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5588 证券简称:冠石科技 公告编号:2024-055
南京冠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回购注销原因:鉴于南京冠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备激励对象资格,其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 18,000 股限制性股票应由公司回
购注销,占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已授予限制性股票总数的 3.53%,占回
购注销前公司股本总额 0.02%。
? 本次注销股份的有关情况:
回购股份数量(股) 注销股份数量(股) 注销日期
一、本次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的决策与信息披露
会第十三次会议,分别审议通过《关于回购注销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
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同意公司回购注销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
简称“本次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律师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详见公司于
性股票的公告》等相关文件。
债权人程序,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4 年 6 月 29 日披露的《关于回购注销部分
限制性股票减资暨通知债权人的公告》,至今公示期均已满 45 天,公示期间未
出现债权人申报债权并要求本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担保的情况。
二、公司本次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相关情况
《南京冠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草案)规定:
“激励对象因辞职、公司裁员、劳动合同到期而离职的,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
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以授予价格回购注销。激励对象离职前应当
缴纳完毕限制性股票已解除限售部分的个人所得税。”
鉴于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中 1 人因离职已不具备激励对象资格,其已
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 18,000 股限制性股票应由公司回购注销,占 2023 年限制
性股票激励计划已授予限制性股票总数的 3.53%,占回购注销前公司股本总额
根据公司《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规定,激励对象获授
的限制性股票完成股份登记后,若公司发生派发股票红利、股份拆细或缩股、配
股、派息等事宜,公司应对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回购价格进行相应的调
整。调整方法如下:
P=P0-V 其中:P0 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V 为每股的派息额;P 为调整后的
授予价格。经派息调整后,P 仍须大于 1。
鉴于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完成股份登记后,公司实施了 2023 年年度
权益分派,以公司总股本 73,596,361 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股派 0.072 元人民
币现金(含税),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已完成 2023 年年度权益分派事宜。
综上,因公司在权益分派时已将分红下发至激励对象,因此,公司对本次限
制性股票回购价格进行相应调整,根据本次激励计划的规定及公司 2023 年第一
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本次激励计划回购价格由 22.67 元/股调整为 22.60 元/
股,资金来源为公司自有资金,回购价款为 406,800.00 元。
公司已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
上海分公司”)开设了回购专用证券账户(账户号码:B886481481),并向中
国结算上海分公司递交了本次回购注销相关申请,预计上述限制性股票将于
三、本次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前后公司股权结构的变动情况
公司本次拟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 18,000 股,回购注销完成后,公司股
份总数将由 73,596,361 股减少至 73,578,361 股。
单位:股,%
本次变动前 本次变动后
股份性质 本次变动
股份数量 比例 股份数量 比例
一、有限售条件股份 50,496,800 68.61 -18,000.00 50,478,800 68.61
二、无限售条件股份 23,099,561 31.39 - 23,099,561 31.39
三、股份总数 73,596,361 100.00 -18,000.00 73,578,361 100.00
注:1、限售条件流通股包括高管锁定股、首发后限售股、股权激励限售股 2、变动后
具体股份数量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出具的数据为准;3、本次回购
注销完成后,不会导致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公司股权分布仍具备上市条件。
四、说明及承诺
公司董事会说明:本次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事项涉及的决策程序、信息披露
符合法律法规、《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的规定和公司本次股权激励计划
的安排,不存在损害激励对象合法权益及债权人利益的情形。
公司承诺:已核实并保证本次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涉及的对象、股份数量、
注销日期等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已充分告知相关激励对象本次回购注销事宜,
且相关激励对象未就回购注销事宜表示异议。如因本次回购注销与有关激励对象
产生纠纷,公司将自行承担由此产生的相关法律责任。
五、法律意见书的结论性意见
北京市金杜(南京)律师事务所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已
就本次回购注销履行了现阶段必要的决策程序,符合《管理办法》《公司章程》
和公司《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本次回购注销的原因、数量、价格符
合《管理办法》《公司章程》和公司《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公司尚
需就本次回购注销履行必要的信息披露义务并按照《公司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
办理减少注册资本和股份注销登记等手续。
特此公告。
南京冠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