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蛋生物: 基蛋生物:信息披露管理办法(2024年8月修订)

来源:证券之星 2024-08-30 20:3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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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蛋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基蛋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2024 年 8 月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基蛋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公司”)的信息披露行
为,提高信息披露管理水平和信息披露质量,促使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及相关工作,
维护公司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
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
简称“《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基蛋生物科技股份有
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公司应当按照上述的相关规定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保证信
息披露管理办法内容的完整性与实施的有效性,以此提高公司信息披露的及时
性、公平性、真实性、准确性及完整性。
  第三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建立,董事会应当保证制度的有效实施,
确保公司相关信息披露的及时性和公平性,以及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
整。
       第二章 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制定、实施与监督
  第四条 董事会办公室为本公司信息披露的常设机构,即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部门,负责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制定和修改,并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并披露。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规范与公司有关的信
息发布行为。
  第五条 信息披露管理办法适用于如下人员和机构:
  (一)公司董事会秘书和董事会办公室;
  (二)公司董事和董事会;
  (三)公司监事和监事会;
  (四)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五)公司总部各部门以及各分公司、子公司的负责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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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公司控股股东和持股 5%以上的大股东;
  (七)其他负有信息披露职责的公司人员和部门。
  第六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实施,公司董事长为实施信息披露管理办
法的第一责任人,董事会秘书负责具体协调。
  第七条    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由公司独立董事和监事会负责监督。独立董事和
监事会应当对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实施情况进行检查,对发现的重大缺陷及时督
促公司董事会进行改正,并根据需要要求董事会对制度予以修订。董事会不予更
正的,监事会可以向交易所报告。经交易所形式审核后,发布监事会公告。
            第三章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的内容
  第八条    本制度所指的“信息”是指所有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价
格可能产生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以及有关法律、法规、《上市公司信息披
露管理办法》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其他应披露的事件和交
易事项;本制度中的“披露”是指在规定的时间内、在指定的媒体上、以规定的
方式向社会公众公布前述的信息,并送达证券监管部门和上海证券交易所。
  第九条    公司信息披露遵循自愿性信息披露原则,在不涉及敏感财务信息、
商业秘密的基础上,公司应主动、及时地披露对股东和其他利益相关者决策产生
较大影响的信息,包括公司发展战略、经营理念、公司与利益相关者的关系等方
面。
      第一节      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和上市公告书等
  第十条    公司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上市公告书、收购报告书的披露应
符合境内外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对于该等报告内容、格式及编制规则的
要求。
                  第二节   定期报告
  第十一条    公司应当披露的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季度报告。
凡是对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均应当披露。
  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
务所审计。
  第十二条    年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 4 个月内,中期报告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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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2 个月内,季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
第 3 个月、第 9 个月结束后的 1 个月内编制完成并披露。第一季度报告的披露时
间不得早于上一年度年度报告的披露时间。
  公司预计不能在规定期限内披露定期报告的,应当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
告,并公告不能按期披露的原因、解决方案以及延期披露的最后期限。
  第十三条   公司定期报告的格式及编制规则按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
所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定期报告内容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未经董事会审议通过
的定期报告不得披露。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说明董事会的
编制和审议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报告的内容是否
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公司的实际情况。
  监事会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监事应
当签署书面确认意见。监事会对定期报告出具的书面审核意见,应当说明董事会
的编制和审议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报告的内容是
否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上市公司的实际情况。
  董事、监事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
应当在董事会或者监事会审议、审核定期报告时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
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书面确认意见中发表意见并陈述理由,公司应当披露。
公司不予披露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可以直接申请披露。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按照前款规定发表意见,应当遵循审慎原则,其
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的责任不仅因发表意见而当然免除。
  第十五条   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发生大幅变动的,应当及时进行业
绩预告。
  定期报告披露前出现业绩泄露,或者出现业绩传闻且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
交易出现异常波动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本报告期相关财务数据。
  业绩快报、业绩预告的披露要求按照《股票上市规则》及中国证监会、上海
证券交易所的其他相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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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六条   定期报告中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非标准审计报告的,公司董事会
