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家港广大特材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完善张家港广大特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治理
结构,加强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确保公司规范运作,保护公司、股东和债权
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
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张家
港广大特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
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的授权,是指由公司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授权;董事会
对总经理的授权;总经理对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各子公司以及各职能部门的授
权;以及公司具体经营管理过程中其他必要的授权。
第三条 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各子公司以及各职能部门负责人接受授权,在
行使授权权限时,必须遵守公司的各项规章制度,在公司授权范围内依法进行
经营管理活动,不得损害公司利益,并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职权和承担责任。
第四条 授权管理的原则是,在保证公司、股东和债权人合法权益的前提
下,提高工作效率,使公司经营管理规范化、科学化、程序化。
第五条 根据授权机构或授权人对公司经营管理、授权执行、风险控制等实
际情况,可对授权实行动态调整。
第二章 授权的类别、范围和形式
第六条 公司授权分为常规授权和特别授权两个类别
(一)常规授权是指公司在日常经营管理活动中按照既定的职责和程序进
行的授权,一般表现为由管理层制定整个组织应当遵循的相关制度。经常规授
权产生被授权部门的基本权限。
(二)特别授权是指公司在特殊情况、特定条件下进行的授权,通常是临
时性的。经特别授权产生被授权部门的特别权限。特别授权根据具体情况确定
有效期,在特别授权书中注明期限。
第七条 授权范围
(一)常规授权的基本业务范围包括:财务管理权限;筹资与投资管理权
限;生产管理权限;销售与收款管理权限;采购与付款管理权限;工薪与人事
管理权限;固定资产管理权限;资产损失管理权限;法律事务管理权限;其他
经营管理权限。
(二)特别授权的基本业务范围包括:发展新项目业务权限;洽谈投资、
收购兼并、对外担保、关联交易及关联方资金往来等重要经济业务权限;其他
经营管理权限。
第八条 公司董事会根据经营需要向总经理进行常规授权,总经理向其他高
级管理人员、各子公司以及各职能部门负责人进行常规授权。
第九条 公司董事会根据经营需要向总经理进行特别授权,总经理向其他高
级管理人员、各子公司以及各职能部门负责人进行特别授权。
第十条 授权的基本形式
(一)常规授权:公司相关制度规定或会议决定为常规授权的主要形式。
在没有相关制度或制度规定不明时,由董事长向总经理以“常规授权委托书”
的形式确定。内部员工在日常业务处理过程中,按照规定的权限范围各岗位职
责自行办理或执行各项业务的授权。
(二)特别授权:由公司董事长代表董事会向总经理或其他人签发“特别
授权书”,总经理向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各子公司以及各职能部门负责人签发
特别授权书。
特别授权中的专项事务授权应遵守以下规定:
请,公司总经理可向处理该纠纷的负责人、律师顾问等人员出具专项事务的
《授权委托书》,被授权人为处理前述事宜的公司经办人或公司聘请的处理纠
纷的律师。
公司下属部门负责人申请,公司总经理签发办理该事务的公司员工、律师顾问
等人员出具专项事务的《授权委托书》,被授权人为处理前述事宜的公司经办
人。
其他需要特别授权的事项由公司董事长和总经理在授权范围内决定。
办理上述授权时,经办部门应当依照公司制定的《印章管理办法》履行会
签程序。
第十一条 授权书是指授权机构向受权机构授予经营管理权限的书面文件,
授权书在授权机构盖章、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签字后生效。
第十二条 授权书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授权机构或授权人名称;
(二)授权机构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姓名;
(三)受权机构名称;
(四)授权范围;
(五)授权期限;
(六)其他需要规定的事项。
第十三条 公司授权书采用统一标准格式文本,文本统一由总裁办制定。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长和总经理有权根据情况变化变更已签发的特别授权。
公司总裁办应将将授权变更通知书下发被授权部门。授权变更通知书作为原授
权书的附属文件,与原授权书具有同等效力,随原授权书的终止而终止。
第十五条 在特别授权相关事项处理结束后,被授权部门负责人应立即向公
司董事长和总经理汇报授权的执行情况,该特别授权即行终止。
第三章 授权的形成、管理和变更程序
第十六条 常规授权的形成
(一)根据公司《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权限规定,由股东大
会履行审批程序决定和特别决定的重大经济业务事项,经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后,授权公司董事会具体负责:
的事项;
净净资产的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提供的任何担保;
(二)根据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权限规定,由董事会履行审批程序决
定的重大经济业务事项由公司董事长向总经理签署授权书。经公司董事会批准
后,授权总经理具体负责相关事项:
的交易: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以下;
(2)交易的成交金额占上市公司市值的50%以下;
(3)交易标的(如股权)的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资产净额占公司市值的50%
以下;
(4)交易标的(如股权)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
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50%以下;
(5)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下;
(6)交易标的(如股权)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
