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合肥新汇成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投项目自筹资金的核查意见
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通证券”或“保荐机构”)作为合肥
新汇成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汇成股份”或“公司”)向不特定对象
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保荐机构,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
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
《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
《上海证
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有关规定,对公
司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投项目自筹资金的事项进行了核查,具体情况
如下: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出具的《关于同意合肥新汇成微电子股份有限
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注册的批复》
(证监许可〔2024〕883号),
公司于2024年8月7日向不特定对象发行了11,487,000张可转换公司债券,每张面
值为人民币100.00元,按面值发行,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1,148,700,000.00元,
扣 除 不 含 税 发 行 费 用 人 民 币 6,172,108.48 元 , 实 际 募 集 资 金 净 额 为 人 民 币
(特殊普通合伙)于2024年8月13日对本次发行的募集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验证,
并出具了编号为天健验〔2024〕336号的《验证报告》。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保护投资者权益,公司、公司子公司设立
了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并与保荐机构、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或其有签订募集
资金监管协议权限的上级分行签署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监管协议。
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情况
根据《合肥新汇成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
集说明书》,公司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总额不超过114,870.00万元(含114,870.00万
元),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募集资金净额将用于投入以下项目:
单位:万元
序号 项目 投资总额 本次募集资金拟投入金额
金凸块制造与晶圆测试扩能项目
测试与覆晶封装扩能项目
合计 138,711.04 114,870.00
三、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投项目情况和置换情况
为顺利推进募投项目建设,本次募集资金到位前,公司根据项目进度的实际
情况,利用自筹资金对募投项目进行了先行投入。截至 2024 年 8 月 16 日,公司
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投项目的实际投资金额为人民币 68,632.04 万元,拟置换
金额为人民币 68,632.04 万元,具体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拟用募集资金 自筹资金预先 拟用募集资金置换
序号 项目名称
投资金额 投入金额 金额
造与晶圆测试扩能项目
晶封装扩能项目
合计 85,000.00 68,632.04 68,632.04
注:表格中部分数据折算万元后与各单项数据之和在尾数上存在差异,系四舍五入所致。
综上,公司本次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的自筹资金总额为
项已经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进行了专项核验,并出具了天健审
〔2024〕10233号《关于合肥新汇成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
投项目的鉴证报告》。
四、本次募集资金置换履行的审议程序及相关意见
(一)履行的审议程序
公司已于2024年8月29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和第二届监事会第六
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自筹资金的议案》,
同意公司使用募集资金人民币68,632.04万元置换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
自筹资金。本次募集资金置换时间距募集资金到账日未超过6个月,符合相关法
律法规的要求。本事项无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监事会意见
公司监事会认为:公司本次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自
筹资金,将有利于加快公司运营管理效率,保障募投项目的顺利推进,降低公司
财务成本,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符合公司和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改变或变相
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
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
则》
《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相关
法律法规以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规定。
因此,公司监事会同意公司本次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
目自筹资金的事项。
五、会计师事务所鉴证意见
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鉴证了汇成股份公司管理层编制的《以
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投项目的专项说明》,并出具了编号为天健审〔2024〕10233
号《关于合肥新汇成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投项目的鉴证报
告》。
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认为,汇成股份公司管理层编制的《以
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投项目的专项说明》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
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2022年修订)》
(证监会公告〔2022〕15
号)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2023
年12月修订)》(上证发〔2023〕194号)的规定,如实反映了汇成股份公司以自
筹资金预先投入募投项目的实际情况。
六、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公司本次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投项目自
筹资金的事项已经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审议通过,并由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
普通合伙)出具了鉴证报告,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公司本次使用募集资金置
换预先已投入募投项目自筹资金的事项,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股
东利益的情况,不会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进行,且置换时间距募集资金
到账时间不超过六个月,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
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
《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
《上海证券交易
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相关规定及公司募集资
金管理制度。保荐机构对公司本次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投项目自筹资
金的事项无异议。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合肥新汇成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投项目自筹资金的核查意见》之签字盖章页)
保荐代表人签名:
赵庆辰 何 立
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