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家港广大特材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与投资者之间的联系,确保张家港广大特材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公司”)公司信息披露的及时、准确、完整、充分,根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
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张家港广大特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
下简称《公司章程》)、《张家港广大特材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及
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重大信息内部通报制度是指当出现、发生或即将发生可能对公
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情形或事件时,按照本制度规定
负有报告义务的有关人员和公司,应及时将相关信息向公司董事长、副董事长、
经理层和董事会秘书报告的制度。
第三条 公司各部门负责人、公司下属分公司(涉及分公司事项待公司设立
分公司后适用,下同)或分支机构的负责人、公司控股子公司负责人负有向公司
董事长、副董事长、经理层和董事会秘书报告其职权范围内所知悉的重大信息的
义务。
公司下属分公司、控股子公司负责人可以指定熟悉相关业务和法规的人员为
证券事务信息负责人,并报备公司董事会秘书处。
公司的控股股东和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在出现本制度规定的情形时
应及时将有关信息向公司董事长、副董事长、经理层和董事会秘书报告。
第四条 公司负有报告义务的有关人员应根据其任职单位的实际情况,制定
相应的内部信息上报系统,以保证其能及时的了解和掌握有关信息。
第五条 公司董事、监事、经理人员、董事会秘书、公司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及因工作关系了解到公司应披露的信息的人员,在该等信息尚未公开披露之前,
负有保密义务。
第六条 公司可以在其他媒体上刊登披露的信息,但时间不得早于指定的报
纸和网站。在经过审核后,公司可以在公开披露的网站上披露经常性的相关信
息,公司应该指定专人负责此项事务。
第七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应根据公司实际情况,定期对公司负有重大信息报
告义务的有关人员进行有关公司治理及信息披露等方面的沟通和培训,以保证公
司内部重大信息报告的及时和准确。
第二章 重大信息的范围
第八条 公司、公司下属分公司或分支机构、公司控股子公司、发生或即将
发生以下情形时,相关负有报告义务的人员应将有关信息向公司董事长、副董事
长、经理层和董事会秘书予以报告:
(一)日常交易事项
所谓日常交易事项,是指:
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购买或者出售行为,但资产置换中涉及到的此类资
产购买或者出售行为,仍包括在内);
当各相关单位发生的上述交易达到下列标准之一时应及时报告:
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1%以上;
上;
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1%以上,且超过 1000 万元;
过 100 万元;
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以上,且超过 100 万元。
上述指标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二)关联交易(是指公司或控股子公司与公司关联人之间发生的转移资源
或者义务的事项):
上述关联交易是指与关联自然人之间标的在 30 万元以上,以及与关联法人
之间标的在 300 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或市值 0.1%以上的关
联交易。
(三)重大事件:
件。
(四)重大风险事项:
额坏账准备;
(五)重大变更事项:
办公地址和联系电话等;
决议;
公司债券发行申请或者其他再融资方案提出了相应的审核意见;
发生变动;
价格和方式发生重大变化等);
公司资产、负债、权益或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第九条 公司控股股东在其拟转让持有公司股份导致公司控股股东发生变化
的,公司控股股东应在其就股份转让与受让方达成意向后及时将该信息报告公司
董事长、副董事长、经理层和董事会秘书,并持续地向公司报告股份转让的进
程。如出现法院裁定禁止公司控股股东转让其持有的公司股份情况时,公司控股
股东应在受到法院裁定后及时将该信息报告公司董事长、副董事长、经理层和董
事会秘书。
第十条 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其他股东因其持有的公司股份出现被质押、冻
结、司法拍卖、托管或设定信托的情形时,该股东应及时将有关信息报告公司董
事会秘书。
第十一条 按照本制度规定负有报告义务的有关人员和公司,应以书面形式
向公司董事长、副董事长、经理层和董事会秘书提供重大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与
该信息相关的协议或合同、政府批文、法律、法规、法院判决及情况介绍等。
第三章 内部重大信息报告程序
第十二条 按照本制度规定负有报告义务的有关人员和公司,应在知悉本制
度所述的内部重大信息后的两个工作日内,以电话方式向公司董事会秘书报告有
关情况,并同时将与信息有关的书面文件传真给公司董事会秘书,与信息有关的
书面文件应随后以快件方式邮寄给公司董事会秘书。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在收到公司有关人员报告的重大信息后,应及时
向公司董事长、副董事长、总经理汇报有关情况。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应按照法律法规、《上市规则》等规范性文件以
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对上报的内部重大信息进行分析和判断,如需要公司履
行信息披露义务的,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及时将信息向公司董事会、监事会进行汇
报,提请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履行相应的程序,并按照相关规定将信息予以公开
披露。
第十五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应指定专人对上报的信息予以整理并妥善保存。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和进行修改。
第十七条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批准后生效并实施。
张家港广大特材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四年八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