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德和衡律师事务所
关于青岛伟隆阀门股份有限公司
预留部分第二个解锁期解除限售的
法律意见书
德和衡证律意见(2024)第 492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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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el:010-85407666 邮编:100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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释义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除非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具有如下含义:
简称 全称
伟隆股份、公司 指 青岛伟隆阀门股份有限公司
《青岛伟隆阀门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
《激励计划(草案)
》 指
案)》
本次激励计划/本次限制性股票 指 青岛伟隆阀门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中国证监会 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公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证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管理办法》 指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公司章程》 指 《青岛伟隆阀门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本所 指 北京德和衡律师事务所
元 指 人民币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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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德和衡律师事务所
关于青岛伟隆阀门股份有限公司
预留部分第二个解锁期解除限售的
法律意见书
德和衡证律意见(2024)第 492 号
致:青岛伟隆阀门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本所与青岛伟隆阀门股份有限公司签订的《专项法律服务协议》,本所指派律师为青
岛伟隆阀门股份有限公司实施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提供专项法律服务。本所依据《公
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
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按照律师行
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开展核查工作
并出具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特作如下声明:
有关规定,并基于本所律师对有关事实的了解及对法律法规的理解出具。
面资料、副本资料或口头证言,一切足以影响本法律意见书的事实和文件已向本所披露,并
无任何隐瞒、虚假或误导之处,进而保证资料上的签字和/或印章均是真实的,有关副本资料
或复印件与正本或原件相一致。
判断,并据此发表法律意见;对本所律师法律尽职调查工作至关重要又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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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的事实,本所律师依赖有关政府主管部门、伟隆股份或者其他有关机构出具的证明文件作
出判断。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部分第二个解锁期解除限售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
意见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
表意见,并不对会计、财务等专业事项发表意见。本所律师在本法律意见书中对有关中介机
构出具的报告、文件中某些数据和结论的引述,并不意味着本所对这些数据、结论的真实性
和准确性作出任何明示或默示的保证。
用,不得用作其他任何目的。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伟隆股份本次预留部分解除限售
所必备的法律文件,随同其他材料一同公告,并愿意依法对发表的法律意见承担相应的法律
责任。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法律意见书如下:
一、本次限制性股票预留部分解除限售的批准与授权
根据公司于 2021 年 10 月 14 日召开的 2021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关于提
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关事项的议案》,公司股
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对激励对象的解除限售资格和解除限售条件进行审查确认,按照限制性股
票激励计划的规定,为符合条件的激励对象办理解除限售的全部事宜等。授权期限与本次股
权激励计划有效期一致。
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部分第二个解锁期解锁条件成就的
议案》,认为: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部分第二个解锁期解锁条件已经成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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并同意公司按照《激励计划》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为 23 名激励对象所持共计 19.3457 万
股限制性股票安排解除限售。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本次激励计划预留部分第二个解锁
期解除限售已履行必要的批准和授权程序,符合《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激励计划
(草案)》的有关规定。
二、本次解除限售条件的满足情况
(一)本次解除限售涉及的限售期
根据《激励计划(草案)》的规定、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决议及《关于 2021 年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完成的公告》,本次股权激励计划预留部分
第二个解除限售期为自授予完成登记之日起 24 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
根据《激励计划(草案)》及《考核管理办法》规定的考核指标及激励对象的考核指标完
成情况,除 1 名激励对象因离职不再满足解除限售条件外,其余 23 名激励对象可申请解除当
期 100%限售股份。因此,自 2024 年 9 月 24 日起,除 1 名激励对象因离职不再满足解除限售
条件外,其余 23 名激励对象可申请解除当期 100%限售股份。
(二)参与本次解除限售的激励对象具备申请解除限售的主体资格
根据公司的说明以及相关会议文件,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参与本次解除限售的激励对象
不存在下述情况的人员:
(1)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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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1)公司层面业绩考核目标的实现
根据《激励计划(草案)》《考核管理办法》,本次激励计划预留部分第二个解除限售期公
司业绩考核目标为以 2020 年营业收入为基数,2023 年营业收入增长率不低于 20%;同时以
其中按照营业收入(S1)占比 40%、净利润(S2)占比 60%的比例加权计算作为考核指
标 S,即 S=S1+S2。
营业收入考核指标 S1=当年实现值/考核指标值*40%,(注:S1 最大值等于 0.4)净利润
考核指标 S2=当年实现值/考核指标值*60%,(注:S2 最大值等于 0.6)。公司层面按照当年
实现的考核指标 S 值确定解除限售比例,确定标准如下:
根据和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和信审字(2024)第 000268 号审计报告,
以 2020 年营业收入为基数,2023 年营业收入增长率为 65.48%;同时以 2020 年净利润为基数,
(2)激励对象个人层面绩效考核目标的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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激励对象个人层面的考核根据公司绩效考核相关制度组织实施。根据年度业绩考核结果
X 值确定解除限售比例,确定标准如下:
除 1 名激励对象离职已不具备激励资格;其余 23 名激励对象 2023 年度业绩考核结果均
为优秀,均满足本次全比例解锁条件。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参与本次解除限售的激励对象具备申请解除限售的主体资格。
(三)公司不存在不得实施股权激励的情况
经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不存在《管理办法》及《激励计划(草案)
》
规定的下述不得实施股权激励的任一情形:
报告;
审计报告;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参与本次解除限售的激励对象
具备申请解除限售的主体资格;公司不存在不得实施股权激励的情况;本次解除限售涉及的
解除限售条件已经成就,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以及《激励计划(草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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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规定。
三、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限制性股票回购数量和价格调整及本次激励计划预留部
分第二个解锁期解除限售已履行必要的批准和授权程序,符合《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
及《激励计划(草案)》的有关规定。本次激励计划预留部分第二个解锁期解锁条件已经成就,
符合《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激励计划(草案)》的有关规定。
本法律意见正本一式肆份,由本所经办律师签字并加盖本所公章后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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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北京德和衡律师事务所关于青岛伟隆阀门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
票激励计划预留部分第二个解锁期解除限售的法律意见书》的签署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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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人: 刘克江_______________ 经办律师:张明波______________
马龙飞______________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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