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卫通: 中国卫通董事会战略与投资(ESG)委员会工作细则(2024年修订)

来源:证券之星 2024-08-31 02:0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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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卫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战略与投资(ESG)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满足公司战略和投资发展需要,增强公司核
心竞争力,确定公司发展规划,健全投资决策程序,加强决
策科学性,提高重大投资决策的效益和决策的质量,完善公
司治理结构,提升 ESG(环境、社会、治理)管理水平,推动
公司可持续、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上
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4 号——可持续发
展报告(试行)
      》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
                   《中国卫通集
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及《董事会
议事规则》等有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战略与投资(ESG)
委员会(以下简称“战略与投资(ESG)委员会”)
                       ,并结合公
司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战略与投资(ESG)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的专
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重大投资项目
决策以及公司的环境、社会和治理工作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第三条   战略与投资(ESG)委员会是董事会的参谋机
构,应遵守《公司章程》及本细则在董事会授权范围内独立
行使职权,并直接向董事会负责。
  第四条   战略与投资(ESG)委员会负责对公司重大战
略调整及投资策略进行合乎程序、充分而专业化的研讨;负
责对公司重大投资方案进行预审,对重大投资决策进行跟踪。
  第五条 战略与投资(ESG)委员会负责对公司年度 ESG
报告进行审议,研究与公司发展相关的 ESG 重要事项。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六条   战略与投资(ESG)委员会成员由五名董事组
成。
  战略与投资(ESG)委员会委员(以下称“委员”
                        )由董
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以上
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七条   战略与投资(ESG)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名,由
公司董事长担任,负责主持委员会事务。
  第八条   战略与投资(ESG)委员会另设顾问委员,顾问
委员由公司董事会聘请外部相关行业的知名专家组成。
  顾问委员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关心公司的发展并愿为公司发展贡献力量;
  (二)熟悉卫星通信广播运营的政策、法规和市场环境;
  (三)在企业战略、发展规划、重大投资、科研开发、
技术引进、体制改革等方面有一定的经验;
  (四)具有较强的议事能力;
  (五)遵守本委员会各项规定,参加委员会各项会议;
  (六)讲究诚信,严格保守公司机密。
  第九条   战略与投资(ESG)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
一致。委员任期届满,可以连选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
任公司董事职务,则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委员会根据本
细则第六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十条    委员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会议,也未能以书
面形式向委员会提交会议议题的意见报告,视为不能履行职
务,委员会应当建议董事会对该委员予以撤换。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十一条    战略与投资(ESG)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为:
  (一)研究跟踪国家产业政策的变化趋势、国内外市场
发展趋势,对公司中长期发展规划、战略进行研究并向董事
会提出议案;
  (二)对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投融资项目、资本运作
进行研究并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三)及时监控和跟踪由股东会、董事会、董事会战略
与投资(ESG)委员会批准实施的投资项目,并将重大进程或
变化情况及时通报全体董事;
  (四)研究审议公司 ESG 相关重要事项,审议包括但不
限于公司年度 ESG 报告等披露文件并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五)对其他影响公司发展的重大事项进行研究并向董
事会提出建议;
  (六)对以上事项的实施进行评估检查;
  (七)公司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项。
  第十二条    战略与投资(ESG)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
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第四章   议事规则
  第十三条    战略与投资(ESG)委员会召开会议,应于会
议召开前 3 日通知全体委员,会议由主任委员召集和主持。
主任委员不能或者拒绝履行职责时,应指定一名委员代为履
行职责。
  第十四条   战略与投资(ESG)委员会会议应由二分之
一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委员有一票表决权;会
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五条   战略与投资(ESG)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
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临时会议在保障委员充分表达意见的
前提下,可以用视频会议、电话会议等其他通讯方式进行并
作出决议,并由参会委员签字。
  第十六条   战略与投资(ESG)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邀
请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七条   如有必要,战略与投资(ESG)委员会可以聘
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八条   战略与投资(ESG)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
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
                       《公司
章程》及本细则的规定。
  第十九条   战略与投资(ESG)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
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
事会秘书保存,保存期限不低于 10 年。
  第二十条   战略与投资(ESG)委员会会议审议的议案
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一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
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细则如与国家日
后颁布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
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
《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本细则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原《中国卫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战略与投资委员会工
作细则》
   (中国卫通上字[2018]145 号)同时废止。
  第二十四条 本细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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