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大特材: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来源:证券之星 2024-08-30 20:23:32
关注证券之星官方微博:
         张家港广大特材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张家港广大特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投
资者和潜在投资者(以下统称“投资者”)之间的信息沟通,增进投资者对公
司的了解和认同,切实保护投资者特别是广大社会公众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促
进公司与投资者之间建立长期、稳定的良好关系,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投资者关系
管理工作指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
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张家港广大特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
《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是指公司通过便利股东权利行使、信息披露、互
动交流和诉求处理等工作,加强与投资者及潜在投资者之间的沟通,增进投资
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以提升公司治理水平和企业整体价值,实现尊重投资
者、回报投资者、保护投资者目的的相关活动。
         第二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目的和原则
  第三条   投资者关系工作的目的:
  (一)促进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良性关系,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进一步了
解和熟悉。
  (二)建立稳定和优质的投资者基础,获得长期的市场支持。
  (三)形成服务投资者、尊重投资者的企业文化。
  (四)促进公司整体利益最大化和股东财富增长并举的投资理念。
  (五)增加公司信息披露透明度,改善公司治理。
  第四条   投资者关系工作的基本原则:
  (一)合规性原则。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应当在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
基础上开展,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行业规范和自律规则、公
司内部规章制度,以及行业普遍遵守的道德规范和行为准则。
 (二)平等性原则。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应当平等对待所有投
资者,尤其为中小投资者参与活动创造机会、提供便利。
 (三)主动性原则。公司应当主动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听取投资者
意见建议,及时回应投资者诉求。
 (四)诚实守信原则。公司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应当注重诚信、坚守
底线、规范运作、担当责任,营造健康良好的市场生态。
  第五条   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活动时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原则,真
实、准确、完整地介绍和反映公司的实际状况。公司在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
中,不得出现以下情形:
 (一)发布或者泄露未公开重大信息;
 (二)过度宣传误导投资者决策;
 (三)对公司股票价格公开做出预期或承诺;
 (四)其他违反信息披露规则或者涉嫌操纵股票价格的行为。
    第三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对象、内容和方式
  第六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服务对象包括:
 (一)投资者(包括现有股东和潜在投资者);
 (二)证券分析人员;
 (三)财经媒体和其他相关媒体;
 (四)其他相关机构和个人。
  第七条   投资者关系工作中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公司的发展战略;
 (二)法定信息披露内容;
 (三)公司的经营管理信息;
 (四)公司的环境、社会和治理信息;
 (五)公司的文化建设;
 (六)股东权利行使的方式、途径和程序等;
 (七)投资者诉求处理信息;
  (八)公司正在或者可能面临的风险和挑战;
  (九)公司的其他相关信息。
  第八条    公司应当多渠道、多平台、多方式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通
过公司官网、新媒体平台、电话、传真、电子邮箱、投资者教育基地等渠道,
利用中国投资者网和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等的网络基础设施平台,
采取股东大会、投资者说明会、路演、分析师会议、接待来访、座谈交流等方
式,与投资者进行沟通交流。沟通交流的方式应当方便投资者参与,上市公司
应当及时发现并清除影响沟通交流的障碍性条件。
  第九条    公司需要设立投资者联系电话、传真和电子邮箱等,由熟悉情况
的专人负责,保证在工作时间线路畅通,认真友好接听接收,通过有效形式向
投资者反馈。号码、地址如有变更应及时公布。
  第十条    公司应当保证咨询电话、传真和电子信箱等对外联系渠道畅通,充
分关注上证 e 互动平台相关信息,对投资者提问给予及时回复,及时发布和更新
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相关信息。对于投资者提问较多或者公司认为重要的问题,
公司应当加以汇总梳理,并将问题和答复提交上证 e 互动平台的“热推问题”栏
目予以展示。
  第十一条    公司应当加强投资者网络沟通渠道的建设和运维,在公司官网
开设投资者关系专栏,收集和答复投资者的咨询、投诉和建议等诉求,及时发
布和更新投资者关系管理相关信息。
  公司应当积极利用中国投资者网、证券交易所投资者关系互动平台等公益
性网络基础设施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
  第十二条    公司可以安排投资者、基金经理、分析师等到公司现场参观、
座谈沟通。
  公司应当合理、妥善地安排活动,避免让来访人员有机会得到内幕信息和
未公开的重大事件信息。
  第十三条    公司应当充分考虑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和方式,为股东
特别是中小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为投资者发言、提问以及与公司董
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等交流提供必要的时间。股东大会应当提供网络投票
的方式。
 公司可以在按照信息披露规则作出公告后至股东大会召开前,与投资者充
分沟通,广泛征询意见。
  第十四条   除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外,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证券
交易所的规定积极召开投资者说明会,向投资者介绍情况、回答问题、听取建