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下;
(7)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公司接受担保、受赠现金资产、单纯减免
上市公司义务的债务除外)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或市值1%以下的关联
交易;
(8)贷款金额占公司最近经审计的净资产200%以下的贷款;
(9)董事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三)根据公司《总经理工作细则》权限规定,总经理履行审批程序决定
的重大经济业务事项,以及由公司董事长向总经理授权的重大经济业务事项,
由总经理向公司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各子公司以及各职能部门负责人签署授权
书。总经理履行相关审批程序后,授权相关人员具体负责操办:
下;
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10%以下;
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下;
纯减免上市公司义务的债务除外)金额在30万元以下,或与关联法人发生的成交
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或市值0.1%以下的关联交易;
技改项目等投资项目。
第十七条 特别授权的形成
(一)根据公司董事长向总经理签署授权书,公司发展新项目业务,由总
经理向公司项目筹建指挥部签署授权书:
(二)根据公司董事长向总经理签署授权书,公司发展新项目业务,对外
洽谈投资由总经理向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各子公司以及各职能部门负责人签发
特别授权书。
(三)根据公司董事长向总经理签署授权书,公司收购兼并业务,由总经
理向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各子公司以及各职能部门负责人签发特别授权书。
(四)根据公司董事长向总经理签署授权书,公司关联交易及关联方资金
往来等重要经济业务,由总经理向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各子公司以及各职能部
门负责人签发特别授权书。
(五)根据公司董事长向总经理签署授权书,公司其他经营管理重要经济
业务,由总经理向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各子公司以及各职能部门负责人签发特
别授权书。
第十八条 授权管理
(一)公司总裁办是授权的综合管理部门,负责授权管理的组织协调、授
权管理制度的制订、修改,授权内容的法律审查、授权文本的制作以及授权管
理的综合评价等工作。
(二)受权部门及责任人应在授权期满 20 日内向授权机构报送有关授权
执行情况的报告。临时发生重大风险,应及时向上级报告。
第十九条 授权变更
(一)职能部门与授权有关的工作岗位设置发生变更;
(二)被授权人发生重大越权行为;
(三)因被授权人未能正确履行授权程序造成重大经营风险;
(四)其他需要变更的情况。
第二十条 授权的变更程序
(一)由公司总裁办根据具体情况提出对授权的变更方案,重大变更方案
报公司董事会批准,一般变更方案报公司总经理批准;
(二)变更方案批准后由公司总裁办据此制作出《张家港广大特材股份有
限公司授权变更通知书》,经公司董事长、总经理签字后加盖公章,将授权变
更通知书复印件下发被授权部门。
(三)授权变更通知书作为原授权管理规定的附属文件,与原授权管理规
定具有同等效力,随原授权管理规定的终止而终止。
第四章 授权的调整撤销和终止
第二十一条 发生下列情况时,授权机构可调整或撤销原授权,并逐级上报
备案。
(一)受权机构发生重大越权行为;
(二)受权机构的行为失当造成重大经营风险或法律责任;
(三)经营环境发生重大变化;
(四)内部机构和管理体制发生重大变化;
(五)其他情况。
第二十二条 授权因发生下列情况终止
(一)授权书中规定期限届满,如果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和总经理没有
发出授权展期的通知,则授权终止;
(二)授权被撤销;
(三)被授权机构被撤销;
(四)在授权期限内,因变更事项需要重新制发授权书的,自变更后的授
权书生效之日起,原授权书终止;
(五)其他需要终止的情况。
第五章 检查与监督
第二十三条 公司监事会对辖内职能部门相关业务授权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
查,对重大风险情况实行跟踪监测,根据检查和监测情况,对调整授权提出意
见,对越权违规主要负责人及相关责任人员提出批评、警告直至解除职务的处
理意见。触犯法律的,根据相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四条 公司审计部应当定期或不定期对被授权部门行使授权权限的情
况进行检查和监督。被授权部门管理部经理有责任定期向公司审计部汇报该部
门管理人员行使授权权限的实际情况。
第二十五条 公司审计部在审查中发现被授权部门有一般越权行为的,应督
促该部门限期改正;有重大越权行为的,应上报公司监事会、审计委员会决定
对其作出处分决定,该重大越权行为给公司造成严重损失的,公司有权追究其
相应的经济责任。
第二十六条 前条所称“一般越权行为”是指被授权人超越授权书中的授权
权限但未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重大越权行为”指被授权人实施了授权书中
授权人声明禁止转授权的权限,或超越授权权限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七条 受权责任人或部门负责人在授权范围内发生滥用权利、不正当
行使权利的行为,影响公司信誉或造成经济损失,要追究受权责任人或部门负
责人及其直接责任人的行政和经济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八条 受权责任人未经授权或者超越授权开展业务活动,影响公司信
誉或者造成经济损失,要追究受权责任人或部门负责人及其直接责任人的行政
和经济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二十九条 如授权不明确,受权责任人未经请示擅自开展业务活动,影响
公司信誉或者造成经济损失,要追究受权责任人或部门负责人及其直接责任人
的行政和经济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条 本制度与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以及在此之后
制定的公司制度、规定相悖时,应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
及新的公司制度、规定执行。
第三十一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开始实施。
张家港广大特材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四年八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