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大特材: 董监高所持公司股份变动管理制度

来源:证券之星 2024-08-30 20:22: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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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张家港广大特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
           及其变动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张家港广大特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董
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下简称“董监高”)持有公司股份及买卖公司股
票行为的申报、披露管理与监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
《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上海证券交
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
号——规范运作》《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5号——股东及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张家
港广大特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
本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董监高在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前,应知悉《公司法》
《证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关于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禁止行为的
规定,不得进行违法违规的交易。
  第三条 公司董监高所持公司股份,是指登记在其名下和利用他人账户持有
的所有本公司股份。公司董监高开立多个证券账户的,对各证券账户的持股合
并计算。
  第四条 公司董监高不得开展以本公司股票为标的证券的融资融券交易。公
司董监高不得开展以本公司股票为合约标的物的衍生品交易。
            第二章    信息申报管理
  第五条 公司董监高应当在下列时点或期间内委托公司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
(以下简称“上交所”)网站及时申报或更新个人基本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姓
名、职务、身份证号、证券账户、离任职时间等):
  (一) 新任董事、监事在股东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
  (二) 新任高级管理人员在董事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 2个交易日内;
  (三) 现任董监高在其已申报的个人信息发生变化后的2个交易日内;
  (四) 现任董监高在离任后 2个交易日内;
  (五) 上交所要求的其他时间。
     第六条 公司董监高应当保证本人申报信息的真实、准确、及时、完整,同
意及时公布其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情况,并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
任。
     第七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管理公司董监高的身份及所持本公司股份的数
据和信息,统一为董监高办理个人信息的网上申报,并定期检查董监高买卖本
公司股票的披露情况。
                第三章   买卖公司股票管理
     第八条 公司董监高在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前,应当将其买卖计划
以书面方式通知董事会办公室。董事会办公室应当核查公司信息披露及重大事
项等进展情况,如该买卖行为可能存在违反法律法规、上交所相关规定、《公
司章程》及其所作承诺的,董事会办公室应当及时通知相关董监高,并提示相
关风险。
     第九条 公司董监高在收到董事会秘书的确认通知之前,不得擅自进行有关
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的交易行为。
     第十条 公司董监高应当在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后立即报告董事会
办公室,保证在2个交易日内,通过公司在上交所网站上进行披露。披露内容包
括:
  (一)本次变动前持股数量;
  (二)本次股份变动的日期、数量、价格;
  (三)本次变动后持股数量;
  (四)上交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第十一条   公司董监高所持股份登记为有限售条件股份的,当解除限售的
条件满足后,董监高可委托公司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申请解除限
售。
     第十二条   在限售期间,董监高所持公司股份依法享有的收益权、表决
权、优先配售权等相关权益不受影响。
     第十三条 公司董监高持有公司股份及其变动比例达到中国证监会《上市公
司收购管理办法》规定时,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业务规则的规
定履行报告和披露等义务。
     第十四条 董监高持有股份在法律法规、上交所业务规则规定的限制转让期
限内或者存在其他不得减持情形的,不得通过转融通出借该部分股份。
               第四章   买卖公司股票的限制
     第十五条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董监高不得减持其所持本公司股份:
  (一)本人离职后6个月内;
  (二)本公司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
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行政处罚、判处刑罚未满6个月的;
  (三)本人因涉嫌与本公司有关的证券期货违法犯罪,在被中国证监会立
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期间,以及被行政处罚、判处刑罚未满6个月
的;
  (四)本人因涉及证券期货违法,被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尚未足额缴纳
罚没款的,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或者减持资金用于缴纳罚没款的除外;
  (五)本人因涉及与本公司有关的违法违规,被上交所公开谴责未满3个月
的;
  (六)公司可能触及上交所业务规则规定的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的,自
