聚辰股份: 聚辰股份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证券之星 2024-09-02 19:54: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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聚辰半导体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聚辰半导体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聚辰半导体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和相关信息披
露义务人的信息披露行为,加强信息披露事务管理,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以下简称“《证券法》”)和《聚辰半导体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
司章程》”)以及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董事会是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的管理机构,董事会的全体成员对公司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承担责任,董事长为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的第一责任人。董
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公司信息披露事务,汇集公司应予披露的信息并报告董
事会,持续关注媒体对公司的报道并主动求证报道的真实情况。
  第三条 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披露
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
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披露,不得提
前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泄露。但是,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上
海证券交易所自律规则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四条 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
证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信息披露及时、公平。
  第五条 除依法需要披露的信息之外,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可以自愿
披露与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关的信息,但不得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
冲突,不得误导投资者。
  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自愿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自愿性
信息披露应当遵守公平原则,保持信息披露的持续性和一致性,不得进行选择性
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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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司基于保护投资者利益、信息获取充分性、行业监管要求等考虑,在特定
情形下进行偶发性的自愿披露,后续如未再出现相应特定情形的,可不对同类事
项进行自愿披露。
  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利用自愿披露的信息不当影响公司证券及
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不得利用自愿性信息披露从事市场操纵等违法违规行为。
  第六条 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作
出公开承诺的,应当披露。
  第七条 信息披露文件包括定期报告、临时报告、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
上市公告书、收购报告书等。
  第八条 依法披露的信息,应当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
规定条件的媒体发布,同时将其置备于公司住所,供社会公众查阅。
  信息披露文件的全文应当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
条件的报刊依法开办的网站披露,定期报告、收购报告书等信息披露文件的摘要
应当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报刊披露。
  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以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任何形式代替
应当履行的报告、公告义务,不得以定期报告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临时报告义务。
  第九条 信息披露文件应当采用中文文本。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公司和相
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两种文本发生歧义时,以中文
文本为准。
              第二章 信息披露事务的管理和监督
  第十条 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由董事会统一领导和管理,董事长对公司信息披
露事务负有首要责任,董事会的全体成员负有连带责任。
  董事会秘书负责具体办理公司信息披露事务,对公司信息披露事务负有直接
责任。证券事务代表协助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
  董事会办公室负责处理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的日常工作,由董事会秘书领导。
  第十一条 除监事会公告外,公司披露的信息均应当以董事会公告的形式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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布。非经《公司章程》规定或者董事会的合法授权,任何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人员不得代表公司或董事会对外发布公司未披露信息。
  第十二条 董事会秘书有权参加股东大会、董事会会议、监事会会议和经理
层相关会议,有权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情况,查阅涉及信息披露事宜的所有文
件。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公司信息对外公布等相关事宜。
  董事会、监事会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配合董事会秘书办理信息
披露相关工作,并为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提供工作便利。公司相关部门(包括公
司各分公司、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及人员应当履行配合义务。
  董事会、监事会和经理层应当确保董事会秘书能够及时获悉公司组织与运作
的重大信息、对股东和其他利益相关者决策产生实质性或较大影响的信息以及其
他应当披露的信息。
  公司对外签署涉及重大信息的合同、意向书、备忘录等文件时,应当在签署
前通报董事会秘书,并经董事会秘书确认后方可签署,相关文件签署后应当立即
报送董事会秘书。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总部各部门、各分公司、子公司的负责
人是信息报告第一责任人,当出现、发生或者即将发生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
品种的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情形或者事件时,应当立即履行内部报告程序,
确保应予披露的重大信息及时通报给公司董事会秘书,信息报告责任人应持续关
注报告信息的进展情况,并对其报告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
  董事会秘书在收到重大信息的通报后,应当立即转呈董事长,董事长应当及
