敞口进行套期保值。公司应当对套期保值预计可实现的效果进行说明,包括持
续评估是否达到套期保值效果的计划举措。
第二十三条 公司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已确认损益及浮动亏损金额每达到公司最近一
年经审计的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净利润的 10%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人民币的,
应当及时披露。套期工具与被套期项目价值变动加总后适用前述规定。
第二十四条 公司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出现前款规定的亏损情形时,还应当重新
评估套期关系的有效性,披露套期工具和被套期项目的公允价值或者现金流量变动
未按预期抵销的原因,并分别披露套期工具和被套期项目价值变动情况等。
第二十五条 公司开展以套期保值为目的的衍生品交易,在披露定期报告时,可以
同时结合被套期项目情况对套期保值效果进行全面披露。套期保值业务不满足会计
准则规定的套期会计适用条件或者未适用套期会计核算,但能够通过外汇套期交易
实现风险管理目标的,可以结合套期工具和被套期项目之间的关系等说明是否有效
实现了预期风险管理目标。
第二十六条 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委托书、成交确认书、交割资料等与交易相关的文
件由财务部作为会计凭证的附件装订后存档保管,保管期限至少 10 年。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上海证券
交易所相关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有关法律、行政法
规、规范性文件、交易所相关业务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不一致的,依据有
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交易所相关业务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
行。
第二十八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并实施,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和修订。
兆易创新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四年九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