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0698 证券简称:沈阳化工 公告编号:2024-063
沈阳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
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4年9月2日下午2:30;
(2)网络投票时间为: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
时间为:2024 年 9 月 2 日 9:15—9:25,9:30—11:30 和 13:00—15:00;通过深圳证
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 年 9 月 2 日 9:15—15:00 期间
的任意时间;
(3)召开地点:辽宁省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沈西三东路55号公司办公楼会
议室;
(4)召开方式:现场投票及网络投票相结合;
(5)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6)主持人:董事姜立辉先生;
(7)本次会议的召开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
公司章程的规定。
(1)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118人,代表股份222,116,319股,占公司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27.1034%。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1人,代表股份218,663,539股,占公司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26.6821%。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117人,代表股份3,452,780股,占公
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213%。
(2)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117人,代表股份3,452,780股,占公司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0.4213%。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0人,代表股份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0.0000%。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117人,代表股份3,452,780股,占公司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213%。
(3)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律师出席
了本次会议。
二、议案审议及表决情况
的表决方式。
(1)审议通过《关于董事会提前换届选举暨提名第十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候选人的议案》
本议案采用累积投票的方式,经对非独立董事候选人逐个表决,朱斌先生、
陈蜀康先生、焦崇高先生、胡川先生、邵长伟先生、祝坚先生当选为公司第十届
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占出席会议有 占出席会议中小
出席会议股 中小股东同 是否
序号 议案名称 效表决权股份 股东有效表决权
东同意票数 意票数 当选
总数比例% 股份总数比例%
选举朱斌先生为公司
第十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选举陈蜀康先生为公司
第十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选举焦崇高先生为公司
第十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选举胡川先生为公司
第十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选举邵长伟先生为公司
第十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选举祝坚先生为公司
第十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2)审议通过《关于董事会提前换届选举暨提名第十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
选人的议案》
本议案采用累积投票的方式,经对独立董事候选人逐个表决,杨向宏先生、
吴粒女士、陶胜洋先生当选为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占出席会议有 占出席会议中小
出席会议股 中小股东同 是否
序号 议案名称 效表决权股份 股东有效表决权
东同意票数 意票数 当选
总数比例% 股份总数比例%
选举杨向宏先生为公司
第十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选举吴粒女士为公司
第十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选举陶胜洋先生为公司
第十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3)审议通过《关于监事会提前换届选举暨提名第十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
监事候选人的议案》
本议案采用累积投票的方式,经对非职工代表监事候选人逐个表决,王晓女
士、梁忠奎先生、胡永贺先生当选为公司第十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
占出席会议有 占出席会议中小
出席会议股 中小股东同 是否
序号 议案名称 效表决权股份 股东有效表决权
东同意票数 意票数 当选
总数比例% 股份总数比例%
选举王晓女士为公司
第十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
选举梁忠奎先生为公司
第十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
选举胡永贺先生为公司
第十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
(4)审议通过《关于拟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220,126,719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1043%;
反对 1,839,3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8281%;弃权
权股份总数的 0.0677%。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 1,463,18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的 53.2701%;弃权 150,3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41,400 股),占出席
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3530%。
根据表决结果,该议案获通过。
以 上 议 案 内 容 详 见 公 司 于 2024 年 8 月 16 日 在 巨 潮 资 讯 网
(http://www.cninfo.com.cn)上刊载的公告之相关内容。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
序、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事宜,均符合
《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及
《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时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
沈阳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二四年九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