相关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或者司法裁判作出之日起,至下列任一情形发生前:
显示公司未触及重大违法类强制退市情形;
  (七)法律法规以及上交所业务规则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六条 公司董监高在下列期间不得买卖本公司股票:
  (一)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十五日内;
  (二)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五日内;
  (三)自可能对本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
件发生之日起或者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之日止;
  (四)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四)中国证监会和上交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第十七条 公司董监高计划通过上交所集中竞价交易、大宗交易方式减持股
份的,应当在首次卖出股份的15个交易日前向上交所报告并披露减持计划。存
在本制度不得减持情形的,不得披露减持计划。
  减持计划的内容应当包括拟减持股份的数量、来源、减持时间区间、方
式、价格区间、减持原因,以及不存在不得减持情形的说明等。每次披露的减
持时间区间不得超过3个月。
     第十八条 在规定的减持时间区间内,公司发生高送转、并购重组等重大事
项的,本制度第十七条涉及的董监高应当同步披露减持进展情况,并说明本次
减持与前述重大事项的关联性。
  减持计划实施完毕的,公司董监高应当在2个交易日内向上交所报告,并予
公告;在预先披露的减持时间区间内,未实施减持或者减持计划未实施完毕
的,应当在减持时间区间届满后的2个交易日内向上交所报告,并予公告。
     第十九条 公司董监高因司法强制执行或者股票质押、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
违约处置等导致减持股份的,应当根据具体减持方式分别适用本制度的相关规
定:
  (一)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执行的,适用本制度关于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减持
股份的规定;
  (二)通过大宗交易执行的,适用本制度关于大宗交易方式减持股份的规
定;
  公司董监高所持股份被人民法院通过上交所集中竞价交易、大宗交易方式
强制执行的,应当在收到相关执行通知后2个交易日内予以披露,不适用本制度
第十七条的规定。披露内容应当包括拟处置股份数量、来源、减持方式、时间
区间等。
           第五章   可转让公司股票比例及数量计算
  第二十条 公司董监高在其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6个月内,每
年通过集中竞价、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减持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本
公司股份总数的25%,因司法强制执行、继承、遗赠、依法分割财产等导致股份
变动的除外。
  第二十一条 公司董监高以上一个自然年度最后一个交易日所持本公司发行
的股份总数为基数,计算其可转让股份的数量。董监高所持本公司股份在年内
增加的,新增无限售条件的股份计入当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新增有限售
条件的股份计入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
  因公司年内进行权益分派导致董监高所持本公司股份增加的,可以同比例
增加当年可转让数量。
  第二十二条 公司董监高所持本公司股份不超过1000股的,可以一次全部转
让,不受转让比例的限制。
  第二十三条 公司董监高因离婚分割股份后进行减持的,股份过出方、过入
方在该董监高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6个月内,各自每年转让的股份
不得超过各自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并应当持续共同遵守本制度关于董
监高减持的规定。
  公司董监高因离婚、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终止、公司分立等拟分配股份
的,应当及时披露相关情况。
  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四条 董监高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减持其持有的公司首次公
开发行前发行的股份的,三个月内减持股份的总数不得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百
分之一。通过大宗交易方式减持其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发行的股份的,
三个月内减持股份的总数不得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股份受让方在受
让后六个月内不得减持其所受让的股份。
                  第六章 责任处罚
  第二十五条    公司董监高违反《证券法》相关规定,将其所持本公司股票
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
买入的,公司董事会应当收回其所得收益,并及时披露以下内容:
 (一)相关人员违规买卖的情况;
 (二)公司采取的处理措施;
 (三)收益的计算方法和董事会收回收益的具体情况;
 (四)上交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前款所称董监高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
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第二十六条    公司董监高买卖本公司股票违反法律法规、部门规章、上交
所业务规则、《公司章程》或者本制度的规定,除由证券监管部门依法进行处
罚或处分外,涉嫌违法犯罪的,应当移交司法机关。公司还可根据公司内部制
度进行处罚或处分,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责任人应予以赔偿。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以及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公司
章程》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
程》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八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批准后生效。
                           张家港广大特材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四年八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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