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再资环: 中再资环舆情管理办法

证券之星 2024-08-31 00:26: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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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再资源环境股份有限公司
               舆情管理办法
    (2024 年 8 月 29 日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提高中再资源环境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公司)应
对各类舆情的能力,建立快速反应和应急处置机制,及时妥善处理
各类舆情对公司股价、商业信誉及正常经营活动造成的影响,切实
保护公司和投资者的利益,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及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和《中再资源环境
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称《公司章程》),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
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舆情包括:
  ㈠报刊、电视、网络等媒体对公司进行的负面报道、不实报道;
  ㈡ 社会上存在的已经或将给公司造成不良影响的传闻或信息;
  ㈢可能或者已经影响社会公众投资者投资取向,造成股价异常
波动的信息;
  ㈣其他涉及公司信息披露且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交易价
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事件信息。
  第三条 公司舆情应对坚持科学应对、突出导向、注重实效的总
体原则,有效引导内部舆论和社会舆论,避免和消除因媒体可能对
公司造成的各种负面影响,切实维护公司的利益和形象。
        第二章 舆情管理的组织体系及其工作职责
  第四条 公司应对各类舆情(尤其是媒体质疑危机时)实行统一
领导、统一组织、快速反应、协同应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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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条 公司成立应对舆情管理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称舆情领导
小组)
  ,由公司董事长任组长,董事会秘书担任副组长,成员由公司
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及各部门、各(分)子公司负责人组成。舆情领
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公司董事会办公室。
 第六条 舆情领导小组是公司应对各类舆情处理工作的领导机构,
统一领导公司应对各类舆情的研判分析和处理工作,就处理应对工
作做出决策和部署,根据需要研究决定公司对外发布信息,主要工
作职责包括:
 ㈠决定启动和终止各类舆情处理工作的相关事宜;
 ㈡评估各类舆情信息对公司可能造成的影响以及波及范围,拟
定处理方案;
 ㈢ 协调和组织各类舆情处理过程中对外宣传报道工作;
 ㈣负责做好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陕西监管局的信息上报
工作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的信息沟通工作;
 ㈤各类舆情处理过程中的其他事项。
 第七条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负责对媒体信息的管理,及时收集、
分析、核实对公司有重大影响的舆情、社情,跟踪公司股票交易价
格变动情况,研判和评估风险,并将各类舆情的信息和处理情况汇
报舆情领导小组,并按要求及时上报监管部门。
 第八条 公司综合管理部负责监控公司官方自媒体信息,包括公
司官方网站、微信公众号等自媒体渠道,及时收集、整理上述官方
自媒体的互动、评论、留言等舆情,并将情况通报董事会办公室,
由董事会办公室根据舆情领导小组的要求做出相应的反应及处理。
 第九条 公司所属分(子)公司设舆情信息联络人,负责监控媒
体发布的与本单位相关的报道信息,若发生舆情事件,第一时间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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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汇总报送至董事会办公室,并协助董事会办公室对相应事件进
行核实。
 第十条 公司各部门、分(子)公司有关人员报告舆情信息应当
做到及时、客观、真实,不得迟报、谎报、瞒报、漏报。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安排专人负责建立舆情信息管理档
案,记录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文章题目、质疑内容、刊载媒体、情况
是否属实、产生的影响、采取的措施、后续进展等相关情况。该档
案应及时更新并整理归档备查。
 第十二条 公司其他部门作为舆情信息采集配合部门,主要应履
行以下职责:
 ㈠ 配合董事会办公室开展舆情信息采集相关工作;
 ㈡及时向董事会办公室通报日常经营、合规审查及审计过程中
发现的舆情情况;
 ㈢其他涉及舆情及管理方面的响应、配合和执行等工作。
   第三章 舆情信息的处理原则、报告流程及处理措施
 第十三条 舆情信息的处理原则:
 ㈠快速反应、迅速行动:公司应保持对舆情信息的敏感度,发
生舆情后应快速反应、迅速行动,及时制定相应的舆情应对方案。
 ㈡协调宣传、真诚沟通:公司在处理舆情过程中,应按照相关
规定,及时协调和组织对外信息披露工作,回应和澄清舆情信息。
同时保持与媒体的真诚沟通,在不违反信息披露规定的情形下,真
诚解答媒体的疑问、消除疑虑,以避免在信息不透明的情况下引发
不必要的猜测和谣传。
 ㈢勇敢面对、主动承担:公司在处理舆情过程中,应坚持主动
承担的态度,及时核查相关信息,积极配合做好相关事宜,维护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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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形象,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
 ㈣系统运作、化险为夷:公司在舆情应对的过程中,应有系统
运作的意识,努力解决问题,化险为夷,转危机为商机,维护公司
形象及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
 第十四条 舆情信息报告流程:
 ㈠公司相关部门、分(子)公司在知悉各类舆情信息后应立即
汇总整理报送董事会办公室,董事会办公室核实信息后第一时间报
告董事会秘书。
 ㈡ 董事会秘书应及时向舆情领导小组或监管部门报告:
 ⒈董事会秘书在知悉相关的情况后,及时向舆情领导小组报告,
第一时间采取处理措施;
 ⒉对于相关内容需要进一步调查核实后才能确定的,必须积极
推进,第一时间作出应急反应;
 ⒊必要时,应立即向监管部门报告。
 第十五条 舆情信息处理措施:
 ㈠各类舆情被主要财经媒体报道、转载,可能或已经对公司股
价造成较大影响时,公司应主动自查,及时与上海证券交易所沟通
并发布澄清公告,同时将舆情自查情况上报陕西证监局,必要时还
可聘请中介机构核查并公告其核查意见。
 ㈡加强与投资者沟通,做好投资者的咨询、来访工作。充分发
挥投资者关系互动平台的作用,保证各类沟通渠道的畅通,及时发
声,向投资者传达公司处理舆情信息的进展和结果等信息。做好疏
导化解工作,使市场充分了解情况,减少误读误判,防止热点扩大。
 ㈣ 按照有关规定做好信息披露工作。
 ㈣加强危机恢复管理,对危机处理结果进行全面评估,并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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恢复管理计划的实施,总结经验,不断提升在危机中的应对能力。
           第四章 责任追究
 第十六条 公司内部有关单位及相关知情人员对前述舆情负有保
密义务,在该类信息依法披露之前,不得私自对外公开或者泄露,
不得利用该类信息进行内幕交易。如有违反保密义务的行为发生,
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有权根据情节轻重对当事人给予批评、警
告、罚款、撤职、开除等处分,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其法律责
任。
 第十七条 公司信息知情人或公司聘请的顾问、中介机构工作人
员应当遵守保密义务,如擅自披露公司信息,致使公司遭受媒体质
疑,损害公司商业信誉,并导致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价格异常波动,
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将根据具体情形保留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权
利。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
规范性文件、公司上市地有关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
办法实施后如与国家和相关部门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部门规章、
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冲突的,均以国
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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