时向公司董事会报告,并敦促董事会秘书组织重大信息的披露工作,需履行审批
程序的,应当尽快提交董事会、监事会、股东大会审议。董事会秘书需了解重大
事件的情况和进展时,相关部门及人员应当予以积极配合和协助,及时、准确、
完整地进行回复,并根据要求提供相关资料。
  上述各类人员对公司未公开信息负有保密责任,不得以任何方式向任何单位
或个人泄露尚未公开披露的信息。
  第十三条 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下列事件时,应当及时、主动通报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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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董事会或董事会秘书,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一)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
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
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二)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 5%以上
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等,或者
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三)拟对公司进行重大资产或者业务重组;
  (四)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应当披露的信息依法披露前,相关信息已在媒体上传播或者公司证券及其衍
生品种出现交易异常情况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准确地向公司作出
书面报告,并配合公司及时、准确地公告。
  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滥用其股东权利、支配地位,不得要求公司向其
提供内幕信息。
  第十四条 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时,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和发行对
象应当及时向公司提供相关信息,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十五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 5%以上的股东及其一致行
动人、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向公司董事会或董事会秘书报送公司关联人名单及关
联关系的说明。公司应当履行关联交易的审议程序,并严格执行关联交易回避表
决制度。交易各方不得通过隐瞒关联关系或者采取其他手段,规避公司的关联交
易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十六条 通过接受委托或者信托等方式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
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将委托人情况告知公司,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十七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定期对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各
部门以及各分公司、子公司的负责人以及其他负有信息披露职责的公司人员和部
门开展信息披露制度方面的相关培训,将信息披露制度方面的相关内容通报给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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际控制人、控股股东、持股 5%以上的股东。
  第十八条 董事会应当定期对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实施情况进行自
查,发现问题的,应当及时改正。
  独立董事和监事会负责对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独立
董事和监事会应当对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实施情况进行检查,对发现的重大
缺陷及时督促公司董事会进行改正,并根据需要要求董事会对制度予以修订。
         第三章 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的内部控制及监督
  第十九条 公司应当根据《会计法》、《企业会计准则》及其他有关规定,结
合自身生产经营实际情况,建立并执行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的内部控制。公司董
事会及经理层应当负责内部控制的制定和执行,保证相关控制规范的有效实施。
  第二十条 监事会应当对公司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的内部控制进行检查,督
促有关部门建立、完善公司内部控制治理架构,并重点检查监督董事会和经理层
的重要财务决策和执行情况,维护公司及股东的合法权益。
  监事会对公司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的内部控制中发现的问题应要求董事会
和经理层在规定的时限内及时整改,并跟踪整改情况。
  第二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审阅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在审阅中重点关注
公司财务会计报告的重大会计和审计问题是否存在与财务会计报告相关的欺诈、
舞弊行为及重大错报的可能性,并监督财务会计报告问题的整改情况。
  审计委员会应当对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进行评估,在评估过程中如发现公司
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或者重大风险,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报告,要求经理层及时
整改,并跟踪内部控制缺陷的整改情况。
  第二十二条 公司内部审计部门应当在审计委员会的指导下对公司内部控制
制度的建立和实施、公司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等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检
查监督,并定期或不定期向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
               第四章 定期报告
  第二十三条 公司应当披露的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和季度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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告。
  公司董事会应当根据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制定的格式及编制规则
编制定期报告。
  第二十四条 公司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 4 个月内披露年度报告,
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2 个月内披露半年度报告,在每个会计年度
前 3 个月、9 个月结束之日起 1 个月内披露季度报告。第一季度季度报告的披露
时间不得早于上一年度年度报告的披露时间。
  公司预计不能在规定期限内披露定期报告的,应当及时公告不能按期披露的
原因、解决方案以及预计披露的时间。
  第二十五条 定期报告内容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公司董事会应当确
保公司定期报告按时披露。未经董事会审议通过的定期报告不得披露。
  监事会应当对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以监事会决议的形式提出书面审核意
见,说明董事会的编制和审议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上海
证券交易所的规定,报告的内容是否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公司的实际情况。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说明董
