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1010 证券简称:文峰股份 公告编号:临 2024-052
文峰大世界连锁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
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公司不存在首发战略配售股份
? 每股分配比例
A 股每股现金红利 0.039 元(含税)
? 相关日期
股份类别 股权登记日 最后交易日 除权(息)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
A股 2024/9/5 - 2024/9/6 2024/9/6
? 差异化分红送转: 是
一、 通过分配方案的股东大会届次和日期
本次利润分配方案经文峰大世界连锁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
“本公司”)2024 年 7 月 18 日的 202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批准授权董事会制定
实施,并经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
二、 分配方案
截至股权登记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
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7 号——回购股份》等有关
规定,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中已回购股份不参与本次利润分配。
(1)本次差异化分红方案
本次利润分配方案为以实施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登记的总股本扣除公司回购
专户中的股份余额为基数,每股派发现金红利 0.039 元(含税),不送红股,不以
公积金转增股本。公司总股本 1,848,000,000 股,扣除公司目前回购专户的股份余
额 54,235,200 股后,应分配股份数为 1,793,764,800 股,合计派 发现金红利
(2)本次差异化分红除权除息的计算依据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公司将按照以下公式计算除权除息开盘参考
价:
除权(息)参考价格=(前收盘价格-现金红利)÷(1+流通股份变动比例)
根据第七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利润分配方案,本次仅进行现金分
配,不进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及送红股,因此公司流通股不会发生变化,流通股
股份变动比例为 0。
此外,由于公司本次分红为差异化分红,上述现金红利指以实际分派根据总股
本摊薄调整后计算的每股现金红利,计算公式如下:
每股现金红利=(参与分配的股本总数×实际分派的每股现金红利)÷总股本=
(1,793,764,800×0.039)÷1,848,000,000≈0.03786 元/股
综上,本次除权(息)参考价格=(前收盘价格-每股现金红利)÷(1+流通股
份变动比例)=(前收盘价格-0.03786)÷(1+0)=(前收盘价格-0.03786)元/股
三、 相关日期
股份类别 股权登记日 最后交易日 除权(息)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
A股 2024/9/5 - 2024/9/6 2024/9/6
四、 分配实施办法
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红利委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
权登记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办理了指定
交易的股东派发。已办理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
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
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江苏文峰集团有限公司、文峰大世界连锁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第一期员工持
股计划的现金红利由本公司直接发放。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B884312903)持有
的公司股份不参与本次利润分配。
(1)对于持有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自然人股东和证券投资基金,根据《关于
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税〔2012〕85
号)和《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
〔2015〕101 号)的有关规定,个人(包括证券投资基金)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
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持股期限超过 1 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 0.039 元;持股期限在 1 年以内(含 1 年)的,本次
分红派息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本次实际派发的现金红利为每股人民币 0.039 元,
待其转让股票时,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实际应纳税额,由证券
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个人、证券投资基金的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至中国结算
上海分公司,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于次月 5 个工作日内划付公司,公司在收到税
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具体实际税负为:持股期限在 1
个月以内(含 1 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
额,实际税负为 10%;持股期限超过 1 年的,其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
税。
(2)对于持有公司股票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股东,根据《关于中
国居民企业向 QFII 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 2009[47]号)的规定,公司就应派发股息、红利代扣代缴 10%的企业所得
税后,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每股 0.0351 元;如相关股东认为其取得的股息红利收
入需要享受税收协定(安排)待遇的,可按照规定在取得股息、红利后自行向主管
税务机关提出申请。
(3)对于香港联合交易所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通过“沪股通”持有公司
股票的股东,其股息红利将由公司通过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按股票名义持有人账
户以人民币派发。根据《关于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
(财税[2014]81 号)的规定,按照 10%的税率代扣代缴所得税,扣税后每股
通知》
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 0.0351 元。如相关股东认为其取得的股息红利收入需要
享受税收协定(安排)待遇的,可按照规定在取得股息、红利后自行向主管税务机
关提出申请。
(4)对于持有公司股份的其他机构投资者和法人股东,公司不代扣代缴企业
所得税,由纳税人按税法规定自行缴纳所得税,公司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税前每股
人民币 0.039 元。
五、 有关咨询办法
关于本次权益分派如有任何疑问,请按照以下联系方式咨询:
联系部门:南通市青年中路 59 号文峰股份董事会办公室
联系电话:0513-85505666-9609
特此公告。
文峰大世界连锁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