昊华科技: 昊华化工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在中化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存款风险处置预案

来源:证券之星 2024-08-31 02:13: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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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昊华化工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在中化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
       存款风险处置预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昊华化工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公司”)与中国中化控股有限责任公司(以下
简称“中国中化”)控股的中化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以
下简称“财务公司”)的关联交易,有效防范、及时控制和
化解公司在财务公司存款的风险,维护资金安全,保障资金
流动性,特制定本预案。
       第二章 应急处置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二条 公司成立存款风险预防处置领导小组(以下简
称“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开展存款风险的防范和处置工
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实施日常存款风险防范及处
置工作。
  第三条 领导小组由公司总经理任组长,为存款风险防
范及处置工作第一责任人,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任常务副
组长,组员包括公司财务部、法律合规部、董事会办公室等
部门负责人。
  第四条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由财务部负责人担任办
公室主任,成员包括财务部、法律合规部、董事会办公室相
关人员。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对财务公司的经营资质、业务
和风险状况进行监控和评估,并视出现的风险状况,启动应
急处置预案。
  第五条 公司风险预防处置领导小组作为风险应急处置
机构,一旦财务公司发生或可能发生风险,应立即启动应急
预案,并按照规定程序开展工作。
  第六条 对存款风险的处置应遵循以下原则办理:
  (一)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存款风险的处置工作由领
导小组统一领导;领导小组对董事会负责,全面负责存款风
险的防范和处置工作。
  (二)各司其职,协调合作。相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
积极筹划、落实各项防范化解风险的措施,相互协调,共同
控制和化解风险。
  (三)信息共享,重在防范。相关部门应加强对风险的
日常监测,督促财务公司及时提供相关信息,关注其经营情
况,并从中国中化及其成员单位或监管部门处及时了解相关
信息,多渠道、全方位了解掌握存情况、财务公司经营情况、
监管动态等信息,建立信息交流共享机制,及时发现、识别
和预警风险因素,做到信息监控到位,风险防范有效。
  (四)定时预警,及时处置。有关部门应加强对风险的
监测,对存款风险做到早发现、早报告,一旦发现问题,及
时向领导小组报告,并采取果断措施,防止风险扩散和蔓延,
将存款风险降到最低。
            第三章 报告与披露
  第七条 公司建立存款风险报告制度,以定期或临时的
形式向董事会报告。
  第八条 公司定期取得并审阅财务公司的包括资产负债
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等在内的财务报告,发生存款业务
期间,取得并审阅财务公司经具有执行证券、期货相关业务
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年报,同时,应委托具有执行证
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每半年对存放在财务
公司的资金风险状况进行评估,评估报告应经公司董事会审
议通过,并在公司半年度报告和年度报告中披露。
  第九条 对于财务公司的资产负债和头寸状况、存款情
况发生异动及已采取、拟采取的措施,相关部门应及时向财
务公司、中国中化或监管机构了解信息,采用临时报告的方
式,及时报告领导小组、董事会。对存款风险,任何单位、
个人不得隐瞒、缓报、谎报或者授意他人隐瞒、缓报、谎报。
  第十条 公司与财务公司的资金往来应当严格按照有关
法律法规对关联交易的要求履行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章 应急处置和程序
  第十一条 公司在财务公司存款期间,财务公司出现下
列规定的任一情形时,领导小组应立即启动处置程序,同时
公司应当及时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
  (一)财务公司的经营业务不符合《企业集团财务公司
管理办法》第 34 条规定的监管指标的要求;
  (二)财务公司出现违反《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管理办法》
中第 21 条、第 22 条或第 23 条规定的情形;
  (三)财务公司发生挤提存款、到期债务不能支付、大
额贷款逾期、重要信息系统严重故障、被抢劫或诈骗、董事
或高级管理人员被有权机关采取强制措施或涉及严重违纪、
刑事案件等重大事项;
  (四)发生可能影响财务公司正常经营的重大机构变
动、股权交易或者经营风险等事项;
  (五)财务公司对单一股东发放贷款余额超过财务公
司注册资本金 50%或者该股东对财务公司的出资额的;
  (六)财务公司已经或者可能出现严重支付危机;
  (七)财务公司的股东及其实际控制人存在涉及财务
公司的违规行为;
  (八)财务公司因违法违规受到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
局(原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下同)等监管部门的
行政处罚;
  (九)财务公司被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责令进行整
顿;
  (十)公司董事会认为其他可能对公司存放资金带来
安全隐患的事项。
  第十二条 处置预案程序启动后,领导小组应敦促财务
公司提供详细情况说明,并多渠道了解情况,必要时可进驻
现场调查分析发生存款风险的原因,掌握风险的动态,同时,
根据风险起因和风险状况,落实风险化解预案规定的各项化
解风险措施和责任,并制定风险处置方案。该方案应当根据
存款风险情况的变化以及实施中发现的问题及时进行修订、
补充。风险处置方案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各部门的职责分工、应采取的措施及应达到的目
标;
  (二)各项化解风险措施的组织实施及持续督导;
  (三)针对出现的风险,领导小组应与财务公司召开联
席会议,要求财务公司采取积极措施,进行风险自救,避免
风险扩散和蔓延;
  (四)公司必要时应要求财务公司视情况暂缓或停止发
放新增贷款,组织回收资金。同时,立即卖出持有的国债或
其他有价证券;对拆放同业的资金不论到期与否,一律收回;
对未到期的贷款寻求机会转让给其他金融机构,及时收回贷
款本息。
  第十三条 公司在与财务公司签订的《金融服务协议》中
明确公司根据风险处置预案享有下列权利:
  (一)要求财务公司说明风险事项的原因以及提出防范、
控制、化解的相应措施;
  (二)对财务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开展风险评估;
  (三)要求财务公司采取暂缓或停止放贷,收回资金,
转让或处置资产等措施;
  (四)中止、终止与财务公司签订的《金融服务协议》。
  第十四条 公司将严格行使财务公司《章程》所赋予的权
利,在财务公司出现支付困难时,根据《章程》的规定,要
求“按照解决支付困难的实际需要,中国中化增加相应资本
金”。
  第十五条 本公司有关部门、单位应根据应急处置方案
规定的职责要求,服从风险应急处置小组的统一指挥。各司
其职,各负其责,认真落实各项化险措施,积极做好风险处
置工作。
            第四章 后续事项处理
  第十六条 突发性存款风险事件平息后,领导小组要加
强对财务公司的监督,要求财务公司增强资金实力,提高抗
风险能力,重新对财务公司存款风险进行评估,调整存款比
例。
  第十七条 领导小组应对突发性存款风险产生的原因、
造成的后果进行认真分析和总结,吸取经验、教训,完善有
关制度和预案,更加有效地做好存款风险的防范和处置工作。
  第十八条 如果影响风险的因素不能消除,公司应采取
行动撤出全部存款。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预案未尽事宜,按照《公司法》《证券法》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管理办
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等有
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本预案由董事会负责解释及修订。
  第二十一条 本预案自公司董事会通过之日起开始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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