思林杰: 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工作制度(2024年8月)

证券之星 2024-08-31 00:12: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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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州思林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工作制度
              (2024 年 8 月)
  为适应广州思林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战略发展需要,
增强公司核心竞争力,确定公司发展规划,健全投资决策程序,加强决策科学性,
提高重大投资决策的效益和决策的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
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广州
思林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
规,参照《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经公司股东会的相关决议,公司特设立董事会
战略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董事会战略委员会是董事会按照股东会决议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
主要负责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和重大投资决策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二条 战略委员会由 3 名董事组成,其中包括公司的董事长。
  第三条 战略委员会召集人由董事长担任,负责召集和主持战略委员会会议
等工作。
  第四条 战略委员会召集人和委员由董事长、全体董事的 1/3 以上提名,由
公司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战略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可以连选连任。
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为使战略委员会的人
员组成符合本规则的要求,并由委员会根据上述第二至第四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六条 董事会办公室为战略委员会工作提供支持和服务,主要负责战略委
员会日常工作联络和会议组织工作。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七条 战略委员会的职责包括以下方面:
  (一)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规划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二)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投资、融资方案进行研究
并提出建议;
  (三)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资本运作、资产经营项目
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四)对以上事项的实施进行检查,并向董事会报告;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规定的以及董事会授
权的其他事宜。
  第八条 战略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九条 董事会办公室起草有关公司长期发展战略、经营战略的提案,经总
经理批准后,提交战略委员会审议。
  第十条 董事会办公室负责做好战略委员会有关重大投资决策的前期准备工
作,将有关方面的资料(如有)提供战略委员会进行评审和决策:
  (一)由公司有关部门或控股(参股)企业的负责人上报重大投资融资、资
本运作、资产经营项目的意向、初步可行性报告以及合作方的基本情况等资料;
  (二)公司有关部门或者控股(参股)企业对外进行协议、合同、章程及可
行性报告等洽谈资料;
  (三)由董事会办公室和总经理进行评审,并向战略委员会提交正式提案。
  第十一条 董事会办公室可以向战略委员会提议召开会议,进行审议。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二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由战略委员会委员根据需要提议召开。会议召开
前 3 天通知全体委员,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 1
名委员主持。在紧急情况下或经全体委员一致同意,可以豁免前述通知期。
  第十三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应由 2/3 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委员
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四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战略委员会会
议可以采取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
  第十五条 战略委员会可要求公司有关部门负责人列席会议;战略委员会认
为必要时,可以邀请公司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六条 如有必要,战略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
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七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
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工作制度的规定。
  第十八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并妥善保存。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
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通过的审议意见须以书面形式提交公司董事会,有关人员
不得擅自泄露相关信息;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十年。
  第十九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
会。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公司披露年度报告的同时,应当在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战略委员会年度履职
情况,主要包括其履行职责的情况和审计委员会会议的召开情况。
  战略委员会履职过程中发现的重大问题触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
市规则》规定的信息披露标准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该等事项及其整改情况。
  第二十条 战略委员会就其职责范围内事项向公司董事会提出审议意见,董
事会未采纳的,公司应当披露该事项并充分说明理由。
  公司须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披露战略委员会就公司重大事项出具的专
项意见。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工作制度所称“以上”、“内”,含本数;“过”、“低于”、“多
于”,不含本数。
  第二十二条 本工作制度应与《公司法》
                   《证券法》等法律、法规、规章、规
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原则相一致,若有相悖或未尽事宜者,按相关法律、法
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执行。
 第二十三条 本工作制度由董事会通过后生效,修改时亦同。
 第二十四条 本工作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广州思林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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