应当针对该审计意见涉及事项作出专项说明。
                第三节   临时报告
  第十七条   临时报告是指公司按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制度发布
的除定期报告以外的公告,包括但不限于重大事件、董事会决议、监事会决议、
股东会决议、应当披露的交易(包括但不限于《股票上市规则》中规定的应当披
露的重大交易、日常交易、关联交易)、应当披露的重大事项(包括但不限于《股
票上市规则》中规定的应当披露其他重大事项)等。
  第十八条   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
大事件,投资者尚未得知时,公司应当立即披露,说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状态
和可能产生的影响。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包括:
  (一)《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二款规定的重大事件;
  (二)公司发生大额赔偿责任;
  (三)公司计提大额资产减值准备;
  (四)公司出现股东权益为负值;
  (五)公司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者进入破产程序,公司对相应债权未
提取足额坏账准备;
  (六)新公布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行业政策可能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
  (七)公司开展股权激励、回购股份、重大资产重组、资产分拆上市或者挂
牌;
  (八)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 5%以上
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等,或者
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九)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或者冻结;主要银行账户被冻结;
  (十)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
  (十一)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十二)获得对当期损益产生重大影响的额外收益,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
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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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三)聘任或者解聘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四)会计政策、会计估计重大自主变更;
  (十五)因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未按规定披露或者虚假记载,被有
关机关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
  (十六)公司或者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受
到刑事处罚,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
罚,或者受到其他有权机关重大行政处罚;
  (十七)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严
重违纪违法或者职务犯罪被纪检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十八)除董事长或者总经理外的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因身
体、工作安排等原因无法正常履行职责达到或者预计达到三个月以上,或者因涉
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十九)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公司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对重大事件的发生、进展产生较大影响的,
应当及时将其知悉的有关情况书面告知公司,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十九条    公司变更公司名称、股票简称、公司章程、注册资本、注册地址、
主要办公地址和联系电话等,应当及时披露。
  第二十条    公司应当在最先发生的以下任一时点,及时履行重大事件的信息
披露义务:
  (一)董事会或者监事会就该重大事件形成决议时;
  (二)有关各方就该重大事件签署意向书或者协议时;
  (三)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知悉该重大事件发生并报告时。
  在前款规定的时点之前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相关事项的
现状、可能影响事件进展的风险因素:
  (一)该重大事件难以保密;
  (二)该重大事件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三)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出现异常交易情况。
  第二十一条    公司披露重大事件后,已披露的重大事件出现可能对公司证券
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进展或者变化的,应当及时披露进展或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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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化情况、可能产生的影响。
  第二十二条   公司控股子公司发生本办法规定的重大事件,可能对公司证券
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参股公司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
事件的,公司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十三条   涉及公司的收购、合并、分立、发行股份、回购股份等行为导
致公司股本总额、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发生重大变化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依
法履行报告、公告义务,披露权益变动情况。
  第二十四条   公司应当关注本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异常交易情况及媒
体关于本公司的报道。
  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发生异常交易或者在媒体中出现的消息可能对公司证券
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产生重大影响时,公司应当及时向相关各方了解真实情况,
必要时应当以书面方式问询。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应当及时、准确地告知公司是否
存在拟发生的股权转让、资产重组或者其他重大事件,并配合公司做好信息披露
工作。
  第二十五条   当市场出现有关公司的传闻时,公司董事会应当针对传闻内容
是否属实、结论能否成立、传闻的影响、相关责任人等事项进行认真调查、核实,
调查、核实传闻时应当尽量采取书面函询或者委托律师核查等方式进行。
  公司董事会调查、核实的对象应当为与传闻有重大关系的机构或者个人,例
如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行业协会、主管部门、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公司相关部门、参股公司、合作方、媒体、研究机构等。
  第二十六条   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被中国证监会或者证券交易所认
定为异常交易的,公司应当及时了解造成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异常波动的影响
因素,并及时披露。
          第四章   信息的传递、审核、披露流程
  第二十七条   公司定期报告的编制、审议和披露程序:
  (一)公司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编制
定期报告草案,提请董事会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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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董事会秘书负责送达董事审阅;
  (三)董事长负责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审议定期报告;
  (四)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说明董
事会的编制和审议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报告的内
容是否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公司的实际情况;
  (五)监事会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
监事应当签署书面确认意见。监事会对定期报告出具的书面审核意见,应当说明
董事会的编制和审议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报告的
内容是否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公司的实际情况;