事会的编制和审议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
的规定,报告的内容是否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公司的实际情况。
  董事、监事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
应当在董事会或者监事会审议、审核定期报告时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
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书面确认意见中发表意见并陈述理由,公司应当披露。
公司不予披露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可以直接申请披露。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按照前款规定发表意见,应当遵循审慎原则,其
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的责任不仅因发表意见而当然免除。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意见。
  第二十六条 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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师事务所审计。
  公司拟实施送股或者以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的,所依据的半年度报告或者季度
报告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财务会计报告被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非标准审计意见的,公司董事会应当针对
该审计意见涉及事项作出专项说明,监事会应当针对董事会作出的专项说明提出
书面审核意见。
  第二十七条 公司定期报告存在差错或者虚假记载,被有关机关责令改正或
者董事会决定更正的,应当在被责令改正或者董事会作出相应决定后及时披露。
  第二十八条 公司预计年度经营业绩将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会计年
度结束之日起 1 个月内进行业绩预告:
  (一)净利润为负值;
  (二)净利润与上年同期相比上升或者下降 50%以上;
  (三)实现扭亏为盈。
  公司预计半年度和季度业绩出现前述情形之一的,可以进行业绩预告。
  第二十九条 公司可以在定期报告披露前发布业绩快报,披露本报告期主要
财务数据和指标。
  公司在定期报告披露前向国家有关机关报送未公开的定期财务数据,预计无
法保密的,应当及时发布业绩快报。
  定期报告披露前出现业绩提前泄露,或者因业绩传闻导致公司股票交易异常
波动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业绩快报。
  公司预计不能在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 2 个月内披露年度报告的,应当在该会
计年度结束之日起 2 个月内要求披露业绩快报。
  第三十条 公司应当确保业绩快报与定期报告披露的财务数据和指标不存在
重大差异。定期报告披露前,公司发现业绩快报与定期报告财务数据和指标差异
幅度达到 10%以上的,应当及时披露更正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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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章 临时报告
  第三十一条 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
大事件,投资者尚未得知时,公司应当及时披露,说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状态
和可能产生的影响。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包括:
  (一)《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二款规定的重大事件;
  (二)公司发生大额赔偿责任;
  (三)公司计提大额资产减值准备;
  (四)公司出现股东权益为负值;
  (五)公司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者进入破产程序,公司对相应债权未
提取足额坏账准备;
  (六)新公布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行业政策可能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
  (七)公司开展股权激励、回购股份、重大资产重组、资产分拆上市或者挂
牌;
  (八)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 5%以上
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等,或者
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九)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或者冻结;主要银行账户被冻结;
  (十)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
  (十一)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十二)获得对当期损益产生重大影响的额外收益,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
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十三)聘任或者解聘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四)会计政策、会计估计重大自主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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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五)因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未按规定披露或者虚假记载,被有
关机关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
  (十六)公司或者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受
到刑事处罚,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
罚,或者受到其他有权机关重大行政处罚;
  (十七)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严
重违纪违法或者职务犯罪被纪检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十八)除董事长或者总经理外的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因身
体、工作安排等原因无法正常履行职责达到或者预计达到 3 个月以上,或者因涉
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十九)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事项。
  公司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对重大事件的发生、进展产生较大影响的,应当
及时将其知悉的有关情况书面告知公司,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十二条 公司变更公司名称、股票简称、公司章程、注册资本、注册地
址、主要办公地址和联系电话等,应当及时披露。
  第三十三条 公司应当在最先发生的以下任一时点,及时履行重大事件的信
息披露义务:
  (一)董事会或者监事会就该重大事件形成决议时;
  (二)有关各方就该重大事件签署意向书或者协议时;
  (三)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知悉该重大事件发生时。
  公司筹划的重大事项存在较大不确定性,立即披露可能会损害公司利益或者
误导投资者,且有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已书面承诺保密的,公司可以暂不披露,但
最迟应当在该重大事项形成最终决议、签署最终协议、交易确定能够达成时及时
对外披露。
  相关信息确实难以保密、已经泄露或者出现市场传闻,导致公司证券及其衍
生品种出现异常交易情况的,公司应当立即披露相关筹划和进展情况以及可能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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响事件进展的风险因素。