议。投资者说明会包括业绩说明会、现金分红说明会、重大事项说明会等情
形。一般情况下公司董事长、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总监或其他相关责任
人应当参加说明会,不能出席的应当公开说明原因。
 公司召开投资者说明会应当事先公告,事后及时披露说明会情况。投资者
说明会应当采取便于投资者参与的方式进行。
  第十五条   存在下列情形的,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
的规定召开投资者说明会:
 (一)公司当年现金分红水平未达相关规定,需要说明原因;
 (二)公司在披露重组预案或重组报告书后终止重组;
 (三)公司证券交易出现相关规则规定的异常波动,公司核查后发现存在
未披露重大事件;
 (四)公司相关重大事件受到市场高度关注或质疑;
 (五)其他应当召开投资者说明会的情形。
  第十六条 公司在年度报告披露后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的
规定,及时召开业绩说明会,对公司所处行业状况、发展战略、生产经营、财
务状况、分红情况、风险与困难等投资者关心的内容进行说明。
 公司召开业绩说明会应当提前征集投资者提问,注重与投资者交流互动的
效果,可以采用视频、语音等形式。
         第四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组织与实施
  第十七条   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制度,董事会秘
书负责公司投资者关系工作的全面统筹、协调与安排等管理工作。监事会应当
对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制度实施情况进行监督。
  第十八条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为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具体实施部门,接受董
事会秘书领导,负责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具体事务,组织公司董监高和相关人
员进行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相关知识的培训或学习。
  第十九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包括的主要职责是:
 (一)拟定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建立工作机制;
 (二)组织与投资者沟通联络的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
 (三)组织及时妥善处理投资者咨询、投诉和建议等诉求,定期反馈给公
司董事会以及管理层;
 (四)管理、运行和维护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相关渠道和平台;
 (五)保障投资者依法行使股东权利;
 (六)配合支持投资者保护机构开展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相关工作;
 (七)统计分析公司投资者的数量、构成以及变动等情况;
 (八)开展有利于改善投资者关系的其他活动。。
  第二十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
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职责提供便利条件。
 在不影响生产经营和泄露商业机密的前提下,公司的其他职能部门、公司
控股的子公司及公司全体员工有义务协助董事会秘书及相关职能部门进行相关
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
  第二十一条    除非得到明确授权,公司其他员工不得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
代表公司发言。
  第二十二条    公司可聘请专业的投资者关系工作机构协助实施投资者关系
工作。
  第二十三条 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和工作人员不得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出现下列情形:
 (一)透露或者发布尚未公开的重大事件信息,或者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
冲突的信息;
 (二)透露或者发布含有误导性、虚假性或者夸大性的信息;
 (三)选择性透露或者发布信息,或者存在重大遗漏;
 (四)对公司证券价格作出预测或承诺;
 (五)未得到明确授权的情况下代表公司发言;
 (六)歧视、轻视等不公平对待中小股东或者造成不公平披露的行为;
 (七)违反公序良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八)其他违反信息披露规定,或者影响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正常交易
的违法违规行为。
  第二十四条    公司从事投资者关系工作的人员需要具备以下素质和技能:
 (一)良好的品行和职业素养,诚实守信;
 (二)良好的专业知识结构,熟悉公司治理、财务会计等相关法律、法规
和证券市场的运作机制;
 (三)良好的沟通和协调能力;
 (四)全面了解公司以及公司所处行业的情况。
  第二十五条    公司可采取适当方式对全体员工特别是高级管理人员和相关
部门负责人进行投资者关系工作相关知识的培训。在开展重大的投资者关系促
进活动时,还可以进行专题培训。
  第二十六条    公司进行投资者关系活动,应建立完备的投资者关系管理档
案。公司董事会办公室负责编制、记录并留存投资者关系管理的档案,并由专
人进行收集、整理、归档、保管。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
《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执行。本制度的规定如与国家日后颁布或修订的法
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的规定
不一致,按后者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二十九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张家港广大特材股份有限公司
                                 二 O 二四年八月

微信
扫描二维码
关注
证券之星微信
相关股票:
好投资评级:
好价格评级:
证券之星估值分析提示广大特材盈利能力较差,未来营收成长性较差。综合基本面各维度看,股价合理。 更多>>
下载证券之星
郑重声明:以上内容与证券之星立场无关。证券之星发布此内容的目的在于传播更多信息,证券之星对其观点、判断保持中立,不保证该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文字、数据及图表)全部或者部分内容的准确性、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及时性、原创性等。相关内容不对各位读者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股市有风险,投资需谨慎。如对该内容存在异议,或发现违法及不良信息,请发送邮件至jubao@stockstar.com,我们将安排核实处理。如该文标记为算法生成,算法公示请见 网信算备310104345710301240019号。
网站导航 | 公司简介 | 法律声明 | 诚聘英才 | 征稿启事 | 联系我们 | 广告服务 | 举报专区
欢迎访问证券之星!请点此与我们联系 版权所有: Copyright © 199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