  (六)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定期报告的披露工作。
  第二十八条   董事、监事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
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董事会或者监事会审议、审核定期报告时投反对票或者弃
权票。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
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书面确认意见中发表意见并陈述理由,公司应当披露。
公司不予披露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可以直接申请披露。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按照前款规定发表意见,应当遵循审慎原则,其
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的责任不仅因发表意见而当然免除。
  定期报告内容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未经董事会审议通过的定期报告
不得披露。
  第二十九条   公司重大事件的报告、传递、审核、披露程序:
  (一)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知悉重大事件发生时,应当立即报告董事
长或总经理,同时告知董事会秘书;公司总部各部门及各子公司、分公司负责人
应及时向董事会秘书报告与本单位相关的未公开重大信息;
  (二)董事会秘书应当判断该事宜是否涉及信息披露,对于该事项是否涉及
信息披露有疑问时,应当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咨询;
  (三)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董事会办公室编制涉及披露事项的临时报告;
  (四)临时报告经董事长(或其指定授权人)批准后,由董事会秘书或证券
事务代表报上海证券交易所审核并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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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条    公司对外发布信息的申请、审核、发布流程:
  (一)除监事会公告外,公司披露的信息应当以董事会公告的形式发布。董
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非经董事会书面授权,不得擅自对外发布公司未披露的
信息。
  (二)公司对外发布信息时,董事会秘书按照《股票上市规则》的相关规定
提交披露信息的有关内容;
  (三)公司对外发布的信息经上海证券交易所审核通过后,由董事会秘书通
过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发布信息,并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报纸和公司网站上披
露。
  第三十一条    公司与投资者、证券服务机构、媒体等的信息沟通与制度:
  (一)通过信息披露加强公司与投资者、证券服务机构、媒体等的信息沟通,
促进其对公司的了解与认同;
  (二)公司应通过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接受投资者调研、组织
投资者参观公司等多种形式就公司的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及其他事件与广大投资
者进行沟通的,但不得提供内幕信息。
  第三十二条    公司财务部门及其他职能部门负有信息披露事务的配合义务,
以确保公司定期报告以及有关重大资产重组等临时报告能够及时披露。
  第三十三条   公司职能部门以及各分公司、子公司的负责人是本部门及公司
的信息报告第一责任人,同时各部门以及各分公司、子公司应当指定专人作为指
定联络人,负责向董事会秘书报告信息。
  第三十四条    董事会秘书、董事和董事会、监事和监事会、高级管理人员、
公司职能部门以及各分公司、子公司的负责人在公司信息披露中的工作职责为:
  (一)董事会秘书负责协调实施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董事会办公室具体承担
管理公司信息披露工作;
  (二)公司董事和董事会应勤勉尽责、确保公司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
完整;
  (三)监事和监事会除应确保有关监事会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外,
应负责对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履行信息披露相关职责的行为进行监督;
  (四)公司董事和董事会、监事和监事会以及高级管理人员有责任保证董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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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秘书及董事会办公室及时知悉公司组织与运作的重大信息、对股东和其他利益
相关者决策产生实质性或较大影响的信息以及其他应当披露的信息;
  (五)公司职能部门以及各分公司、子公司的负责人应当督促本部门或公司
严格执行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和报告制度,确保本部门或公司发生的应予披露的重
大信息及时通报给董事会秘书;
  (六)上述各类人员对公司未公开信息负有保密责任,不得以任何方式向任
何单位或个人泄露尚未公开披露的信息。
  第三十五条   董事应当了解并持续关注公司生产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和公司
已经发生的或者可能发生的重大事件及其影响,主动调查、获取决策所需要的资
料。
  第三十六条   监事应当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信息披露职责的行为
进行监督;关注公司信息披露情况,发现信息披露存在违法违规问题的,应当进
行调查并提出处理建议。
  第三十七条   监事会对定期报告出具的书面审核意见,应当说明编制和审核
的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报告的内容是否能够真实、
准确、完整地反映公司的实际情况。
  第三十八条   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报告有关公司经营或者财务
方面出现的重大事件、已披露的事件的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及其他相关信息。
  第三十九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公司信息披露事务,汇集公司应予
披露的信息并报告董事会,持续关注媒体对公司的报道并主动求证报道的真实情
况。董事会秘书有权参加股东会会议、董事会会议、监事会会议和高级管理人员
相关会议,有权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情况,查阅涉及信息披露事宜的所有文件。
董事会秘书需了解重大事件的情况和进展时,相关部门(包括公司控股子公司、
参股公司)及人员应当予以积极配合和协助,及时、准确、完整地进行回复,并
根据要求提供相关资料。
  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公司信息对外公布等相关事宜。董事和董事会、监事和
监事会、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配合董事会秘书信息披露相关工作,并为董事会秘书
和董事会办公室履行职责提供工作便利,财务负责人应当配合董事会秘书在财务
信息披露方面的相关工作,董事会、监事会和管理层应确保董事会秘书和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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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公室能够及时获悉公司重大信息。公司财务部门、对外投资部门等应当对董事
会办公室履行配合义务。董事会应当定期对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实施情况进
行自查,发现问题的,应当及时改正。
  第四十条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以下事件时,应当主动告知公司董
事会,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一)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
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
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二)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 5%以上
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等,或者
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三)拟对公司进行重大资产或者业务重组;
  (四)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应当披露的信息依法披露前,相关信息已在媒体上传播或者公司证券及其衍
生品种出现交易异常情况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准确地向公司作出
书面报告,并配合公司及时、准确地公告。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滥用其股东权利、支配地位,不得要求公司向
其提供内幕信息。
  第四十一条   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时,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和发行