  第三十四条 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信息属于商业秘密、商业
敏感信息,按照本制度披露或者履行相关义务可能引致不当竞争、损害公司及投
资者利益或者误导投资者的,可以按照《聚辰股份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管理
制度》的规定暂缓或者豁免披露该信息。
  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信息被依法认定为国家秘密,按本制度
披露或者履行相关义务可能导致其违反境内法律法规或危害国家安全的,可以按
照《聚辰股份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管理制度》的规定豁免披露该信息。
  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审慎确定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不得随
意扩大暂缓、豁免事项的范围。暂缓披露的信息已经泄露的,应当及时披露。
  第三十五条 公司披露重大事件后,已披露的重大事件出现可能对公司证券
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进展或者变化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进展
或者变化情况、可能产生的影响。
  第三十六条 公司控股子公司发生本制度第二十七条规定的重大事件,可能
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
务。
  公司参股公司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
事件的,公司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十七条 涉及公司的收购、合并、分立、发行股份、回购股份等行为导
致公司股本总额、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发生重大变化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
当依法履行报告、公告义务,披露权益变动情况。
  第三十八条 公司应当关注本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异常交易情况及媒体
关于本公司的报道。
  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发生异常交易或者在媒体中出现的消息可能对公司
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产生重大影响时,公司应当及时向相关各方了解真实情
况,必要时应当以书面方式问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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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应当及时、准确地告知公司是否
存在拟发生的股权转让、资产重组或者其他重大事件,并配合公司做好信息披露
工作。
  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被中国证监会或者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为异常
交易的,公司应当及时了解造成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异常波动的影响因素,并
及时披露。
              第六章 信息披露的程序
  第三十九条 定期报告的编制、审核、审议、通报、披露应当履行下列程序:
  (一)报告期结束后,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等相关人员以及董事会办公
室、财务部等相关部门应当及时编制定期报告草案,公司持股 5%以上股东、实
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总部各部门、各分公司、子公司等应
当履行配合义务,及时、准确、完整地进行回复,并根据要求提供相关资料;
  (二)董事会秘书负责将定期报告草案送达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审核;
  (三)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等相关人员及董事会办公室、财务部等相关
部门应当综合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反馈意见对定期报告草案进行修订,
并在此基础上形成定稿;
  (四)审计委员会召集人负责召集审计委员会会议审议定期报告;
  (五)董事长负责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审议定期报告;
  (六)监事会主席负责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审核董事会批准报出的定期报
告,并以监事会决议的形式提出书面审核意见;
  (七)定期报告披露前,董事会秘书应当将定期报告文稿通报董事、监事和
高级管理人员,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八)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定期报告的披露工作。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积极关注定期报告的编制、审议和披露进展情
况,出现可能影响定期报告按期披露的情形应立即向公司董事会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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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十条 临时报告的编制、审核、通报、披露应当履行下列程序:
  (一)当出现、发生或者即将发生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价格
产生较大影响的情形或者事件时,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总部各部
门、各分公司、子公司的负责人应当立即履行内部报告程序,确保应予披露的重
大信息及时通报给公司董事会秘书;
  (二)涉及应当提交董事会、独立董事专门会议或者审计委员会审议的,董
事会秘书应立即将相关重大信息转呈董事长、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召集人或者审计
委员会召集人,按照《公司章程》以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审议程序;
  (三)董事会办公室应当在本制度第二十九条规定的时点前,及时编制临时
报告草案,并送达董事会秘书审核;
  (四)董事会秘书对临时报告草案审核完成后,应当及时转呈董事长审阅;
  (五)临时报告披露前,董事会秘书应当将临时报告文稿通报董事;
  (六)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临时报告的披露工作。
  董事长应当关注临时报告的编制和披露进展情况,敦促董事会秘书及时完成
重大信息的披露,出现可能影响临时报告披露的情形应立即向董事会报告。
  第四十一条 公司发现已披露的信息有错误、遗漏或误导时,应及时发布更
正公告、补充公告或澄清公告。
  第四十二条 董事会秘书接到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或上海证券交易所的
问询后,应及时通报公司董事长,并与涉及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或相关部门、分公
司、子公司核实后,如实向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或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公司向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或上海证券交易所报送的报告,由董事会办
公室负责编制,董事会秘书负责审核,并转呈董事长审阅。
  第四十三条 公司相关部门草拟内部刊物、内部通讯及对外宣传文件的,其
初稿应提交董事会秘书或董事会办公室审核后方可定稿、发布,避免在宣传性文
件中泄漏公司未经披露的重大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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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七章 信息披露档案的管理
