格力博(江苏)股份有限公司
格力博(江苏)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为推进长期
激励机制的建设,吸引和留住优秀人才,有效结合公司、股东和员工
的利益,遵循收益与贡献对等的原则,推出 2024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
划(以下简称“本激励计划”)。
为保证本激励计划的顺利实施,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深
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
司自律监管指南第 1 号—业务办理》《格力博(江苏)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2024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等有关规定,结合实际
情况,拟定《2024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考核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本
办法”)。
一、考核目的
确保本激励计划的顺利实施,完善长效激励与约束机制,促进公
司发展战略和经营目标的实现。
二、考核原则
考核评价工作严格按照本办法执行,坚持公正、公开、公平的原
则,与激励对象的工作绩效紧密挂钩,达到良好的激励和约束效果。
三、考核对象
本办法适用于本激励计划确定的激励对象,包括公司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以及公司(含子公司)其他核心员工,不包括公司独立董事
和监事。
四、考核机构
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领导、组织考核工作;公司人
力资源部、财务部等相关部门组成考核小组,负责相关考核数据的收
集和提供,对相关考核数据的真实性和可靠性负责;公司董事会负责
考核结果的审核。
五、考核标准
(一)公司层面业绩考核
本激励计划设置公司层面业绩考核,首次授予的股票期权行权对
应的考核年度为 2024 年-2026 年三个会计年度,每个会计年度考核一
次,具体如下:
行权安排 业绩考核
以2023年营业收入为基数,2024年营业收入增长率不低于
第一个行权期
以2023年营业收入为基数,2025年营业收入增长率不低于
第二个行权期
以2023年营业收入为基数,2026年营业收入增长率不低于
第三个行权期
本激励计划预留股票期权于公司 2024 年第三季度报告披露之前
授出的,行权对应的考核年度及业绩考核与首次授予的股票期权一致。
本激励计划预留股票期权于公司 2024 年第三季度报告披露之后
授出的,行权对应的考核年度为 2025 年-2026 年两个会计年度,每个
会计年度考核一次,具体如下:
行权安排 业绩考核
以2023年营业收入为基数,2025年营业收入增长率不低于
第一个行权期
以2023年营业收入为基数,2026年营业收入增长率不低于
第二个行权期
注 1:上述“营业收入”指标以经审计的公司合并财务报表数据作为依据。
注 2:上述业绩考核不构成公司对投资者的业绩预测和实质承诺。
各行权期内,公司未满足相应业绩考核的,所有激励对象当期计
划行权的股票期权不得行权,由公司注销。
(二)个人层面绩效考核
本激励计划设置个人层面绩效考核,激励对象的个人绩效考核按
照公司(含子公司)相关制度实施,各行权期内,公司根据激励对象
于相应考核年度的个人绩效考核结果确定个人层面可行权比例,具体
如下:
个人绩效考核结果 合格 不合格
个人层面可行权比例 100% 0%
各行权期内,公司满足相应业绩考核的,激励对象当期实际可行
权的股票期权数量=激励对象当期计划行权的股票期权数量×个人层
面可行权比例,激励对象当期计划行权但未行权的股票期权不得行权,
由公司注销。
六、考核结果管理
(一)激励对象有权了解个人绩效考核结果,公司董事会薪酬与
考核委员会应在考核工作结束后 10 个工作日内将个人绩效考核结果
通知激励对象。激励对象的个人绩效考核记录由公司人力资源部归案
保存,不允许涂改,如需重新修改或重新记录的,须考核记录员签字
确认。
(二)激励对象对个人绩效考核结果有异议的,可自收到个人绩
效考核结果通知的 10 个工作日内向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申
诉,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收到激励对象申诉后可根据实际情
况开展复核工作,确定激励对象最终个人绩效考核结果。
(三)各行权期内,视公司层面业绩考核和个人层面绩效考核情
况,公司相应办理股票期权行权/注销事项。
七、附则
(一)本办法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本办法有关条款如与国家
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本激励计划(草案)相冲突的,
按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本激励计划(草案)的
规定执行;本办法未明确规定有关条款的,按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
法规、规范性文件、本激励计划(草案)的规定执行。
(二)本办法依据的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等发
生变化的,适用变化后的有关规定。
(三)本办法由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自本激励计划正式实
施后生效。
格力博(江苏)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