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567 证券简称:精测电子 公告编号:2024-135
武汉精测电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4 年 9 月 2 日(星期一)15:00;
(2)网络投票时间:2024 年 9 月 2 日(星期一)。
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 2024 年 9 月 2
日的交易时间,即 9:15-9:25,9:30-11:30 和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
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4 年 9 月 2 日 9:15 至 15:00 期间的任意
时间。
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等规定。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于股权登记日的股份总数为273,466,810股,参加本次股
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共196名,代表股份120,498,080股,占公司股
份总数的44.0631%。其中:
( 1) 现 场出 席 本 次股 东 大 会的 股 东 及股 东 授 权代 表 共 4名 , 代 表股 份
表股份25,662,089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9.3840%;
(2)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股份比例低于5%的中小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193
名,代表股份25,662,189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9.3840%;
(3)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见证律师出席、列席了本次股
东大会。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书面记名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审议并通过了
以下议案并形成了决议:
(一)审议《关于变更部分募投项目实施地点和实施方式的议案》
(1)总表决情况:
同意 120,485,58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的 99.9896%;反对
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的 0.0023%。
(2)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25,649,689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的 99.9513%;反
对 9,7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 0.0378%;弃权 2,800 股(其
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的 0.0109%。
《关于变更部分募投项目实施地点和实施方式的议案》获得出席股东大会的
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1/2 以上通过,表决结果为通过。
(二)审议《关于为子公司向银行申请授信额度提供担保的议案》
(1)总表决情况:
同意 119,631,377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的 99.2807%;反对
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的 0.0023%。
(2)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24,795,486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的 96.6226%;反
对 863,903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 3.3664%;弃权 2,800 股(其
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的 0.0109%。
《关于为子公司向银行申请授信额度提供担保的议案》获得出席股东大会的
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表决结果为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指派了律师见证本次股东大会,并为本次股东大会出具
了法律意见书,该法律意见书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
法》、《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召集人具备召集本次股东
大会的资格;出席及列席会议的人员均具备合法资格;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该法律意见书全文刊登于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
四、备查文件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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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