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兰花科技创业股份有限公司舆情管理制度
山西兰花科技创业股份有限公司
舆情管理制度
(经公司 2024 年 8 月 29 日召开的第八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提高山西兰花科技创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应对各类舆情的能力,建立快速反应和应急处置机制,及时妥
善处理各类舆情对公司股价、商业信誉及正常经营活动造成的影响,
切实保护公司和投资者的利益,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及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和《山西兰花科技创业股份有限
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
《公司章程》”
),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舆情包括:
(一)报刊、电视、网络等媒体对公司进行的负面报道、不实报
道;
(二)社会上存在的已经或将给公司造成不良影响的传闻或信息;
(三)可能或者已经影响社会公众投资者投资取向,造成股价异
常波动的信息;
(四)其他涉及公司信息披露且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交易
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事件信息。
第三条 舆情信息的分类:
(一)重大舆情:指传播范围较广,严重影响公司公众形象或正常
经营活动,使公司已经或可能遭受损失,已经或可能造成公司股票及
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变动的负面舆情。
(二)一般舆情:指除重大舆情之外的其他舆情。
第四条 公司舆情应对坚持“科学应对、突出导向、注重实效”
的总体原则,有效引导内部舆论和社会舆论,避免和消除因媒体可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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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公司造成的各种负面影响,切实维护公司的利益和形象。
第二章 舆情管理的组织机构及工作职责
第五条 公司应对各类舆情(尤其是媒体质疑危机时)实行统一
领导、统一组织、快速反应、协同应对。
第六条 公司成立应对舆情管理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舆情
领导小组”
),由公司董事长任组长,董事会秘书担任副组长,成员由
公司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及各部门、各分子公司负责人组成。舆情领导
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公司证券与投资部。
第七条 舆情领导小组是公司应对各类舆情处理工作的领导机构,
统一领导公司应对各类舆情的研判分析和处理工作,就处理应对工作
做出决策和部署,根据需要研究决定公司对外发布信息,主要工作职
责包括:
(一)决定启动和终止各类舆情处理工作的相关事宜;
(二)拟定各类舆情信息的处理方案;
(三)协调和组织各类舆情处理过程中对外宣传报道工作;
(四)负责向证券监管部门信息上报工作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信息
沟通工作;
(五)各类舆情处理过程中的其他事项。
第八条 公司各业务部门根据职责及时监控媒体、网络、自媒体
信息,包括网站、微信、微博、公众号、视频号等自媒体渠道,及时
收集、整理上述官方自媒体的互动、评论、留言等舆情,并将情况通
报证券与投资部,由证券与投资部根据舆情领导小组的要求做出相应
的反应及处理。
第九条 公司下属分子公司设舆情信息联络人,负责监控媒体发
布的与本单位相关的报道信息,若发生舆情事件,第一时间将信息汇
总报送至证券与投资部,并协助证券与投资部对相应事件进行核实。
第十条 各部门、各分子公司有关人员报告舆情信息应当做到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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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客观、真实,不得迟报、谎报、瞒报、漏报。
第十一条 公司证券与投资部应及时收集、分析、核实对公司有
重大影响的舆情、社情,跟踪公司股票交易价格变动情况,研判和评
估风险,并将各类舆情的信息和处理情况汇报舆情领导小组,并按要
求及时上报监管部门。
第十二条 公司发生重大敏感事项时,相关单位和部门应加强预
测预判,强化监测监控力度,积极制定和采取有效应对措施。
第三章 舆情信息的处理原则及措施
第十三条 舆情信息按以下原则处理:
(一)快速反应、迅速行动。公司应保持对舆情信息的敏感度,
快速反应、迅速行动,掌握舆情应对的主动权。
(二)协调宣传、真诚沟通。公司在处理危机的过程中,应保证
对外宣传工作的一致性,同时保持与媒体的真诚沟通。在不违反相关
规定的情形下,解答媒体疑问、消除疑虑,以避免在信息不透明的情
况下引发不必要的猜测和谣传。
(三)勇敢面对、主动承担。公司在处理危机的过程中,应表现
出勇敢面对、主动承担的态度,及时核查相关信息,低调处理、暂避
对抗,积极配合做好相关事宜。
(四)系统运作、化险为夷。公司在舆情应对的过程中,应有系
统运作的意识,努力将危机转变为商机,化险为夷,塑造良好社会形
象。
第十四条 舆情信息报告流程:
(一)公司相关部门及分子公司在知悉可能对公司造成较大影响
的舆情信息后应立即汇总整理报送证券与投资部,证券与投资部核实
信息后第一时间报告董事会秘书。
(二)董事会秘书应及时向舆情领导小组及监管部门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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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时间采取处理措施;
推进,第一时间作出应急反应;
立即向监管部门报告。
第十五条 舆情信息处理措施:
(一)各类舆情被主要财经媒体报道、转载,可能或已经对公司
股价造成较大影响时,公司应主动自查,及时与上海证券交易所沟通
并发布澄清公告,同时将舆情自查情况上报证券监管部门,必要时还
可聘请中介机构核查并公告其核查意见。
(二)加强与投资者沟通,做好投资者的咨询、来访工作。充分
发挥投资者关系互动平台的作用,保证各类沟通渠道的畅通,及时发
声,向投资者传达公司处理舆情信息的进展和结果等信息。做好疏导
化解工作,使市场充分了解情况,减少误读误判,防止热点扩大。
(三)按照有关规定做好信息披露工作。
(四)加强危机恢复管理,对危机处理结果进行全面评估,并制
定恢复管理计划的实施,总结经验,不断提升在危机中的应对能力。
第十六条 一般舆情的处置:一般舆情由舆情领导小组组长、总
经理和董事会秘书根据舆情的具体情况灵活处置。
第十七条 重大舆情的处置:发生重大舆情,舆情领导小组组长
应视情况召集舆情工作组会议,就应对重大舆情作出决策和部署。证
券与投资部和相关部门同步开展实时监控,密切关注舆情变化,舆情
领导小组根据情况采取多种措施控制传播范围。
(一)迅速调查、了解事件真实情况。
(二)及时与刊发媒体沟通情况,防止媒体跟进导致事态进一步
发酵。
(三)加强与投资者沟通,做好投资者的咨询、来访及调查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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充分发挥投资者热线和“上证 E 互动”平台的作用,保证各类沟通渠
道的畅通,及时发声,向投资者传达“公司对事件高度重视、事件正
在调查中、调查结果将及时公布”的信息。做好疏导化解工作,减少
投资者误读误判,防止网上热点扩大。
(四)根据需要通过官网等渠道进行澄清。各类舆情信息可能或
已经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造成较大影响时,公司应当及
时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发布澄清公告。
(五)对编造、传播公司虚假信息或误导性信息的媒体,必要时
可采取向属地网信部门报告、发送《律师函》、诉讼等措施制止相关
媒体的侵权行为,维护公司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第四章 责任追究
第十八条 公司各部门、各分子公司有关人员未执行本制度规定,
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应根据情节轻重对当事人给予批评、警告、
罚款直至解除其职务的处分,并要求其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九条 公司各部门、各分子公司相关知情人员对前述舆情及
其处理、应对措施负有保密义务,在该类信息依法披露之前,不得私
自对外公开或者泄露,不得利用该类信息进行内幕交易。如有违反保
密义务的行为发生,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根据相关制度规定对当
事人进行处分,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二十条 公司关联人或聘请的中介机构工作人员应当遵守保密
义务,如擅自披露传播公司信息,致使公司遭受媒体质疑,损害公司
商业信誉,并导致公司股票价格异常波动,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
将根据具体情形保留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权利。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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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致的,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并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