对象应当及时向公司提供相关信息,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十二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 5%以上的股东及其一致
行动人、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向公司董事会报送公司关联人名单及关联关系的说
明。公司应当履行关联交易的审议程序,并严格执行关联交易回避表决制度。交
易各方不得通过隐瞒关联关系或者采取其他手段,规避公司的关联交易审议程序
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十三条    通过接受委托或者信托等方式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
者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将委托人情况告知公司,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十四条    公司应当向聘用的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提供与执业相关的
所有资料,并确保资料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拒绝、隐匿、谎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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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十五条    公司解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后及时通知会计
师事务所,公司股东会就解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表决时,应当允许会计师事务所
陈述意见。股东会作出解聘、更换会计师事务所决议的,公司应当在披露时说明
更换的具体原因和会计师事务所的陈述意见。
     第五章   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的内部控制及监督机制
  第四十六条    公司应当根据国家财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建立并执行财务管理
和会计核算的内部控制。
  第四十七条    公司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 4 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和
上海证券交易所报送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
起 2 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江苏证监局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报送半年度财务会计报
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第 3 个月、第 9 个月结束后的 1 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江
苏证监局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报送季度财务会计报告。上述财务会计报告按照有关
法律、行政法规及部门规章的规定进行编制。
  第四十八条    公司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
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第四十九条 定期报告中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非标准审计报告的,公司董事
会应当针对该审计意见涉及事项作出专项说明。
               第六章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
  第五十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信息被依法认定为国家秘
密,按照本制度披露或者履行相关义务可能导致其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危害国家安
全的,可以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豁免披露。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信息属于商业秘密、商业敏感信息,按
照本制度披露或者履行相关义务可能引致不当竞争、损害公司及投资者利益或者
误导投资者的,可以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暂缓或者豁免披露该信息。
  第五十一条    公司按照本制度第四十九条规定暂缓、豁免披露其信息的,应
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相关信息未泄漏;
  (二)有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已书面承诺保密;
  (三)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未发生异常波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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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暂缓、豁免披露的原因已经消除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相关信息,并说明未
及时披露的原因、公司就暂缓或者豁免披露已履行的决策程序和已采取的保密措
施等情况。
  第五十二条   公司须审慎确定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并采取有效措施防
止暂缓或豁免披露的信息泄露。
  第五十三条   公司相关业务部门和子公司申请特定信息暂缓、豁免披露的,
应及时提交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公司董事会秘书对相关信息是否符合暂缓或豁免
披露条件进行审核。
  如特定信息符合暂缓或豁免披露条件并决定作暂缓、豁免披露处理的,应由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登记,并经公司董事长签字确认后,交由董事会办公室妥善
归档保管。
               第七章   未公开信息的保密措施
  第五十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知情人员对未公开信息
负有保密义务。
  第五十五条 在信息依法披露前,公司应当将该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
围内,任何知情人不得泄露该信息,不得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或者配合他人
操纵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价格。重大信息应当指定专人报送和保管。
        第八章     信息披露相关文件、资料的档案管理
  第五十六条   公司对外披露的信息文件的档案管理工作由董事会秘书负责,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负责具体的档案管理事务。
  第五十七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信息披露职责的记录由董事会
秘书负责保管。
  第五十八条   公司向中国证监会、中国证监会江苏监管局、上海证券交易所
或者其他有关政府部门报送的报告、请示等文件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保管。
                     第九章   责任追究
  第五十九条   对违反信息披露管理各项制度或对公司信息披露违规行为负
有直接责任的部门和人员,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时,公司应当对有关责任
人给予批评、警告,直至解除其职务的处分,并且可以向其提出适当的赔偿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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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等证券监管部门另有处分的可以合并处罚。
  第六十条    信息披露过程中涉嫌违法的,将按照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的规
定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
                第十章   附    则
  第六十一条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培训工作由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董
事会秘书应当定期组织董事会办公室对公司董事、监事、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公
司本部各部门以及各分公司、子公司的负责人以及其他负有信息披露职责的公司
人员和部门开展信息披露制度方面的相关培训。
  第六十二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遵照现行《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
理办法》和《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六十三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六十四条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批准后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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