  第四十四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信息披露相关文件、资料的档案管理,董事会
秘书应当指派董事会办公室等专门部门以及证券事务代表等专门人员具体负责
信息披露相关文件、资料的档案管理事务。
  第四十五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时签署的文件、会议记录
及总部各部门和分公司、子公司履行信息披露职责的相关文件、资料等,由董事
会秘书负责存档管理,保存期限不少于 10 年。
  董事会秘书应当指派董事会办公室等专门部门以及证券事务代表等专门人
员具体负责相关文件、资料等的档案管理事务。
  第四十六条 以公司名义对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或上海证券交易所等单
位进行正式行文时,相关文件由董事会秘书负责存档保管,并指派专门部门及专
门人员具体负责档案管理事务。
              第八章 未公开重大信息的保密
  第四十七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其他可以接触未公开重大
信息的工作人员等,对相关未公开重大信息负有保密的义务,应当严格遵守本制
度的有关保密的规定。
  第四十八条 公司董事长、总经理为公司保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副总经理
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为分管业务范围保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各部门、各分公司
和子公司的负责人为各部门、各分公司和子公司保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前述责
任人在信息公开前,应当尽量缩小知情人员范围,防止泄露未公开重大信息。
  第四十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可以接触未公开信息的
工作人员等不得泄漏信息,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并
应当承诺在有关信息公开前不买卖且不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
  第五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其他人员不得以任何形式向任
何单位或个人发布、披露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公司预定披露的信息如出现提前
泄露、市场传闻或证券交易异常的,则应当立即披露预定披露的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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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十一条 公司在进行商务谈判、银行贷款等事项时,因特殊情况确实需
要向对方提供未公开重大信息,公司应要求对方签署保密协议,保证不对外泄漏
有关信息,并承诺在有关信息公告前不买卖该公司证券。一旦出现泄漏、市场传
闻或证券交易异常,公司应及时采取措施、报告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或上海
证券交易所并立即公告。
  第五十二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特
定对象等违反本制度及相关规定,造成公司或投资者合法利益损害的,公司应积
极采取措施维护公司和投资者合法权益。
              第九章 未履行信息披露职责的责任追究
  第五十三条 本制度所称未履行信息披露职责的责任追究,是指由于不履行
或不正确履行职责或由于其他个人原因发生失职、渎职、失误等行为,违反本制
度,造成公司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或其他不良影响的负有直接责任的单位、部
门和人员,公司应当追究其行政责任、经济责任。
  第五十四条 未履行信息披露职责的责任追究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实事求是的原则;
  (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三)惩前毖后、有错必究的原则;
  (四)责任、义务与权利对等的原则;
  (五)责任轻重与主观过错程度相适应的原则;
  (六)教育与惩处相结合的原则。
  第五十五条 公司信息披露出现重大差错或造成其他不良影响的,由董事会
办公室在董事会秘书领导下收集、汇总与追究责任有关的资料,认真调查核实,
并提出相关纪律处分方案,逐级上报公司董事会审议批准后执行。
  被调查人及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总部各部门以及各分支机构、
子公司的负责人以及其他相关人员应当配合调查工作,不得阻挠、推诿或干预调
查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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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十六条 前条所述纪律处分包括下列处分措施:
  (一)经济处罚;
  (二)公司内部通报批评;
  (三)警告、责令改正并作检讨;
  (四)调离原工作岗位、停职、降职、撤职;
  (五)解除劳动合同;
  (六)情节严重涉及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五十七条 未履行信息披露职责的责任追究结果纳入公司对相关部门和人
员的年度绩效考核指标。
  第五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对责任人从重或者加重处罚:
  (一)违法违规的情节恶劣、后果严重、影响较大的,且事故原因确系个人
主观因素所致的;
  (二)打击、报复、陷害举报人或调查人的;
  (三)阻挠、干扰责任追究调查的;
  (四)拒不按照公司董事会的要求纠正错误的;
  (五)拒不执行公司董事会按规定程序作出的处理决定的;
  (六)董事会认为有其他应当从重或者加重处罚的情形的。
  第五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对责任人从轻、减轻或者免于处
罚:
  (一)责任人有效阻止不良后果发生的;
  (二)责任人主动纠正错误,并且挽回全部或者大部分损失的;
  (三)确因意外、不可抗力等非主观因素造成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的;
  (四)董事会认为有其他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于处罚的情形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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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六十条 公司董事会在对责任人作出处理决定前,应当听取责任人的意见,
保障其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公司董事与责任人之间有关联关系的,在董事会对相关处理意见进行表决
时,有关联关系的董事应当回避表决,同时,有关联关系的董事也不得接受其他
董事的委托代为表决。
  第六十一条 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与公司信息披露工作有关的
工作人员违反本制度的,公司应当采取向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上海证券交
易所报告或者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措施,追究其责任。
               第十章 附则
  第六十二条 除非有特别说明,本制度所使用的术语与《公司章程》中该等
术语的含义相同。
  第六十三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与本制度生效后颁布的有关法律、行政法规、
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上海证券交易所自律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冲突的,
以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上海证券交易所自律规则及《公
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六十四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制订,自董事会批准之日起生效,修改时亦同。
  第六十五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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