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 录
一、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投项目的鉴证报告……………………第 1—2 页
二、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投项目的专项说明……………………第 3—4 页
三、附件 ………………………………………………………………第 5—9 页
(一)本所营业执照复印件 ……………………………………… 第 5 页
(二)本所执业证书复印件 …………………………………………第 6 页
(三)本所从事证券服务业务备案完备证明材料 …………………第 7 页
(四)注册会计师执业证书复印件 …………………………… 第 8-9 页
关于合肥新汇成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投项目的
鉴证报告
天健审〔2024〕10233 号
合肥新汇成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全体股东:
我们鉴证了后附的合肥新汇成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汇成股份公司)
管理层编制的《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投项目的专项说明》。
一、对报告使用者和使用目的的限定
本鉴证报告仅供汇成股份公司为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的自筹
资金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二、管理层的责任
汇成股份公司管理层的责任是提供真实、合法、完整的相关资料,按照《上
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2022 年
修订)》(证监会公告〔2022〕15 号)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
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2023 年 12 月修订)》(上证发〔2023〕194
号)的要求编制《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投项目的专项说明》,并保证其内容真
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三、注册会计师的责任
我们的责任是在实施鉴证工作的基础上对汇成股份公司管理层编制的上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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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明独立地提出鉴证结论。
四、工作概述
我们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的规定执行了鉴证业务。中国注册会计师
执业准则要求我们计划和实施鉴证工作,以对鉴证对象信息是否不存在重大错报
获取合理保证。在鉴证过程中,我们实施了包括核查会计记录等我们认为必要的
程序。我们相信,我们的鉴证工作为发表意见提供了合理的基础。
五、鉴证结论
我们认为,汇成股份公司管理层编制的《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投项目的专
项说明》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
管要求(2022 年修订)》(证监会公告〔2022〕15 号)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科
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2023 年 12 月修订)》(上证
发〔2023〕194 号)的规定,如实反映了汇成股份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投
项目的实际情况。
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中国注册会计师:
中国·杭州 中国注册会计师:
二〇二四年八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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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新汇成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投项目的专项说明
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2022
年修订)》(证监会公告〔2022〕15 号)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
引第 1 号——规范运作(2023 年 12 月修订)》(上证发〔2023〕194 号)的规定,将本公
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投项目的具体情况专项说明如下。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合肥新汇成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
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4〕883 号),本公司由主承销商海
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采用余额包销方式,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 11,487,000
张,每张面值为人民币 100.00 元,按面值发行,共计募集资金 1,148,700,000.00 元,坐
扣承销和保荐费用 3,500,000.00 元(不含税)后的募集资金为 1,145,200,000.00 元,已
由主承销商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于 2024 年 8 月 13 日汇入本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账户。另
减除律师费、审计费、资信评级费和发行手续费等与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直接相关的外部
费用 2,672,108.48 元(不含税)后,公司本次募集资金净额为 1,142,527,891.52 元。上
述募集资金到位情况业经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验证,并由其出具《验证报
告》(天健验〔2024〕336 号)。
二、发行申请文件承诺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情况
本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披露的募集资金项目及募集
资金使用计划如下:
金额单位:人民币万元
募集资金 项目备案
项目名称 总投资额
投资额 或核准文号
驱动芯片晶圆金凸块制 贸局项目备案表》(项目代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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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1
仅为合肥新汇成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投项目的鉴证之目的而提供文
件的复印件,仅用于说明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合法经营未经本所书面同意,
此文件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用途,亦不得向第三方传送或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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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2
仅为合肥新汇成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投项目的鉴证之目的而提供文件
的复印件,仅用于说明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有执业资质未经本所书面同意,
此文件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用途,亦不得向第三方传送或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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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3
从事证券服务业务会计师事务所名单
序号 会计师事务所名称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执业证书编号 备案公告日期
http://www.csrc.gov.cn/pub/newsite/kjb/sjypgjgba/202011/t20201102_385509.html
仅为合肥新汇成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投项目的鉴证之目的而提供文件的复印
件,仅用于说明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从事证券服务业务的备案工作已完备,未经本所
书面同意,此文件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用途,亦不得向第三方传送或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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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4
仅为合肥新汇成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自筹资金预
先投入募投项目的鉴证之目的而提供文件的复印
件,仅用于说明王建甫是中国注册会计师未经本人
书面同意,此文件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用途,亦不得
向第三方传送或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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仅为合肥新汇成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
投入募投项目的鉴证之目的而提供文件的复印件,仅
用于说明易耀冬是中国注册会计师未经本人书面同
意,此文件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用途,亦不得向第三方
传送或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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