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557 证券简称:理工光科 公告编号:2024-049
武汉理工光科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以下简
称“致同”)
(以下简
称“立信”)
保证审计工作的独立性与客观性,综合考虑公司业务发展及审计工作需求等情况,
公司拟聘任致同为公司2024年度财务审计机构。
一、拟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基本情况
(一)机构信息
名称: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类型:特殊普通合伙企业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5592343655N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 22 号赛特广场五层
执行事务合伙人:李惠琦
致同前身是成立于 1981 年的北京会计师事务所,2011 年经北京市财政局批
准转制为特殊普通合伙,2012 年更名为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致
同首席合伙人为李惠琦,注册地址为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 22 号赛特广场
五层。致同已取得北京市财政局颁发的《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证书》(证书序号:
NO0014469)。
截至 2023 年末,致同拥有合伙人 225 名、注册会计师 1,364 名、从业人员
总数 6,000 名左右,签署过证券服务业务审计报告的注册会计师 454 名。年业务
收入(经审计)27.03 亿元,其中审计业务收入 22.05 亿元,证券业务收入 5.02
亿元。
同行业上市公司审计客户 28 家。
截至年末,致同已提取职业风险基金 815.09 万元,购买的职业保险累计赔
偿限额为 9 亿元,相关职业保险能够覆盖因审计失败导致的民事赔偿责任。
致同近三年已审结的与执业行为相关的民事诉讼均无需承担民事责任。
致同近三年因执业行为受到刑事处罚 0 次、行政处罚 0 次、监督管理措施
到刑事处罚 0 次、行政处罚 0 次、监督管理措施 10 次、自律监管措施 4 次和纪
律处分 1 次。
(二)项目信息
是否从事过 在其他单位
项目 姓名 职业资质
证券服务业务 兼职情况
项目合伙人
杨志 中国注册会计师 是 无
签字注册会计师
签字注册会计师 张智慧 中国注册会计师 是 无
质量控制复核人 吴亮 中国注册会计师 是 无
(1)项目合伙人近三年从业情况:
姓名:杨志
同执业,未为本公司提供审计服务,近三年签署的上市公司审计报告 11 份、挂
牌公司审计报告 4 份。
时间 上市公司名称 职务
时间 上市公司名称 职务
(2)签字注册会计师近三年从业情况:
姓名:张智慧
同执业,未为本公司提供审计服务,近三年签署的上市公司审计报告 3 份、挂牌
公司审计报告 0 份。
时间 上市公司名称 职务
(3)质量控制复核人近三年从业情况:
姓名:吴亮
同执业,未为本公司提供审计服务,近三年签署的上市公司审计报告 8 份、近三
年复核的上市公司审计报告 0 份、挂牌公司审计报告 1 份。
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项目质量控制复核人近三年未因执业行为受
到刑事处罚,未受到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业主管部门等的行政处罚、监督管
理措施和自律监管措施,未受到证券交易所、行业协会等自律组织的自律监管措
施、纪律处分。
致同及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和质量控制复核人不存在违反《中国注
册会计师职业道德守则》对独立性要求的情形。
(1)审计费用定价原则
审计费用主要基于专业服务所承担的责任和需投入专业技术的程度,综合考
虑参与工作员工的经验和级别相应的收费率以及投入的工作时间等因素定价。
(2)审计费用
经协商,2024 年度审计费用为 35 万元,其中,年报审计费用 29 万元,内
控审计费用 6 万元。较上一期审计费用未发生变化。
二、拟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情况说明
(一)前任会计师事务所情况及上年度审计意见
公司原审计机构立信已连续六年为公司提供审计服务,此期间立信坚持独立
审计原则,勤勉尽责,公允独立地发表审计意见,客观、公正、准确地反映公司
财务报表及内控情况,切实履行财务审计机构应尽的责任,从专业角度维护公司
和股东合法权益。2023 年度,立信对公司出具了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公司不存在已委托立信开展部分审计工作后解聘的情况。
(二)拟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原因
鉴于立信已连续六年为公司提供审计服务,为保持公司审计工作的独立性及
客观性,公司拟聘请新会计师事务所作为 2024 年度财务审计机构。综合考虑公
司业务发展及审计工作需求等情况,按照财政部、国务院国资委、证监会《国有
企业、上市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管理办法》(财会〔2023〕4 号)的规定,公
司拟聘请致同为公司 2024 年度财务报告审计机构和内部控制审计机构。
(三)上市公司与前后任会计师事务所的沟通情况
公司已就该事项与前后任会计师事务所进行了充分的沟通,各方均已明确知
悉本事项并确认无异议。前后任会计师事务所将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
第 1153 号——前任注册会计师和后任注册会计师的沟通》要求,做好沟通及配
合工作。
三、拟聘任会计师事务所履行的程序
(一)审计委员会审议情况
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对致同的执业资质、投资者保护能力、从业人员信息、
业务经验及诚信记录等方面进行充分审查后,一致认可致同的独立性、专业资质
与能力。同意聘任致同为公司 2024 年度财务审计机构并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二)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情况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 2024 年第四次会议认为:致同具备从事证券、期货相关
业务审计资格,从业人员具备独立性,拥有为上市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经验和能
力。同意聘任致同为公司 2024 年度财务审计机构。
(三)董事会审议情况
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三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聘任2024年度财务审计
机构的议案》,同意聘任致同为公司2024年度财务审计机构,费用为35万元。
(四)监事会审议情况
公司第七届监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聘任2024年度财务审计
机构的议案》,认为本次聘任会计师事务所事项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
程》的有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意聘任致同为公司
五、报备文件
决议;
特此公告。
武汉理工光科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